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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再改五处 劳动者权益保护更加到位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12月30日 19时42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胡浩、赵琬微)已经“数易其稿”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拟交付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在三审稿的基础上,草案又有五处修改,包括高危粉尘作业将实行特殊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等,用人单位责任更加明确,职业病病人的医疗救治也再次得到加强。

    26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在分组审议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提出,我国职业病80%以上是尘肺病,而“速发、群发、高发”尘肺病基本都是高危粉尘所致,应对高危粉尘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同时,关于修正案草案三审稿的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现场调查”,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十五日”期限过长,建议适当缩短组织调查的时限。

    为确保对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救治,修正案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委员提出,在法律上应当明确职业健康结果的告知形式,以免发生推诿扯皮等现象。

    还有委员提出,对于地方政府帮助职业病病人医疗救治的规定力度不够,建议进一步加强。

    分组审议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与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进行沟通,建议对修正案草案作五处修改。

    一是将“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修改为“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是将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的“十五日”期限,修改为“十日”。

    三是明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第四处修改是,将“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规定,进一步予以明确,修改为,“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五处修改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医疗救治。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与其他部门的沟通研究,考虑到职业病防治法其他条文已明确规定,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职业病病人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职业病待遇,在此基础上,建议将“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其他措施”,使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专家认为,进一步的修改使职业病防治规定更明确、力度更大,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也更加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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