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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基层医疗机构2011年6月30日前债务政府承担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1月17日 07时32分   来源:人民日报

    近日,湖北省出台《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1年6月30日前债务全部由政府承担。湖北省将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办法规定,本次债务化解的范围是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化债的责任主体,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1年6月30日前债务全部由政府负责化解。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将对各地截止到2009年12月底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进行补助。(记者田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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