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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解答个税热点问题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4月11日 15时33分   来源:新华社

交通费、餐补、通讯补贴是否计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解答个税热点问题

    新华社北京4月11日电(记者何雨欣、侯雪静)4月11日,正值全国第21个税收宣传月期间,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个人所得税等问题接受在线提问。

    交通费、餐补、通讯补贴、误餐费是否计征个税?

    有网友提出,单位给出差人员发的交通费和餐费补贴是否计征个税?每月通讯费补贴是否也是如此?

    卢云介绍,根据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税。

    卢云还介绍,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地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标准之内不计征个税,如果未规定,单位发放此项补贴,应计征个税。

    卢云说,根据规定,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计征个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计征个税。

    卢云还说,对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合理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税;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计征个税。

    补充医疗保险、独生子女费、安家费是否计征个税?

    现实生活中,单位给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是否计征个税?独生子女费、安家费呢?

    卢云说,按现行个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替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计征个税。

    针对独生子女费,卢云介绍,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但所说的“独生子女补贴”,是指各地规定数额标准之内的补贴。

    针对安家费,卢云还介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个税,如不符合规定或以“安家费”名义向员工发放收入,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个税。

    个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如何计征个税?

    有网友提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要交个税吗?

    卢云介绍,根据现行个税政策,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征个税。

    卢云还介绍,上述所说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相关政策,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应按照规定计征个税。

    亲属间转让股权、个人转让自建房如何计征个税?

    根据相关规定,个人股权转让中,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方法核定,但有正当理由的情形除外,那么如果是亲属之间转让是否属于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卢云介绍,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属上述正当理由的情形,例如妻弟关系不在范围内。

    针对个人转让自建房,无相关发票该如何计征个税?卢云介绍,根据规定,对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如果纳税人无法提供财产原值,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财产原值,并据此计征个税。

    企业赠送礼品免征个税如何界定征免界限?

    日常生活中,企业促销展示赠送礼品的情况经常出现,去年我国也出台了相关个税政策,那么,如何界定个税征免界限?

    卢云介绍,企事业单位在促销展示过程中赠送礼品不征个税的情形如下: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赠送礼品的情形,均需要计征个税。

    个人两处以上收入在哪儿缴纳个税?

    如今,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收入的情况十分常见,应该在哪儿缴纳个税,是纳税人自己选择还是在收入多的那处缴纳?

    卢云介绍,我国有明确规定,对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申报事宜。

    卢云还介绍,我国现行个税制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分11个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的减除费用和税率,分别计征个税。由于在分类所得税制下,每一类所得都要单独征税,因此,不同的所得项目之间不得互相抵免,同一所得项目下不同所得也不可互相抵扣。

税务总局:紧盯高收入者个税 强化高收入纳税申报

    新华社北京3月6日电(记者 何雨欣、侯雪静)如何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如何加强?假发票犯罪如何打击?国家税务总局6日统一解答了这些税收热点问题。

    紧盯高收入者个税 强化高收入者纳税申报

    近些年,随着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逐渐凸显、税收征管手段的逐渐提高,我国各级税务机关开始逐渐通过紧盯高收入者个税的方式,大力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详细阅读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 9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6月30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30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决定,个税起征点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

    今年4月,国务院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起征点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至3000元。

    常委会会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公布了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广泛征求意见。>>>详细阅读

税务总局就工资、薪金适用新旧税法相关问题答问

    针对7日有关媒体报道的“8月工资个税征收出现两种解释”等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再次就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问:按照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自2011年9月1日起适用新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在实际操作中如何适用?

    答: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通过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并在税务总局网站发布了46号公告及政策解读稿。 >>>详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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