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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施行近10年拟做修改 现公开征求意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6月04日 18时21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6月4日电(记者陈菲)由安全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4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说,2002年制定的安全生产法至今已施行近10年。这部法律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需要根据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完善,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障。

    完善“三同时”制度 增设安全设施验收抽查制度

    据介绍,征求意见稿总结实践经验,针对主要问题对现行法规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有关制度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征求意见稿完善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现行法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相应规定了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及项目竣工时的安全设施验收制度。为进一步完善这项重要制度,征求意见稿对现行法的上述规定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从保证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出发,将安全风险较大的冶金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安全风险较大的其他建设项目,纳入实施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范围;

    二是按照为保证安全预评价的客观、公正,评价工作应由符合条件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实施的要求,参照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相关法律制度,结合实际做法,明确规定应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三是为保证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制度的有效实施,明确规定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不得批准、核准该项目建设;

    四是为加强监督管理,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由有关部门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和在竣工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的建设项目外,增加规定: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和项目竣工时的安全设施验收情况,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或者禁止投入生产、使用。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规定 工会依法可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是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切实抓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是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基础和关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指出,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规定。

    据了解,法律修正案在起草过程中,各方面意见认为,安全生产人命关天,法律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作出规定,以保障、规范和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为此,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基本职责的规定。

    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为多赢利而不合理地减少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单位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落后,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成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或事故隐患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规范、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征求意见稿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征求意见稿增加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以及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加了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意见的规定等等。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严重违法可向社会公示

    为增强监管效果,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安全生产监管措施。

    征求意见稿在现行法规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标的中,增加可以查封、扣押违法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的危险物品及其作业场所。

    针对有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停产停业等决定,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征求意见稿增加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经批准,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应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电力、水、火工品。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增加规定,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系统,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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