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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修正案: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6月26日 18时09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记者 韩洁、崔清新)26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明确:“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表示,草案新增这一内容,有助于在预算中全面反映政府全部财政资金运行情况,增强政府预算的完整性。

    我国修改预算法的一个重要方向就是增强预算的完整性、科学性和透明度。

    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我国从2011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预算外资金,迈出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一步。据初步统计,去年中央约60亿元、地方约2500亿元原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专家表示,此次修正案草案强调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意味着我国政府全部收支将纳入人大监管视野。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对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作出规定:强调“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不得隐瞒、少列政府收入,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四本预算”齐亮相 我国修改预算法强调预算管理全覆盖

    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记者韩洁、崔清新)26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预算分为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新增第4条明确:“预算分为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同时保持各类预算间相互衔接。”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指出,草案明确提出我国的预算是一个包括四本预算在内的复式预算体系,强调了预算编制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从过去只强调‘公共预算’一本预算,到如今强调‘四本预算’,此次提交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在强化人大对预算监管上迈出重要一步。”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说。

    高培勇指出,我们通常说的公共预算只是一般预算收支,除此之外,政府预算还应覆盖其他政府收支,如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及社会保障预算。目前,我国公共财政收入超过10万亿元,但加上其他三本预算总收入还要更多。这些政府收入与公共财政收入相比,只有形式差异,没有本质不同,都是百姓的血汗钱,都应纳入人大监管。

我国拟将预决算公开写入预算法

    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记者崔清新、韩洁)26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预决算,旨在从法律层面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这次提交的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增加了一条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修正案草案同时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公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的公开。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公开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取众人之财,办众人之事”,纳税人的钱怎么花,公众有权知道。

    我国现行预算法自1995年开始施行,但当时并未对预算公开作出规定。审计署原审计长李金华曾表示,从每年审计查出的问题看,为部门利益而违法违规的情况越来越少,大量是不规范的问题。有些预算还不够细化,预算的公开度、透明度还不够大,缺乏广大群众的参与、管理和监督。

    作为深化我国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几年我国不断加强预算的透明度,各级政府部门的预决算都在逐步公开。2010年我国首次推进部门预算公开,今年以来,98个中央部门已几乎尽数公开了部门预算。

    此外,继去年首度向社会公开“三公”经费后,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近日召开的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表示,今年中央本级和各部门的“三公”经费预算、决算也将在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2011年中央决算后公开。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表示,“三公”经费公开作为预算公开的突破口,应该做好并逐步细化说明,让专业人士看得懂,这样政府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就会得到遏制,实现真正的监督。

    不过,专家指出,除了推进预算公开,要解决年底突击花钱及每年审计报告暴露的问题,还需要注重预算、财务和审计各环节,加强支出审查和监督能力,这样才能管好百姓的“钱袋子”。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拟明确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发债

    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记者韩洁、崔清新)26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拟恢复现行预算法关于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发放政府债券的规定,重申“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在地方各级财政收支矛盾日趋紧张背景下,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是否会放开成为此次预算法修订的一大焦点。

    我国现行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记者了解到,2011年12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在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基础上,曾提出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在作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指出,考虑到近些年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急剧上升达10万多亿元,带来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因此草案二次审议稿恢复现行预算法规定,明确从严规范地方债务,规定除法律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专家表示,地方自主发债还需要做很多工作,一方面需要国家层面的规范性政策和有关部门的操作性文件,另一方面还需要健全地方配套政策,并将地方债务透明化。

    “目前完全放开地方自主发债的政策和机制都不成熟。”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认为,当前放开地方发债要慎重,既要考虑合理公平的问题,又要考虑风险问题,要严格规范地方融资平台管理。

    不过,对于草案二审稿的这一规定,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认为,要保持地方融资平台的健康持续发展,关键还是要建设地方阳光融资制度。首先应“开前门”,结合预算法修订积极推行阳光融资,接受公众监督;其次要“治存量”,要逐渐将10.7万亿元地方债务消化干净;此外还要“关后门,修围墙”,严控新增地方债务,规避风险。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明确乡镇一级政府均设立预算

    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记者韩洁、崔清新)在我国目前实行“乡财县管”的背景下,乡镇一级政府是否还需设立预算?26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明确,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乡镇一级政府也要设立预算。

    我国现行预算法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但同时指出,“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记者发现,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删除了“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这一款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在作预算法修改情况汇报时说,在调研中不少地方提出,乡镇作为一级政府,都应当设立预算,“乡财县管”只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水平的一种措施,不能改变乡镇预算的性质。乡镇预算应坚持“三不变”,即乡镇预算的主体地位不变、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此外,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乡镇政府作为一级政权组织,其履行职责需要财力保障。据此,草案二审稿规定乡镇一级均设立预算。

    同时,考虑到一些地方由县级政府代编乡镇预算的做法,草案将现行法第13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这意味着乡镇一级的预算必须由乡镇人大进行审查批准。”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指出,设立乡镇一级预算,有助于加强我国基层政府的财政监管,防止财政资金浪费。如果不按一级财政一级政府设立预算,最大的问题政府开支缺乏自律机制,容易出现财政监管漏洞。

我国拟修改预算法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记者韩洁、崔清新)26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进一步规范了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强调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为主要目标。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表示,由于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东中西部地区财力差异较大,中央政府有必要适当集中财力加以调整。修正案草案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是缩小地区间财力差异、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途径。

    为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修正案草案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分为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包括不指定专项用途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办理特定事物的专项转移支付。

    此外,针对实践中地方在编制预算时,上级政府往往还未下达转移支付,影响了下级预算的编制,为做好衔接,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告知下级政府。”

    数据显示,2010年,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已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66.9%,对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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