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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将推进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体系建设力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6月27日 07时13分   来源:人民日报

    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工商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推进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体系建设力度,切实监督食品经营者把好食品的进货关、销售关和退市关,并建立健全十项自律制度。

    十项自律制度即: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食品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责任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制度。

    国家工商总局食品监管司副司长李玉家指出,各地工商部门要严把食品进货关。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经营者依法索取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销货票据等方面的资料,按批次索取所购进食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证明文件,确保供货者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来源正规可靠、质检合格报告真实有效。严格监督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建档备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合法。严格监督乳制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建立乳制品进货台账,严格监督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建立乳制品销售台账,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

    严把食品销售关。定期检查食品的进、销、存质量安全情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严禁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分装的食品应当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和分装日期。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销货凭证,并保留出具销货票据的存根备查。

    严把食品退市关。对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依法处置或销毁。对生产企业召回的,应当如实记录并保留生产企业召回的相关票据。各级工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食品经营者应当退市而不主动退市的,要依法责令其退市或强制退市,并依法查处。要加强对退市后食品的监督管理,防止其改头换面再次销售。

    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建立起覆盖城市、乡村的基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队伍。《意见》从动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参与、鼓励社会团体参与、支持新闻媒体参与和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依法参与等4个方面,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富子梅、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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