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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我国鼓励民间资金进学校 民办学校更自主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6月28日 21时43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6月28日电(记者 吴晶)根据教育部28日公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的渠道将进一步拓宽,民办学校享受的优惠将进一步增加。

    根据实施意见,国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领域,参与培训和继续教育。允许境内外资金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民间资金与我国境内学校合作赴境外办学。

    实施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清理教育行政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流程,规范民办学校审批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重点清理纠正教育、财政、税收、金融、土地、建设、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实施意见说。

    实施意见对落实民办学校办学和招生自主权提出了一系列详细规划,如,国家支持民办高校参与高等学校招生改革试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视生源情况允许民办本科学校调整招生批次。有条件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允许办学规范、管理严格的民办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中等层次以下民办学校按照核定的办学规模,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为了解决民办学校师资匮乏、水平不高的问题,实施意见规定,民办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采取设立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专项补贴等办法,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年金制度。实施意见也要求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纳入国家助学体系。

    针对近年来民办学校希望调整税费政策的呼声,实施意见提出,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和开展营利性民办学校试点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实施意见也对健全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健全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建立民办学校退出机制等作出规定。

    根据实施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政府资助等扶持政策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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