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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拟设立价格调节基金 第一时间补贴困难人群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10月20日 16时58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西安10月20日电(记者石志勇)记者从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获悉,《陕西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10月17日起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一旦市场价格出现异常变动,可第一时间对重点市场环节和困难人群给予补贴。

    据了解,《陕西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是用于稳定市场和调控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价格变动情况,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向社会征收等方式征集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人应当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征求意见稿》还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价格调节基金针对批发环节的成品油、省内电网每年销售电量、基础电信运营商通信业务收入、商业银行经营业务、批发环节的天然气、批发环节的烟草行业、省级游览参观点门票收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入、水资源费的年提价收入等按不同比例征收。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对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等价格政策受到经济损失的经营者给予价格补贴;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实施的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而给予低收入群体的临时价格补贴;对蔬菜、畜禽等农副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的价格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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