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今日中国>> 中国要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10月26日 19时39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链接
· “向国旗敬礼、做有道德的人”网上签名活动举行
· 国内首家未成年服刑人员法律服务中心在渝挂牌成立
· 北京出台行动计划深入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 重庆市将建立未成年人个案维权、司法保障等机制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