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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70所县级公立医院1日起全部取消药品加成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12月01日 10时38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西宁12月1日电(记者 顾玲)记者从青海省医改办了解到,从12月1日起,青海省70所县级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据青海省副省长、省医改办主任马顺清介绍,在去年对14所试点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的基础上,青海省决定,从2012年12月1日起,在全省其余56所县级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此举意味着青海省内70所县级公立医院将取消以药补医机制,包括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在内的药品将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

    马顺清说,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是将县级公立医院的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将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补助等途径予以补偿。

    据了解,青海省将从“健全经费补偿机制”、“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规范药品采购行为”四方面推动这一政策。

    对今年取消药品加成后县级公立医院的经费缺口部分,青海省财政将给予专项补助;从2013年起,全省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的经费缺口部分,将由州县财政在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统筹安排。县级财政部门将根据县级公立医院前两年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量核定拨付药物周转金,确保县级公立医院药物供应和使用。同时,青海省还将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原则,对县级公立医院予以经费补偿。

    青海省还下发了《关于调整青海省县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的通知》,降低检查、检验类价格,合理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

    在改革医保支付方式上,青海省将全面推行住院及门诊大病按病种(病组)付费,积极探索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加强总额控制,充分发挥医保机构对医疗服务行为及医疗费用的调控和制约作用,促进科学诊疗,合理施治。

    此外,青海省还规定,县级公立医院要规范药品采购行为,保证药品质量,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配备比例要达到基本药物品种的90%以上,并科合理提高使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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