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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打假案件的启示--质检总局谈"两法"衔接工作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01月22日 21时04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记者朱立毅)一起制售假冒名牌硬盘的案件为何能震慑电子产品集散地的制假行为?一次对农村库房的检查如何引发8省联动的打击“黑心棉”专案?从几条未加施新标识的翻新轮胎上是如何发现一起生产销售劣质翻新轮胎大案的?

    国家质检总局和公安部22日举行新闻通气会,介绍相互配合,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情况,并通报了“两法”衔接的典型案例。

    形成威慑 遏制制假

    2011年4月,南京市质监局玄武分局根据举报,对玄武区北门桥出租屋内非法组装、生产销售假冒移动硬盘的情况进行多次暗访。由于涉案货值较大、人员较多,南京市质监局玄武分局便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办理。

    2012年底,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定周某等被告人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移动硬盘货值340余万元,其中周某被处以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0万元。

    由于案发地位于南京最重要的电子产品集散地珠江路,因此破获此案对制假者形成了威慑,制假售假现象大为减少。

    国家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司长严冯敏说,许多案件往往既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又构成犯罪。对造假者仅靠行政执法查处,力度不够,必须追究刑事责任才能有效打击。许多造假者“不怕罚款就怕被抓”,刑事司法的介入加大了惩处力度。

    根据我国刑法,生产伪劣商品罪,最高可被处以无期徒刑。因此,在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制假分子将被处以刑罚,这使许多人不敢铤而走险。这有利于起到震慑作用,有利于遏制制假行为。

    突破个案 深挖犯罪

    2011年5月24日下午,甘肃兰州市质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兰州城关区一处农村库房进行检查,发现1200多条“黑心棉”棉被。虽然库房使用人廖某辩称“黑心棉”棉被是其购买准备盖菜用的,但执法人员分析认为,廖某涉嫌生产销售“黑心棉”棉被,而且数量巨大,于是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

    第二天,公安机关便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对廖某进行了刑事拘留。在进一步审查中,公安机关查获销售凭证34册,经司法审计,“黑心棉”棉被的销售额达142万余元。

    根据本案的线索,公安机关又在全国8个省份开展打击制售“黑心棉”专案收网行动,捣毁制售窝点37处,累计涉案金额达840余万元。

    严冯敏说,快进快出、藏匿账本是许多制假者逃避监管的重要手法,在行政执法检查时,现场查获的违法产品货值往往远远少于实际的货值。质检执法人员在办案时,因缺乏强制的取证手段,所以给对造假违法行为的定性或对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认定带来困难。

    质检执法属于行政执法,没有强制搜查现场、强制讯问执法对象的权力,更不能控制对方人身。而公安机关不仅有权搜查、讯问嫌疑人,必要时还能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进行全链条的调查。

    因此,质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可以突破办案手段有限的问题,将案件调查得更深入。质检行政执法常常是挖出一个点,而刑事司法介入后可以挖出一张网。

    技术检验 定罪量刑

    2012年5月13日,益阳市质监局资阳区分局联合当地公安机关,对益阳市两个翻新轮胎窝点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翻新轮胎产品存在未加施新标识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

    经过由质检部门授权的广东省质量监督橡胶制品检验站检验,这些翻新轮胎的强度、耐久性等安全性指标都未能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经调查,两个窝点共生产销售劣质翻新轮胎2万余条,涉案货值1120余万元。

    严冯敏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制售伪劣商品罪的客观要件之一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需要通过产品质量检验判定。

    质检部门是我国产品质量检验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数千家专业质检机构的管理工作。这些机构的合法性、专业性、科学性、权威性,保证了查办产品质量违法案件的公正性。

    因此,质检与公安部门的“两法”衔接,能够充分发挥质检部门的技术执法优势和公安机关的力量优势,正是更科学、更准确、更有效地打击制假违法犯罪活动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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