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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对控制景区门票价格上涨作出明确规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04月25日 18时12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记者赵超、钱春弦)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的旅游法,对控制景区门票价格上涨作出了明确规定。

    旅游法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旅游法同时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旅游法还规定,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此外,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记者赵超、钱春弦)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的旅游法,对旅游经营特别是旅行社的经营作出一系列明确规定。

    针对屡禁不绝的“零负团费”旅游,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编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同时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游法还对导游的行为作出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导致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将承担赔偿责任

    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记者赵超、钱春弦)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的旅游法对旅游服务合同作出一系列明确规定,指出因旅行社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法同时规定,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旅游法还规定,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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