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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组织和举行联合反恐演习的程序协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06月29日 20时25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记者余晓洁 傅双琪)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组织和举行联合反恐演习的程序协定》的决定,批准了这一协定。

    协定除序言和约尾外,由35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包括:对协定相关术语作了界定;规定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执法安全部门组织和举行联合反恐演习的目的、任务和程序;明确了各方反恐演习参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反恐演习的保障措施;确定了“属地为主,属人为辅”的司法管理原则;规定了相关争议解决程序和损失赔偿办法;规定了协定的生效和修订程序,以及缔约方退出程序。

    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在受国务院委托作说明时表示,完成《协定》国内审批程序,完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组织与举行联合反恐演习的法律基础,积极推动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开展打击“三股势力”的务实合作,对巩固我国西北周边稳定,维护我国安全和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协定于2008年8月由我国时任外交部部长杨洁篪和上海合作组织其他成员国政府代表分别代表本国在塔吉克斯坦首都杜尚别签署。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组织和举行联合反恐演习的程序协定》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组织和举行联合反恐演习的程序协定》的决定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批准2008年8月28日由时任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杜尚别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组织和举行联合反恐演习的程序协定》(以下简称《反恐演习程序协定》);同时声明:

    《反恐演习程序协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反恐演习程序协定》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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