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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硫丹修正案》的决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08月30日 16时36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
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新增列硫丹修正案》的决定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分别于2009年5月8日和2011年4月29日经《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硫丹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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