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乌鲁木齐9月3日电(记者 郭燕)3日,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市、盟)试点活动全面启动,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等13个州(地、市、盟)被确定为创建试点。
记者从3日在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举行的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市、盟)试点启动仪式上获悉,13个创建试点分别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贵州省铜仁市、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
2010年,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以来,全国各地、各部门多措并举,推进创建活动。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率先开展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及兵地共建示范师(市)活动,取得显著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
为进一步树立典型,推广经验,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州(地、市、盟)政府积极申报,省区政府大力支持、推荐的基础上,国家民委决定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市、盟)试点。
全国政协副主席、国家民委主任王正伟在启动仪式上充分肯定了昌吉回族自治州和兵团第六师的创建经验,强调民族工作一定要重在平时、抓在平常,民族团结要重在交心、以心换心。
王正伟指出,昌吉经验启示我们,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这是开展创建活动的基本原则;坚持因地制宜、科学施策,这是开展创建活动的具体要求;坚持广泛动员、全员参与,这是开展创建活动的重要基础;坚持培植典型、示范引领,这是开展创建活动的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