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今日中国>> 中国要闻
 
专家谈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决维权难条款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10月30日 21时01分   来源:新华社

用什么维护我的正当权利?
——专家谈修改后的消保法解决维权难条款

    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 刘奕湛)刚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合实际生活中的消费维权实践,确立了新的维权理念,完善了相应的制度设计。30日,在全国人大机关召开的关于修改后的消保法集体采访中,来自立法机构、相关部委、大专院校、协会等多方专家对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的条款作出了解析。

    充分发挥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力量

    修改后的消保法明确了消费者协会不是“社会团体”,在其组织定性上采用了内涵更为宽广的“社会组织”的提法,同时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的是“公益性”职责,重新界定了消费者协会的组织性质。

    与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同的是,修改后的消保法赋予了消费者协会一些新职责,增加了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职责。

    目前,在制定规章、强制性标准时,有些单位不注意听取和征求消费者的意见,或者征求意见流于形式、选取的消费者不具代表性,导致消费者对一些规定有所不满。

    “由于消费者力量分散,诉求表达存在一定困难,赋予消费者协会参与有关立法立标工作,通过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力量帮助消费者反映要求、提出建议,有助于推动相关规定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姜天波说。

    此外,消费者协会每年都会做大量商品比较实验,这些比较实验通过各类媒体公布出来,就会引导消费,也必将对这些比较商品的销售情况产生影响。修改后的消保法作出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表示,这一规定具有双重意义,既保证了公信力,又不至于被经营者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倒打一耙,使比较实验这项工作还能正常进行。

    耐用商品瑕疵举证责任倒置

    对于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举证环节常常成为消费者维权过程当中一块大的绊脚石。

    为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修改后的消保法规定对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消费者不用承担举证责任,避免了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姜天波说,这一规定有助于增强企业产品的担保责任意识,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对于实践中消费争议处理将起到积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张进先指出,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免除消费者的全部举证责任。消费者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向经营者购买了争议的商品或者服务,且该商品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服务出现瑕疵。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修改后的消保法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出现瑕疵,仍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张进先说,希望消费者一定要增强证据意识,在消费过程中注意搜集和保存证据。

    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

    “修改后的消保法赋予消费者组织公益诉讼权,由原来只能支持消费者起诉到可以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是一个很大的突破。”姜天波说。

    公益诉讼是针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使其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况,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这种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诉讼制度,是保护消费者集体利益的重要制度设计。姜天波说,目前条件下,单个消费者维权成本高、时间长、举证难,难以与经营者对抗,如果由消协组织代为提起诉讼,可以将单个消费者的力量汇成合力,形成足以与经营者抗衡的强大力量。

    “公益诉讼在我国是一个新事物,新民事诉讼法和新消保法先后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目前尚无一套程序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张进先说,人民法院审理这类公益诉讼,在程序上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启动这一诉讼程序,还涉及到起诉的条件、诉讼费用的承担、胜诉后消费者如何受偿、裁判的执行等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就此进行深入调研,努力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相关链接
· 习近平签主席令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决定|全文
· 专家详解新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化经营者义务
· 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保护个人信息做了明确的规定
· 工商总局中消协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