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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年01月04日 07时13分   来源:人民日报

    第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缺水地区应进一步加大价差 

  记者3日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我国将全面实行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推行阶梯水价制度后,各地80%的居民生活用水支出不会增加,其余约20%的居民家庭用水基本生活需求部分价格不上涨,但超出的部分将大幅上调,涨幅为50%—200%。

  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要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为前提,以改革居民用水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完善保障等措施,充分发挥阶梯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各地设置阶梯水量要不少于三级:第一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缺水地区应进一步加大价差。

  国家发改委表示,各地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通过设定减免优惠水量或增加补贴等方式,确保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而降低。

  据国家发改委介绍,多地居民上缴的生活用水水费包括自来水费用、水资源费以及污水处理费等。尽管超出基本生活用水部分的水价涨幅惊人,但由于每吨水单价仅几元,每月人均超出基本生活的水量数额一般只有数吨。如采用简便易行的节水措施,水价改革对这些家庭(占所有家庭总数的20%左右)影响更为有限。

  指导意见要求,实施居民阶梯水价要全面推行成本公开,严格进行成本监审,依法履行听证程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水价制定和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地方应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限期完成“一户一表”改造。今后凡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必须同步建立起阶梯水价制度。已实施阶梯水价的城镇,要进一步完善。

  记者了解到,截至2012年底,约有50%的地级以上城市已经实施了阶梯水价政策。(记者  朱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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