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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年01月12日 11时28分   来源:税务总局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按照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要求,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

    税务总局要求省级地税机关根据纳税困难类型、减免税金额大小,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省、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做到审批严格规范、纳税人办理方便。要尽快修订并公布本地区困难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明确困难减免税的审批权限、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办理流程及时限等。其中,在确定申请困难减免税情形时要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同时,要加强困难减免税审批的后续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加大检查力度,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审批。

    负责困难减免税审批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切实做好审批工作。要加强宣传和解释,及时让纳税人知晓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受理机关、办理流程、需报送的资料等。要优化困难减免税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创新审批管理工作方式,推进网上审批。要设立困难减免税审批台账,定期向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困难减免税批准情况。要加强对困难减免税对象的动态管理,对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进行跟踪评估。对情形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进行审核;对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两部门明确房改房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就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比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个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现行政策执行。 >>>详细阅读

城市公交、道路客运站场免征三年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华社北京4月1日电(记者韩洁、徐蕊)记者1日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支持城乡道路客运行业发展,我国将从今年起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三年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两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这一免税优惠执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通知明确,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详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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