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今日中国>> 中国要闻
 
工商总局市场司负责人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年02月14日 18时51分   来源:新华社

新办法新看点
——工商总局市场司负责人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新华社北京2月14日电(新华社记者张晓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出台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与现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新版网购管理办法有哪些新看点?记者14日采访了工商总局市场司具体负责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的副司长杨洪丰。

    办法名称更短,管辖范围更广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现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从《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的名称缩短了,但涵盖的范围却更广了。”杨洪丰说。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行政规章,2010年正式实施。

    据杨洪丰介绍,三年多来,随着网络市场的飞速发展,网络交易新形式、新业态不断涌现,违法行为的方式和手段也不断翻新,暂行办法中的部分规定已相对滞后,无法完全适应网络市场规范发展的需要。

    为适应新的形势,新办法的内容包含了对网络交易主体、客体和行为三方面的规范,涵盖了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全部经营活动,包括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各类营利性服务。

    适应新消法,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

    去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修正。

    “为适应新消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细化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项保护措施。”杨洪丰说,这主要体现在网购售后服务、个人信息保护、格式合同管理等方面。

    在售后服务方面,新办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数字化商品、报纸和期刊等除外,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并承担退回商品的运费。

    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新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应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在格式合同管理方面,新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对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力度

    “恶意‘打差评’‘刷业绩’等,都是近年来网络市场出现的一些特有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扰乱了网络市场经营秩序。对此,《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扩充描述,为规范这些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依据。”杨洪丰说。

    新办法规定,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

    ——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

    ——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对跨区域违法违规,调整工商机关执法管辖权

    近年来,跨区域的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日益增多。“针对这一新形势,《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违法行为管辖权的规定作了一些修改、完善,使之更为科学合理。”杨洪丰说。

    新办法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这一规定与现行暂行办法中确立的管辖原则保持一致,既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又有效地避免了‘一事二罚’的出现。”杨洪丰说。

    同时,办法新增了对指定管辖的规定:两个以上工商部门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部门指定管辖。对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群体投诉或者案情复杂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工商总局负责查处或者指定省级工商局负责查处。

    杨洪丰指出,这是由于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管辖设定与线下存在差异,新增上述规定可避免出现管辖争议、提高执法效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60号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

                              2014年1月26日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详细阅读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消费者权益有哪些保护

    新华社北京2月13日电(新华社记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3日在官方网站发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那么,根据这一办法,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哪些保护呢?

    首先,为保障网络交易安全,便于追究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办法坚持了个人网上开店的“实名制”原则。要求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还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详细阅读

 
 
 相关链接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公布 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消费者权益有哪些保护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