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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全会《决定》解读:怎样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年02月18日 09时50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2月18日电  我国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决定》提出,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要重点加快4个方面的改革。

    第一,创新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机制。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一是加快政府职能转移。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指导意见和转移事项目录,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和公示制度。二是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制定指导目录和管理办法。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纳入政府产业扶持和社会事业发展扶持政策范围,促进民办社会事业和公办社会事业共同发展。三是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群众健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推进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多样化和非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供信贷服务。

    第二,加快实施政社分开。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一是按照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要求,分类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在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改变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化倾向。二是现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商会、基金会负责人。三是严格规范离退休国家公务员在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四是尊重社会组织的法人主体地位,保障其合法权利,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自治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提升社会组织服务功能。一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改革,发挥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产业、助推经济等方面的作用。二是按照科教兴国、人才强国的战略要求,推动学会、研究会等科技类社会组织改革,发挥联系广大知识分子、推进理论创新、繁荣科学文化事业、提供人才智力支持作用。三是积极培育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等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发挥其扶助弱势群体、建设生态文明、维护公平正义、传播公益理念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四是优先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等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满足城乡人民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多层次公共服务需求。五是按照统一登记、分级负责,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

    第四,严格依法监督管理。一是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完善法人治理、负责人管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年度检查等制度,实行社会组织分类评估,制定社会组织合作活动等行为规范。完善行政执法制度,依法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撤销登记、注销登记制度,形成社会组织退出机制。二是规范引导社会组织涉外活动。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利用国家对外援助资金到境外开展公益活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代表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标准和规则制定。规范社会组织对外合作、接受境外捐赠等涉外活动。三是加强对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加强涉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项目、资金、人员管理制度,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领域准入目录,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经济、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环保、慈善领域依法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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