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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同业业务将纳入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年02月19日 20时44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2月19日电(记者苏雪燕、刘诗平)中国银监会19日宣布了新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包括同业和理财在内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应于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于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

    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同时规定,在过渡期内,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对于流动性覆盖率已达到100%的银行,鼓励其流动性覆盖率继续保持在100%之上。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试行)》还要求银行现金流测算和缺口限额应涵盖表内外各项资产负债,包括为防范声誉风险而超出合同义务进行支付所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需求,从而将同业和理财业务等表内外项目对现金流的影响纳入流动性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2013年6月,我国银行间市场出现的阶段性流动性紧张现象,暴露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对此,该负责人指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日益突出。

    据介绍,《办法(试行)》共4章66条,4个附件。它明确了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要求,并规定了流动性覆盖率、存贷比、流动性比例三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提出了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分析框架及工具等。

    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办法(试行)》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执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以及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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