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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建敏在部分省份就业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07日 10时51分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华建敏国务委员在部分省份
就业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7年11月8日)

    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努力实现十七大确定的奋斗目标和各项任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首要的政治任务。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必须紧密联系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使发展的成果更多地体现在改善民生上。我们召开这次会议的主要议题,就是深入学习领会十七大精神,以落实《就业促进法》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明确前进方向,开创就业再就业工作新局面。下面,我讲三个问题:

    一、五年来全国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并把社会就业比较充分列入其中,确立了做好新世纪新阶段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本届政府组成以来,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施政理念,始终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做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就业再就业工作进入了改革开放后最好的时期,为深化体制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这五年,是就业总量稳步增长的五年,是就业结构不断优化的五年,是就业形势保持基本稳定的五年,也是就业人口受益最多的五年。

    (一)实现了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1998年至2002年,我国年均新增就业岗位不到800万,就业问题成为老百姓关心、各方面关注的突出矛盾。2003年以来,各级政府在推进改革发展和调整产业结构中,把改善就业环境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职责,积极探索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发展方式。五年来,我国城镇每年新增就业岗位都超过900万,2006年达到1184万,今年有望达到1200万。2002年至2006年,我国城镇就业人口占全国就业人口的比重由33.6%上升到37.1%,乡村就业人口所占比重则由66.4%下降到62.9%;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就业人员的比重由50:21.4:28.6转变为42.6:25.2:32.2;城镇登记失业率保持在4.0%至4.3%的较低水平。在我国劳动年龄人口增长进入高峰期的形势下,在劳动力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突出的情况下,能够取得这样的成绩确实来之不易。

    (二)完善了积极的就业政策体系。2003年以来,我们开始实施具有中国特色的积极就业政策,并取得了很大成效。2005年,在对政策运行进行总结评估的基础上,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使原有的积极就业政策得到进一步延续、扩展和充实。各部门配套出台了专项扶持政策,包括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免征税费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减免税费和小额信贷政策,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政策,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稳定性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免征所得税政策,免费开展职业介绍和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等。这些政策的含金量是很高的,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了实惠。2003年至2006年,共有2000多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其中就业困难人员有500多万人。积极就业政策的成功实施,对于扩展就业再就业门路和稳定就业形势,对于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和改善基本生活,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健全了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地区各部门按照统筹城乡就业的要求,初步形成了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四级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努力为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有效服务。五年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已累计介绍劳动者成功就业5800多万人次;全面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实现了大学生就业率基本稳定、就业人数进一步增长的目标;推行农民工“就业、培训、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使农民工就业环境明显改善,工资性收入对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率已达60%。特别是各地普遍开展了以“送岗位、送技能、送政策、送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再就业援助活动,重点帮扶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已有81万户零就业家庭实现了每户至少一人就业,占零就业家庭总量的95.7%。与此同时,劳动预备制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在职培训全面展开,高技能人才培养考核、岗位使用、合理流动、社会保障和表彰奖励机制逐步建立。2004年至2006年,全国共培养新技师近60万人。

    (四)建立了劳动权益维护和保障机制。五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围绕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加大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建筑业、餐饮业劳动合同签约顺利开展,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配套政策意见也在抓紧制定。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成效显著,调节和提高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力度加大,已有27个省(区、市)建立了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这几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职业安全卫生情况监督检查、整治非法用工和打击违法犯罪等专项行动,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尤其需要指出的是,2006年年初《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印发,标志着我国农民工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近两年来,我们着力办好农民工热切期盼的十件实事,推进事关长效机制的十项制度建设,在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和保障农民工劳动安全、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和医疗保险、解决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

    (五)强化了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这五年里,一系列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先后出台,使劳动保障工作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特别是经过大量深入细致工作出台的《就业促进法》,第一次将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写入法律,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从法律上确立了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体系、制度保障和长效机制,明确了就业援助和公共就业服务制度,还对实现公平就业,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各类群体的平等就业权利做出了具体规定,为进一步解决好艰巨而复杂的就业问题提供了切实有力的法律保障。《就业促进法》的公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在建设以《宪法》为依据,以《劳动法》为基础,以《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和正在起草的《社会保险法》为主干,以相关法律法规为配套补充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又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就业再就业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我国有13亿人口,是世界上人口和劳动力最多的国家。我们不同于发达国家,他们主要面临青年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也不同于其他转轨国家,他们主要面临转轨带来的结构性失业和再就业问题;还不同于其他发展中国家,他们主要面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问题。我们所面临的是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同时出现的“三峰叠加”局面,这是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未曾有过的。当前和今后较长时期,我们必须坚持实施促进就业的长期战略和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处理好劳动力供求总量和就业结构的关系,解决好城镇就业压力加大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加快的矛盾,协调好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问题,始终不渝地把扩大就业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二、深刻认识扩大就业的重要性和规律性

    党的十七大基于我国仍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对“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做出了部署。把鼓励创业、支持创业摆到就业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这是在总结我国近年来就业工作实践,深入认识扩大就业规律,科学分析就业形势的基础上做出的决策。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必须在思想上牢固树立三个理念。

    首先,劳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劳动创造了人类世界,劳动推进了历史发展,劳动是一切社会财富的源泉。尊重劳动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思想,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基础。马克思说过:“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停止劳动,不要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要灭亡”。恩格斯也说过:“没有一个生产者阶级,社会就不能生存”。我们党和政府历来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尊重劳动价值,这是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所决定的。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重大方针,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尊重劳动的思想;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收入、企业收入和政府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发生较大变化,促进了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但近些年也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2002年到2006年,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由62.1%下降到57.1%,企业收入比重由20%上升到21.5%,政府收入比重由17.9%上升到21.4%。居民收入比重下降,使消费对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从43.6%下降到38.9%。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实现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必须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使居民收入和劳动报酬增长与国民经济和企业效益同步增长。

    第二,就业是经济社会发展诸多问题中的核心问题。国计围绕民生转,就业是民生之本。对每一个劳动者来说,就业是他们赖以生存、融入社会、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手段,也是他们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基本条件。从经济学的意义讲,就业关系到劳动力要素与其他生产要素的结合,是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就业关系到亿万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础。实现十七大提出的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特别要注意把握好三个问题:一是努力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过程转变成促进就业持续扩大的过程。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GDP一直保持高速增长,而全社会就业弹性系数在一个阶段里却呈现下降趋势。可见,西方经济学中的“奥肯定律”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解决中国的就业问题不能单纯依靠高速度和高投资,必须创造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发展模式,必须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元化就业格局,必须逐步把人口优势转变成高质量的人力资源优势。我们需要探索实现经济发展与促进就业良性互动的途径,避免出现高增长、低就业的现象。二是努力把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变成对就业拉动能力不断提高的过程。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和市场化加快发展阶段,需要我们统筹兼顾处理好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技术进步和扩大就业容量的关系。这就要求我们在抓好制造业优化升级的同时,注重发展就业容量大的服务业;在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同时,注重提升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竞争力;在继续壮大国有经济和大企业综合实力的同时,注重发展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2002年至2006年,我国城镇公有制单位就业人员年均减少269万人,而非公有制经济就业人员年均增加1100万人,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新增就业岗位的主渠道。我们还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发展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三是努力把城乡二元经济转换的过程变成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的过程。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一个典型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国家。实现统筹城乡发展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过程,而统筹城乡就业就是一个重要的突破口。目前,全国2亿多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主要力量,今后还将有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就业。值得重视的是,1980年以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已超过1亿人,农民工群体正在由亦工亦农兼业为主向全职从事非农就业为主转变,由在城乡双向流动向更多融入城市转变,由主要为谋求生存向注重追求平等转变。从已经完成工业化和城镇化国家的经验看,我们必须在切实解决老一代农民工问题的同时,着力研究解决好新生代农民工的利益需求问题。

    第三,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任务。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党和政府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两件事:一是13亿人要吃饭;二是8亿人要饭碗。没有饭碗就没有收入,吃饭就没有保障。我们既要看到解决就业问题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也要看到做好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政府始终把发展生产力作为第一要务,实行促进就业的长期战略和政策,注重发挥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推动国民经济近30年持续高速增长。今后五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至关重要,我们想问题、订规划、做决策都要树立就业优先的观念,真正把解决就业问题摆上重要位置。各级政府要继续强化在扩大就业、控制失业、健全工作机制和保障财政投入等方面的责任,坚持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就业促进制度和再就业援助制度,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使各类劳动者各尽所能、按劳取酬、安居乐业。这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体现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体现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要求。

    这三个重要的理念,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和必然要求,我们在今后工作中必须长期坚持。近些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重视抓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就业工作的规律,创造和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这些宝贵经验可以概括为“四个到位”。

    一是认识到位。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始终坚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目标,实施发展经济与促进就业并举的政策措施;坚持通过深化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保证劳动者择业自主权和单位用人自主权;坚持为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消除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坚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劳动力按照市场需要自由流动和配置。认识到位,促进了责任落实到位。一些地方强调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强化目标责任、工作考核、业绩评价体系建设。广东省把“扩大与促进就业”列为十大民心工程之一,建立问责和考评表彰制度;湖北省把政策落实程度、就业工作进度、群众满意程度作为政府工作的评价标准,将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与单位和干部评先进、奖励、考核和晋级挂钩;贵州省由组织部门牵头制定具体考核体系,做到责任硬化、任务量化、指标细化。这些做法值得各地学习借鉴。

    二是政策到位。这几年,我们基本形成了积极的就业政策体系,主要包括实行扩大就业的宏观经济政策,面向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培训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扩大就业和减少失业的宏观调控政策,以及与促进就业联动的社会保障政策等。这套政策体系的形成,是各地区各部门工作实践经验的结晶,也凝聚着各方面同志们的心血。最重要的是,我们狠抓政策落实,务求取得实效,在实践中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从调查研究、政策设计,到形成文件、做出部署,再到片会推动、总结交流、督促检查等,环环紧扣,层层推进,步步深入,对于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可以说,近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做得好、老百姓得到的实惠多,就是因为我们下决心解决了抓而不实、抓而不紧、抓而不力的问题,认真把党的方针政策、各项部署和具体工作目标落到实处。集中力量办好老百姓希望干的事,应该成为我们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

    三是帮扶到位。各地区各部门连续开展的再就业援助活动的援助对象,已由最初的下岗失业人员,扩展到“4050”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再到今天反复强调的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使他们充分体会到党和政府惠民政策的温暖。各地普遍形成两个“机制”。一个是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失业保险、低保制度与促进就业工作相互衔接、保中有促的联动机制;另一个是强化动态管理,形成援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长效机制。许多地方政府在工作中切实做到集中精力、物力、财力,帮助最困难的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这些经验要在全国推广。

    四是服务到位。经过几年来的努力,公共就业服务已成为帮助城乡劳动者就业的重要途径。服务体系不断健全,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质量稳步提高,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逐步形成。各地每年都组织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春风行动、大学生就业服务、民营企业招聘周等专项行动,将公共就业服务与不同劳动者在不同时期的服务需求紧密联系起来,提高了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街道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不断推进,有力地将政府的公共服务直接送到了劳动者身边。需要指出的是,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加强协调配合,开展调查研究,组织专项行动,落实完善政策,为促进劳动者就业和创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各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税务、银行、工商等部门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工作程序,缩短办事时限,为劳动者就业提供了便捷通道。各级工青妇组织和工商联等团体也开展了多种多样的促进就业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活动。可以说,没有各部门、各方面相互理解和支持,同心合力做好工作,没有广大基层干部们勤政爱民的服务意识,就没有今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好局面。

    三、以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为契机,全面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

    《就业促进法》是一部分量很重的民生大法。这部法律的公布施行是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必将对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我们要抓住这一有利契机,通过学习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把我国就业再就业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第一,强化政府对就业工作的领导责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资源的配置主要是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的。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但这不等于减轻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扩大就业和减少失业是世界各国政府执政的重要目标,也是我们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明确了各级政府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要职责。一是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要把就业增长和就业稳定作为重要目标,并把它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在宏观经济调控、经济结构调整、重大产业布局、确定经济发展方式和速度时,都要通盘考虑对就业的影响和效应,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二是加快建立国家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有针对性地采取失业保障措施,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把失业率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三是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鉴于就业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就业促进法》规定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并明确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四是强调促进就业是公共财政投入的重要方向。各级政府必须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政策,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就业,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循环。

    第二,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就业促进法》把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上升到法律要求,并作了进一步扩展和完善。当前,最为紧迫的一项工作就是抓紧做好现行政策与这部法律的衔接。一要延续。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确保积极的就业政策继续实施,给广大劳动者吃个定心丸。希望劳动保障部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抓紧研究,尽快提出意见。二要扩展。相对于现行政策而言,《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内容和范围更广,要求的层次更高,特别是职业培训、职业介绍、鼓励自主创业和就业援助的有关政策,需要通过实施这部法律使之长效化、普惠化。三要规范。我们了解到一些地方和劳动者反映,现在有的政策程序过于复杂,影响效果。我们制定政策的目的是为了让劳动者受益,必须在具体操作上简便易行。希望各地区各部门在《就业促进法》与现行政策衔接中,认真查找不足,完善政策内容,简化办事程序,规范操作办法,使广大劳动者放心满意。

    第三,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培育和规范人力资源市场。首要的是抓好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各地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这几年,奋战在一线的、特别是街道社区就业服务工作者做出了很大贡献,成为一支保障民生的重要队伍。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加强这支队伍的建设,将就业服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设施建设,保障就业服务工作高效运转,使劳动者享受到优质服务。同时,要规范发展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促进劳动者公平就业,是《就业促进法》举起来的一面旗帜,也是法律制订过程中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特别要注重保护妇女、残疾人、农村劳动者、乙肝病毒携带者等各类群体的平等就业权利,落实对特殊困难群体的优惠政策和保护措施,从根本上禁止就业歧视。

    第四,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1996年出台的《职业教育法》,从规范发展职业教育的角度,对职业教育体系、实施条件和保障措施等做出明确规定。《就业促进法》又从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促进就业的角度,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企业、院校和培训机构以及劳动者在职业教育培训中的职责,确立了以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为主体的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在这个方面,应主要抓好四项工作:一是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开展以初级技能为主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帮助他们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就业技能。二是大力开展以创业带动就业,在帮助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劳动者提高创业能力的同时,组织开展项目开发、创业指导、小额信贷、创业咨询、企业孵化等创业服务,为他们自主创业提供必要的扶持和帮助。三是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依托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等职业院校等高技能人才培养机构和大中型企业,加快培养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加快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提升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整体水平。四是继续做好失业人员就业培训和农村劳动者转移培训,加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帮助他们提高职业技能。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切实把现有政策落实好。

    第五,完善面向所有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实施《就业促进法》,必须在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上取得更大成效。在具体工作中要做到“三个强化”。一是强化援助的针对性。要依托街道、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根据不同困难人员和家庭的实际情况建档立案,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援助工作。二是强化措施的规范性。要将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制度化,不断规范援助的方式和手段,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设立公益性就业岗位等途径,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三是强化机制的长效性。年底前要力争基本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就业问题,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探索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工作机制,力争出现一户、解决一户,推动就业援助制度长效化。

    当前,最重要的就是统筹考虑《就业促进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这两部法律都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细致地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合同法》公布以来,在社会各界引起了积极反响。普遍认为,这是一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之法,是一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之法。要把握好正确的舆论导向,全面理解、准确宣传《劳动合同法》,特别要将社会关注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款作为重点,及时消除目前存在的一些误解和疑虑。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和培训,使广大劳动者掌握这部法律的具体规定,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有用人单位都要切实转变劳动用工观念,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用工管理,加强基础工作,严格依法办事。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对个别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大规模裁员的,要及时纠正和处理。各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也要及早制定工作预案,增强化解矛盾纠纷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切实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做到快立、快调、快审、快结。总之,贯彻实施好这两部法律,要围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重点抓好政策衔接、法规制定、队伍培训、舆论宣传及督促检查这五件事。检验这项工作的成效主要有三条标准:一是基层劳动保障系统干部队伍能够熟练掌握这两部法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培训一批知法、懂法、善于执法的骨干队伍。二是广大劳动者全面了解这两部法律的精神实质,政府部门进一步明确了促进就业和劳动监察的重要职责。三是推广一些地方和单位近年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的好做法,宣传一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依法维权的典型经验,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再就业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

    现在距离年底还有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各地区各部门都要以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为动力,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完成全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年底前要重点抓好四件事。一是切实做好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工作。这项工作进展不平衡、不稳定,个别地方还有差距。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坚决完成中央提出的“年底前基本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的目标,这个决心不能动摇。二是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下岗职工并轨遗留问题,并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和退伍转业军人就业工作。这是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一定要高度重视并认真抓好。今年不少地方党委、政府决定,将财政超收拿出较大部分用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特别是一次性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这种做法很好,体现了执政为民,对职工负责到底的精神。各地都要抓住经济发展势头好、财政超收的契机,多解决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三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着力解决执行合同约定、工资福利发放、过度加班加点、劳动作业环境、安全生产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恶意拖欠工资、非法使用童工、职业危害严重等事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四是抓紧安排好明年的就业工作。努力实现城镇新增就业人员1000万、再就业500万、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00万、城镇登记失业率4.5%的工作目标。

    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开拓创新,努力开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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