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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邦国主持召开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10月27日   来源:新华社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京举行
首次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
继续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侵权责任法草案等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10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新华社记者 李学仁 摄

    10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新华社记者 李学仁 摄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继续审议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侵权责任法草案、海岛保护法草案,首次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等。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根据通过的议程,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作的关于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作的关于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建议,这两部法律草案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如果意见比较一致,作进一步修改后,由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李重庵分别作的关于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关于海岛保护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选举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选举法最早于1953年制定,1979年重新修订,其后经过四次修改。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完善选举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拟定了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向会议就选举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草案关于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有关规定作了详细说明。李适时说,这次修改选举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的要求,总结实践经验,完善选举制度,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原则,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他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农村经济文化水平大幅提高。与此同时,我国各级人大已经历了十几届选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客观条件已经具备,有利于更好地保证城乡人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进一步调动全体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统筹城乡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此外,李适时还就草案中的其他主要内容一一作了说明。

    管道运输作为现代五大运输方式之一,承担着我国大部分原油和天然气的运输,现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对保护管道设施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和城乡建设不断加快,管道保护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管道保护出现一些新问题,迫切需要制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专门法律。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就立法的必要性、管道保护的管理体制、管道的规划与建设、管道运行中的保护措施、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等内容作了说明。

    会议听取了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议案的说明。

    会议还审议了有关任免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陈至立、周铁农、李建国、司马义·铁力瓦尔地、蒋树声、陈昌智、严隽琪、桑国卫出席会议。国务委员梁光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等列席会议。 

关注立法·海岛保护法草案:我国将对特殊用途海岛进行“特别保护”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吴晶晶、胡浩)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二审的海岛保护法草案规定,国家对特殊用途海岛实行特别保护。

    草案规定,领海基点所在的海岛,应当由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以保护领海基点为目的的工程建设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草案规定,禁止破坏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地形、地貌和有居民海岛上的国防用途区域及周边地形地貌。禁止将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用于与国防无关的目的。

    草案同时规定,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海岛自然资源、自然景观及历史、人文遗迹保护的需要,对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依法批准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或者海洋特别保护区。

    此外,国家支持利用海岛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在海岛从事科学研究活动不得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关注立法·海岛保护法草案: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划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将有规范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吴晶晶、胡浩)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二审的海岛保护法草案,对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划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作出了规定。

    草案规定,从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避免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的破坏。开发利用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草案规定,经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依法缴纳使用金。但是,因国防、公务、教学、防灾减灾、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测绘、气象观测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使用无居民海岛的除外。

    草案同时指出,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当予以处理,按照规定的要求排放。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就地或者运送到大陆以及有居民海岛上的处置场所予以无害化处理、处置,禁止在无居民海岛上弃置或者向周边海域倾倒。

    此外,草案规定,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不得建造居民定居场所,不得从事生产性养殖活动;已经存在生产性养殖活动的,应当在编制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中确定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关注立法·海岛保护法草案:海岛开发利用必须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吴晶晶、胡浩)我国海岛众多,但部分海岛生态破坏严重,一些地方存在着随意在海岛上开采石料、破坏植被,不合理地建造海岸工程和挖砂,滥捕、滥采海岛上的珍稀生物资源等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二审的海岛保护法草案规定,海岛开发利用必须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

    草案规定,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土地利用、海域使用、水资源和森林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海岛的开发、建设不得超出海岛的环境容量。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岛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应当划定禁止开发、限制开发区域,并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生物栖息地,防止海岛植被退化和生物多样性降低。

    草案同时规定,在有居民海岛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生态保护设施优先建设或者与工程项目同步建设的原则。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工程实施中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并对造成的生态破坏负责修复。

    此外,草案规定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建筑物和设施,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采挖海砂,严格限制填海、围海等改变有居民海岛海岸线的行为,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建设。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就“选举机构”增设专章规定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周婷玉、邹声文)鉴于选举委员会在直接选举中的重要作用,27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设“选举机构”专章,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分别作出规定。

    草案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草案规定,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是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二是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三是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四是确定选举日期;五是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选举委员会是组织领导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的机构,在直接选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些地方建议,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作出规定。据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选举机构”一章。

关注立法·侵权责任法草案:
工作人员在劳务派遣期间伤人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拟立法作出明确规定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隋笑飞、黄小希)工作人员在劳务派遣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究竟该由哪一方承担责任?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第三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此前,草案规定了用人单位责任。有的部门和专家提出,劳务派遣问题是用人单位责任中的特殊情况,劳务派遣涉及三方关系,其工作人员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草案应当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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