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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地实施“走出去”战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3月15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实施“走出去”战略,是党中央从我国经济发展全局做出的重大决策,对拓展国民经济发展空间和促进共同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可以补充我国需要的资源,又可以带动商品和劳务出口,还可以培育我国的跨国公司和知名品牌。同时,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促进了东道国经济发展和就业,实现了我国产品市场多元化和原产地多元化,有利于缓解贸易摩擦。

    自1999年党中央提出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明显加快,规模日益扩大,领域逐步拓宽,水平不断提高。截至2005年底,对外直接投资累计达到517亿美元,对外承包工程累计完成营业额1358亿美元,对外劳务合作累计完成营业额356亿美元,目前已有3万多家企业开展跨国经营,中石油、中石化、中建总公司、华为、中兴、中集、万向等一批企业已在国际市场站稳脚跟。

    但是,当前企业“走出去”也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体制尚未理顺。虽然境外投资审批做了不少改革调整,但仍存在层次过多、内容过细、时间过长的问题,资金和人员出入境仍存在不少障碍。二是适应国外投资环境比较难。当地法律、会计、税务、审计、用工等方面政策,以及名目繁多的资格认证、准入政策、专利标准都可能给企业带来很多麻烦。三是企业竞争实力有待提高。绝大多数企业缺乏品牌、核心技术和销售网络,犹如小舢板驶进汪洋大海,难以适应国际竞争的风浪。四是一些领域“走出去”秩序比较混乱,恶性竞争时有发生。不少企业在“走出去”中步履艰难。

    从当前趋势分析,“十一五”期间企业“走出去”将加速发展,但从总体上看,我国企业“走出去”依然处于学习和适应国际化经营的阶段,要形成著名跨国公司还有较长的路要走。为更好地实施“走出去”战略,必须全面加强对“走出去”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管理,改革现行管理体制,调整和完善现行政策,突破各种体制性和政策性障碍,为企业“走出去”营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第一,深化境外投资相关体制的改革。切实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投资体制改革原则,取消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以及带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备案,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政府有关部门主要从国别投资环境、国别安全状况、投资所在国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境外投资导向政策、国别合理布局、履行有关国际协定的义务、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对境外投资进行核准。

    第二,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国内优势企业“走出去”。支持纺织、家电、轻工等国内生产能力较大的行业,在境外建立加工基地、营销服务网络和研发机构,实现原产地多元化,减少贸易摩擦。引导资源类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合作,促进进口多元化,保障资源来源的稳定和通畅。对那些产权清晰、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具备国际化经营人才的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应尽量满足用汇要求,扩大信贷规模,提高保险额度。

    第三,提高有效控制风险的能力。应尽快制定并出台《对外投资法》等法律法规,让企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抓紧出台《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境外中资企业管理的指导意见》,建立各部门相互配合的综合协同监管体系。企业要健全决策机制、规范决策程序,避免盲目投资、并购、上项目。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任何企业不得超经营范围从事境外期货、股票、外汇炒卖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业务。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风险评估和预防机制,加强风险监控。进一步疏通资本流动的渠道并完善跨境资本流动监测、预警体系,防止资本外逃、侵吞国有资产和洗钱等资本输出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第四,加强对外投资促进和服务体系建设。参照国外成熟做法,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促进保障基金。积极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扩大融资渠道。要整合国内各种信息机构的资源,及时制订《境外投资指南》和《对外投资国别产业指导目录》,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海外商情、项目信息、政策咨询、法律支持、翻译保障等综合服务,引导对外投资合理布局和企业境外有序竞争。简化对商务人员的出入境审批手续,加快与有关国家商签双边或地区性互惠的商务人员出入境便利化协议或安排,适当延长我企业出国人员的护照期限等。加快境外中资企业协会的建设,鼓励国内中介机构与国外有实力的中介机构合作,维护企业在外合法利益。(国研室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