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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发展金融服务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3月18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十五”期间,我国金融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2005年末银行类金融机构人民币总资产达32.7万亿元,是2000年末的2.4倍;国内股票(A股和B股)市场五年累计筹资3986亿元,企业债券发行额也由2000年的82亿元,扩大到2005年的654亿元;截至2005年底,保险公司总资产达15226亿元,是2000年末的4.5倍。“十一五”期间,我国将继续推进金融服务业有序发展。

    健全金融体系,完善服务功能。一是规范发展各类金融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机构得到了较快发展,但金融机构的主体主要是大型商业银行,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小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仍较少,而且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现象。为此,《纲要》提出,“规范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中小银行以及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力争在“十一五”期间使我国金融机构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同时又不是简单地扩张金融机构规模和引进新的金融市场主体,而是强调要在严格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规范发展各类金融机构。

    二是积极鼓励金融创新。由于我国目前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加之金融机构鼓励金融创新的内在机制还不完善,因此,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能力尤显不足,国外已经很流行的网上金融服务在我国还刚刚起步。“十一五”期间要鼓励金融机构在制度、机构、产品和服务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将防范金融风险与鼓励金融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借鉴国际经验,通过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他适合国情的综合经营组织形式,提高金融企业经营能力和竞争实力。同时,要加快金融电子信息化建设,支持发展网上金融服务。

    三是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融资和小额信贷。我国目前的金融机构主体主要是大型商业银行,它们主要适应国有大型企业的融资需求。所以,《纲要》明确指出,“积极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融资和小额信贷”。为贯彻落实《纲要》精神,要在完善创业投资体制,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股权资本供给的同时,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形成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收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鼓励商业银行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要加强研究和大力推进面向小企业的融资制度创新。

    四是加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健全金融市场的登记、托管、交易和清算系统,提高支付清算效率。继续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立和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五是发展境外金融服务。发展境外金融服务业既是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必然要求,也有利于促进我国金融机构提升国际竞争力。为此,《纲要》明确提出了“发展境外金融服务和外汇风险管理、综合理财等,为企业跨境经营提供便利服务和外汇避险工具”这一基本思路。

    加快保险业发展,拓宽保险服务领域。一是发展养老、医疗保险,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积极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产品,研究开发农村简易人身保险。稳步推进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大力发展健康保险和养老保险,推动个人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拓展企业年金市场。

    二是发展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建立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巨灾再保险体系。认真总结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经验,积极探索以农业产业化为纽带、以龙头企业为依托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积极开发销售涉农保险产品。总结责任保险试点经验,稳步推广。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险、煤炭雇主责任险、医疗责任险等险种,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扶助社会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研究落实国家支持农业保险和巨灾保险的政策措施,建立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巨灾再保险体系。

    三是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发展网上保险等新的服务方式。强化保险资产集中化和专业化管理。积极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提高保险资金参与金融市场的深度和广度。积极研究探索保险资产证券化。不断创新销售渠道,积极探索电话销售、职场行销、网络销售等新的销售模式。(发展改革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