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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广药品通用名称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27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为大力推广药品通用名称,2006年有关部门发布了新修订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规定》要求药品包装上的通用名称必须显著标示,商品名的单字面积不得大于通用名的二分之一,并对商品名的位置、字体和背景颜色都作了严格、具体的规定。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在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大小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的四分之一。《规定》特别要求,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未经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的药品名称,不得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使用。

    有关部门同时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药品商品名称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份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份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药品广告宣传中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称,也不得使用未经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商标。(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