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将加强环境质量例行监测,逐步扩大例行监测领域和范围。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酸雨监测,国家环保重点城市发布空气质量日报和预报;开展七大水系水质监测月报、水质自动监测周报和国家环保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加强边境河流(包括国界、出入境河流)、“三河三湖”、松花江、三峡水库库区及上游、黄河小浪底水库库区及上游、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等重点流域或区域水质监测;开展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海水浴场(夏季)水质监测;地级以上城市开展城市区噪声、道路交通噪声和功能区噪声例行监测等。(环保总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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