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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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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1949年6月16日,新政协筹备会决定成立国旗、国徽图案初选委员会,并于当年7月14日-8月15日在《人民日报》等报纸上发表征求启事。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期间,初选委员会将收到的3012幅图案选了38幅印发全体代表讨论。经全体代表分组讨论后,9月25日晚,毛泽东主席召开国旗、国徽、国歌、纪年、国都协商座谈会。关于国旗的问题,毛泽东主席指出,五星红旗这个图案表现我们革命人民大团结,将来也要大团结,因此,现在也好,将来也好,又是团结,又是革命。毛泽东主席的讲话博得了热烈的掌声。

  1949年9月27日,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表通过了以五星红旗为国旗的议案。

  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主席令,予以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红色象征革命。旗上的五颗五角星及其相互关系象征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人民大团结。五角星用黄色是为了在红地上显出光明,黄色较白色明亮美丽,四颗小五角星各有一尖正对着大星的中心点,这是表示围绕着一个中心而团结,在形式上也显得紧凑美观。

  为维护国旗的尊严,国家发布《国旗》和《国旗颜色标准样品》两项国家标准,规定了国旗的形状、颜色、图案、制版定位、通用尺寸、染色牢度等技术要求,并宣布于199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升降国旗

    1990年通过的《国旗法》规定:升旗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为此,国旗卫士们在降国旗时,练就了过硬的收旗动作:当国旗在2分07秒的时间内降到国旗杆底座时,一名战士迅速用双手将国旗托住,而后另一名战士将旗面均匀地打成折叠状,此动作精确在13至15秒之间。

    更换国旗

    1990年通过的《国旗法》规定: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为确保国旗的圣洁和完整,天安门广场上空的国旗基本上每天都要更换一面。每逢重大节日,必须更换新国旗。即使国旗不受损,悬挂的最长时间也不能超过10天。

    更换国旗旗杆

    竖立在天安门广场的旗杆曾更换过一次。

    第一根国旗旗杆是1949年开国大典毛主席升旗时用的那根旗杆,高22米。

    1991年5月1日重新修建了国旗旗杆,高度达32.6米。更换旗杆基于两种考虑,一是已站立了42年的国旗旗杆确实有些老化;二是天安门广场及长安街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高大雄伟的人民大会堂、历史博物馆和毛主席纪念堂修建起来了,旗杆的高度已明显显低,与之不相衬。

    改建后的国旗杆基座颇有讲究,共分为三层:内层四周是高80厘米的汉白玉栏杆,东西两边各有2米宽的出入通道;第二层是环绕基座的2米多宽的赭色花岗岩带,象征“人民江山万代红”;第三层是5米宽的绿化带,四季常青,象征社会主义祖国欣欣向荣。国旗基座四周是用56个黄色铜墩连成的护栏,象征56个民族手拉手心连心,团结在国旗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