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控申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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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7月24日起,如果由于管辖地人民检察院不负责任对待群众控告、申诉,引起群众越级上访的,相关责任检察院、检察部门和检察官将受到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将受到组织、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7月24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中的明确规定。

 

    这个实施办法在有关奖惩条款中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凡是对管辖内的控告、申诉不予办理,或者不负责任,办理不当,引发重复来信、越级上访、久诉不息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首办责任单位、部门和个人的失职责任,包括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为指导和规范全国检察机关正确执行首办责任制而发布的实施办法,共分14条,按照首办责任制度的目的、原则、职责、分工、管理和奖惩等方面,逐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首次正式规范提出了首办责任制的概念——“首办责任制,是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按照内部业务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办理,将控告、申诉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责任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说,首办责任制是检察机关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过程中,为了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减少和避免群众越级上访、重复申诉,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从根本上扭转控告、申诉中越是上级检察院受理案件越多的“倒三角”现象而提出的一项新的工作机制。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实行“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的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大力推广首办责任制。

 

    首办责任制在全国检察院经过两年多的实践后,已经初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制定和下发,标志着首办责任制有了一个具有较强操作性的统一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