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新颁布的军事条令、条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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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2003年1月上旬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命令,颁布施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这部《条例》是在1990年中央军委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管理工作条例》基础上,总结部队10多年来武器装备管理工作实践经验,适应武器装备管理体制调整改革和装备发展需要重新制定的。

 

    这部《条例》是全军武器装备管理体制调整改革后,中央军委颁布的规范全军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一部基本法规,是组织实施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它的颁布施行,是依法治军、依法管装的一项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江主席、中央军委对全军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标志着全军武器装备管理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条例》共分15章106条及三则附录,明确了武器装备管理的基本内容、基本程序、基本要求、基本方法,新增了武器装备的训练、战备、战时管理工作和授装、接装仪式等内容,赋予了武器装备管理科学化、制度化、经常化标准新的内涵,涵盖了全军武器装备从接收到退役、报废全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充分体现了新体制下全军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和新要求。

 

    《条例》明确规定,全军武器装备管理必须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立足现有武器装备,以保障打赢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为目标,发扬全军武器装备管理的优良传统,按照武器装备全系统、全寿命管理的要求,实行科学化、制度化、经常化管理。同时,强调武器装备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筹规划、首长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

 

    2003年4月上旬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命令,发布施行《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这是中央军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制定的一部重要军事法规,是加强军事立法、推进依法治军的重大举措。

 

    中央军委曾于1990年4月15日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13年来,中央军委及其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共制定了130多件军事法规、2500多件军事规章,对保障和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在中国于2000年公布施行《立法法》后,《暂行条例》已滞后于国家立法制度发展的要求和军事立法实践的客观需要。这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中央军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立法法》和《国防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科学总结军事立法工作的特点、规律和历史经验,充分吸收国家立法工作的创新成果,在《暂时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

 

    《条例》共11章,69条,明确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军队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确立了制定、修改和废止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原则,划分了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和总部、军兵种、军区制定军事规章的权限,并遵循军事立法科学性、民主性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程序,对起草、审查、决定与发布等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条例》还对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修改、废止提出了新的要求,增加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适用与解释的内容,统一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体例规范和发布命令的格式。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2003年4月上旬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命令,颁布重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重新修订的《条例》,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适应国家和军队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体现依法办事、科学管理,推进军队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和工作方式的转变,体现以人为本、造福官兵,保障军队人员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体现综合治理、服务全局,形成有关部门齐抓共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合力,确保新时期军队计划生育工作继续走向全社会前列。

 

    修订主要把握五个原则:一是法规的一致性——做到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统一,与军队的相关法规配套,与各地的条例衔接;二是政策的稳定性——遵循“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指导思想,照顾到一些特殊情况,使生育政策更加合情合理;三是军队的特殊性——把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自身特点结合起来,坚持从实际出发,力求具体可行;四是内容的科学性——把总结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规来确认,内容更加系统和完善,与有关法律法规互补;五是工作的先进性——坚持高标准,体现严要求,推动军队计划生育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

 

    修订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生育调节、再婚生育、权利与义务、优待与奖励等。

 

    《条例》规定,在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下,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职工配偶是农村居民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条例》还规定,军队依法保障军队人员合法生育、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育龄夫妻享有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和安全保障权。女军人、女职工符合晚育规定,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除按照规定享受3个月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

 

    《条例》的修订颁布,为做好新形势下军队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基本保障,对于实行依法管理,深化宣传服务,推进改革创新,提高工作水平,将产生重要作用和深远影响。

 

    原《条例》是1996年1月5日,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布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

 

    2003年4月上旬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命令,发布施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这是军队第一次发布施行这样的条例,是中央军委坚持依法治军、改革和加强军队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标志着军队安全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安全工作条例》共10章57条,明确了军队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方针与原则、地位与作用,以及各级职责和工作制度等。条例从健全责任制和追究责任人方面加大了从严执纪力度,明确规定了军政主官、副职领导和各类机关在安全工作方面应尽的职责,强调发生事故不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还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条例系统、具体地规范了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制度、教育训练、检查监督、事故查处、报告统计以及安全设施保障的方法和要求。条例规定,事故按照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按照其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个等级。条例对事故报告与统计的时限、内容、方式等都作了具体要求,强调发生事故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按规定报告和调查。明确了追究事故责任的一般原则、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的区分及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处理。

 

    《安全工作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量条例》

 

    2003年7月下旬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命令,批准施行《中国人民解放军计量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量条例》是中央军委制定和颁布的第一部规范全军计量工作的基本法规,是军队计量工作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法律保障。

 

    条例共设7章39条,覆盖了军队计量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和各个环节的活动,明确了军队计量工作的基本任务与建设方针,规定了军队计量技术机构的设置与分工,测量标准的溯源与管理,军队计量检定人员的职责、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提出了装备论证、研制、试验、采购、使用、维修及引进工作中的有关计量要求,确立了与国家军事订货制度相适应的军事计量监督评价体系。

 

《军队基层建设纲要》

 

    2003年8月下旬经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批准,中央军委颁发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共同修订的《军队基层建设纲要》,并对贯彻落实新《纲要》提出了要求。

 

    党的十四大后修订颁发的《纲要》对指导、规范全军和武警部队基层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原《纲要》的一些内容和要求需要调整完善。重新修订颁发《纲要》,是中央军委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形势和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新任务,进一步加强基层建设的重大举措。

 

    这次修订《纲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保持原《纲要》的精华和风格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着眼今后一个时期基层建设的发展,对基层建设的指导思想、标准、任务和要求等作了调整、充实和完善。在基层建设标准部分,主要是着眼高标准落实“五句话”总要求,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提升了一些具体衡量尺度。在基层经常性主要工作部分,根据有关条令条例,对训练、战备、教育、管理、内外关系、后勤保障和组织建设的具体任务、方法、目标等作了进一步规范,并增写了“管好武器装备”一项工作,使基层经常性主要工作由原来的七项增加到八项。在基层建设的检查、评比和表彰部分,为进一步调动基层广大官兵参与“双争”的积极性,提出了开展“双争”活动的基本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双争”评比的条件、程序和比例等。在领导机关抓基层的主要职责和要求部分,强调要加强对抓基层工作的统一领导,认真履行抓基层的职责,实施对基层建设的科学指导,树立抓基层的良好作风和形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

 

    2003年12月中旬经党中央、中央军委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颁布全军执行。

 

    《政工条例》规范的是中国共产党对军队实施政治、思想、组织领导和军队建设的一些根本性问题,是军队进行政治工作的基本依据。

    1995年修订颁布的《政工条例》,在规范和指导军队政治工作,加强部队思想政治建设,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党中央、中央军委确定重新修订颁布《政工条例》,是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改进政治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促进政治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步骤。

 

    修订后的条例具有鲜明的特点:一是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鲜明地写进条例,体现在全军的性质、任务和政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要求、主要内容等条文中,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各级党委、政治机关和政治干部的首要职责,牢固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军队现代化建设中的指导地位。条例还充分贯彻和体现了十六大报告和党章中的新思想、新任务、新要求。二是江主席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特别是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全军各项建设的首位,回答和解决打得赢、不变质两个历史性课题,党委工作“十六字”原则,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增强政治工作的时代感和针对性、实效性、主动性等重要思想,在条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三是在继承全军政治工作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坚持与时俱进,对全军部队开展政治工作创造的新经验、新做法,如加强“两个武装”、搞好“四个教育”、“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开展学习成才活动”、“搞好心理疏导”、开展“行政监察工作”、“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等,进行了概括和吸收;四是体现了高技术战争对政治工作的新要求,强调政治工作要为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服务,明确提出政治工作“是构成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实现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和军队履行职能的根本保证”,要求“围绕军队现代化这个中心开展工作”、“学习军事高科技知识”、“造就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充实了“发挥政治工作的作战功能”、“开展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培育部队的战斗精神”、“加强战时政治工作的研究演练”等内容。条例还注意改变过去偏重陆军编成的章节结构和内容设置,重视体现诸军兵种合成的特点,尽量使用通用概念,强调共同职责,适应了信息化战争和联合作战的要求,加强了对各军兵种和执行特殊任务部队政治工作的规范和指导。

 

    新修订的《政工条例》,保持了原条例的框架结构,继承了党与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保留了必须长期坚持的规定、制定和要求。同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一些内容基本相同的规定和要求进行集中表述,对铺垫性、叙述性、议论性文字作了适当删节,比原条例减少5节、18条、8400多字,结构更严谨、条理更清晰、文字更凝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