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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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部印发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这个规程是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特别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但由于条例对行政裁决条件、程序、时限等未作具体规定,在实施中滥用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的行政行为时有发生。有些地方甚至错误地认为拆迁裁决可以不受条件和时间限制,达不成协议就行使行政裁决手段,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一些拆迁单位采取停水、停电等不正当手段,胁迫被拆迁人搬迁;一些地方不经行政裁决就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明确了行政裁决及强制拆迁的程序,并增加了行政调解程序。《裁决规程》还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裁决规程》还确立了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裁决原则,完善了拆迁裁决的司法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