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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62年)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23日 10时27分   来源:行政区划网
一九六二年全国省级行政区一览


北京市      上海市
河北省(天津市)  山西省(太原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辽宁省(沈阳市)  吉林省(长春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陕西省(西安市)  甘肃省(兰州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青海省(西宁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山东省(济南市)  江苏省(南京市)  浙江省(杭州市)  安徽省(合肥市)  江西省(南昌市)  福建省(福州市) 台湾省(台北市)
河南省(郑州市)  湖北省(武汉市)  湖南省(长沙市)  广东省(广州市)  广西僮族自治区(南宁市)
四川省(成都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  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拉萨市)



一九六二年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上海市:

  1. 将上海市领导的嵊泗人民公社划归浙江省领导。(国务院1962年5月28日批准)

河北省:

  1. 撤销汉沽市。将汉沽市的行政区域划归天津市。设立汉沽区。(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2. 恢复大城县。以合并于文安、清县两个县的原大城县行政区域为大城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3. 恢复固安县。以合并于霸县的原固安县行政区域为固安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4. 恢复香河县。以合并于宝坻、武清两个县的原香河县行政区域为香河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6月1日批准)
  5. 恢复三河县。以合并于蓟县的原三河县行政区域为三河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6月1日批准)
  6. 恢复大厂回族自治县。以合并于蓟县的原大厂回族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大厂回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6月1日批准)
  7. 恢复肃宁县。以合并于河间县的原肃宁县行政区域为肃宁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8. 恢复孟村回族自治县。以合并于盐山县的原孟村回族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孟村回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6月1日批准)
  9. 恢复邯郸县。以合并于邯郸市和永年县的原邯郸县行政区域为邯郸县的行政区域。县驻邯郸市。(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10. 恢复鸡泽县。以合并于曲周县的原鸡泽县行政区域为鸡泽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11. 恢复丘县。以合并于曲周县的原丘县行政区域为丘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12. 恢复广平县。以合并于肥乡县的原广平县行政区域为广平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13. 恢复临城县。以合并于内丘县的原临城县行政区域为临城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14. 恢复柏乡县。以合并于隆尧县的原柏乡县行政区域为柏乡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15. 恢复南和县。以合并于任县的原南和县行政区域为南和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16. 恢复新河县。以合并于南宫县的原新河县行政区域为新河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17. 恢复平乡县。以合并于广宗县的原平乡县行政区域为平乡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18. 恢复灵寿县。以合并于正定县的原灵寿县行政区域为灵寿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19. 恢复栾城县。以合并于赵县的原栾城县行政区域和石家庄市部分行政区域为栾城县的行政区域。恢复栾城县,以合并于藁城县的原栾城县行政区域和石家庄市桥东区部分行政区域为栾城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20. 恢复行唐县。以合并于新乐县的原行唐县行政区域为行唐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21. 恢复深泽县。以合并于晋县的原深泽县行政区域为深泽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22. 恢复无极县。以合并于藁城县的原无极县行政区域为无极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23. 恢复获鹿县。以合并于井陉县的原获鹿县行政区域和石家庄市部分行政区域为获鹿县的行政区域。恢复获鹿县,以合并于井陉县的原获鹿县行政区域和石家庄市桥西区部分行政区域为获鹿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24. 恢复赞皇县。以合并于元氏县的原赞皇县行政区域为赞皇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25. 恢复高邑县。以合并于元氏县的原高邑县行政区域为高邑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26. 恢复衡水专员公署,专员公署驻衡水县城关。(国务院1962年六月二十七日批准)恢复衡水专员公署。衡水专员公署驻衡水县城关。石家庄专员公署领导的衡水、冀县、武强、武邑、深县、枣强、安平、饶阳8县和沧州专员公署领导的景县、故城、阜城3县划归衡水专员公署领导 。(国务院1962年6月27日批准)
  27. 恢复武强县。以合并于深县的原武强县行政区域为武强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28. 恢复武邑县。以合并于衡水县的原武邑县行政区域为武邑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29. 恢复阜城县。以合并于交河县的原阜城县行政区域为阜城县的行政区域。恢复阜城县,以合并于交河、东光2县的原阜城县行政区域为阜城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6月1日批准)
  30. 恢复枣强县。以合并于冀县的原枣强县行政区域为枣强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31. 恢复饶阳县。以合并于安平县的原饶阳县行政区域为饶阳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32. 恢复容城县。以合并于徐水县的原容城县行政区域为容城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33. 恢复新城县。以合并于涿县的原新城县行政区域为新城县的行政区域。恢复新城县,以合并于涿县、雄县的原新城县行政区域为新城县的行政区域。新城县驻高碑店,涿县迁回涿县城关。(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34. 恢复蠡县。以合并于高阳县的原蠡县行政区域为蠡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35. 恢复博野县。以合并于安国县的原博野县行政区域为博野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36. 恢复望都县。以合并于唐县的原望都县行政区域为望都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37. 恢复完县。以合并于满城县的原完县行政区域为完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38. 恢复涞水县。以合并于易县和涿县两个县的原涞水县行政区域为涞水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39. 恢复万全县。以合并于怀安县的原万全县行政区域为万全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40. 设立宽城县。以青龙、承德两个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宽城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十月二十日批准)设立宽城县,以合并于青龙和承德县的原宽城县行政区域(即青龙县的宽城、板城、峪耳崖、汤道河和承德县的清河口等地区。共计21个公社)为宽城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41. 恢复滦南县。以合并于滦县、乐亭和风南三个县的原滦南县行政区域为滦南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十月二十日批准)恢复滦南县,以合并于滦县、乐亭、丰南3县的原滦南县行政区域为滦南县的行政区域,县驻倴城。(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42. 唐山专区的宁河县划归天津专区。(河北省人民委员会1962年8月1日批准)
  43. 南皮县驻地由泊镇迁回城关。
  44. 设立天津市东郊区、南郊区、西郊区、北郊区。(河北省人民委员会1962年1月30日批准)
  45. 设立天津市北大港区,以北大港全部水面和黄骅、静海2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北大港区的行政区域。北大港区驻胜利村。(国务院1962年12月1日批准)
  46. 河北省商都县划归内蒙古自治区。(国务院1962年3月7日批准)
  47. 河北省阳原县的桥涧、板大寺、黑土坪、黑峪洞、周家洞沟五个村划归山西省广灵县。(国务院1962年8月27日批准)

山西省:

  1. 恢复长治县。以合并于长治市的原长治县部分行政区域为长治县的行政区域。驻长治市。
  2. 恢复潞城县。以合并于长治市的原潞城县部分行政区域为潞城县的行政区域。恢复潞城县,以合并于长治市的原长治县部分行政区域为潞城县的行政区域,驻城关镇。
  3. 恢复河津县。以合并于稷山县的原河津县部分行政区域为河津县的行政区域。
  4. 恢复新绛县。以合并于侯马市的原新绛县行政区域为新绛县的行政区域。
    (以上1-4项变动,均系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日批准)
  5. 河北省阳原县的桥涧、板大寺、黑土坪、黑峪洞、周家洞沟五个村划归山西省广灵县(国务院1962年8月27日批准)

内蒙古自治区:

  1. 将河北省商都县划归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管辖(国务院1962年三月七日批准)。
  2. 恢复突泉县。以合并于科尔沁右翼中旗的原突泉县行政区域为突泉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3.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委员会由高林百兴迁驻白云胡硕(黑大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1962年3月7日批准,1962年5月29日报告)
  4. 恢复赤峰县。以合并于赤峰市的原赤峰县行政区域和翁牛特旗的官地、岗子、台子、大碾子、东山五个乡行政区域为赤峰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5. 阿拉善右旗人民委员会驻地为苏海呼都克,现暂住雅布赖。(内蒙古自治区民政人事厅1962年12月18日报告)

吉林省:

  1. 恢复东辽县。以合并于辽源市的东辽县行政区为东辽县的行政区域,驻辽源市。
  2. 恢复通化县。以合并于通化市的原通化县行政区域为通化县的行政区域,驻通化市。
    (以上1、2两项变动,均系国务院1962年6月1日批准)

黑龙江省:

  1. 恢复铁力县。以合并于庆安县的原铁力县行政区域为铁力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2. 撤销友谊县,恢复集贤县。以合并于双鸭山市的原集贤县行政区域和友谊县的行政区域为集贤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3. 将牡丹江市领导的宁安县划归牡丹江专员公署领导。(国务院1962年9月22日批准)
  4. 恢复海林县。以合并于宁安县的原海林县行政区域和合并于林口县的原海林县部分行政区域为海林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5. 将牡丹江专员公署领导的虎饶县划归合江专员公署领导(国务院1962年11月18日批准)
  6. 撤销伊春市南岔、带岭、翠恋、美溪、浩良河、双子河、伊新、五营、新青、五星、大丰、东风、红星、上甘岭、乌马河、大西林16区,设立南岔、五营、带岭、翠恋、美溪、浩良河、双子河、伊新、新青、大丰、五星11区(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1962年12月17日批准)
  7. 撤销鹤岗市新华区(鹤岗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陕西省:

  1. 恢复镇坪县。以合并于平利县的原镇坪县行政区域为镇坪县的行政区域,驻石砦河(国务院1962年12月22日批准)
  2. 设立西安市新城、莲湖、碑林3区,分别以原新城、莲湖、碑林3区并入未央、雁塔、灞桥、阿房4区的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陕西省人民委员会1962年4月7日批准)

甘肃省:

  1. 永靖县人民委员会驻地由莲花城迁驻小川,现暂驻刘家峡。(甘肃省人民委员会1962年12月25日批准)
  2. 设立白银市郊区(甘肃省人民委员会1962年11月21日批准)

青海省:

  1. 将西宁市领导的湟中、大通两个县和互助土族自治县改由省直接领导。(国务院1962年1月6日批准)
  2. 将果洛藏族自治州的同德县划归海南藏族自治州。(国务院1962年11月3日批准)
  3. 将海南藏族自治州的玛多县划归果洛藏族自治州。(国务院1962年11月3日批准)
  4. 撤销江南县。将江南县的行政区域划归玉树县。(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5. 撤销天河县。将天河县的扎多、尕朶两个公社行政区域划归称多县,东风、巴干两个公社行政区域划归曲麻莱县。(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6. 撤销德令哈县。将德令哈县的行政区划划归乌兰县。(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7. 海南藏族自治州的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划归省直辖(国务院1962年1月6日批准)
  8. 撤销西宁市城区、通海区、平安区(青海省人民委员会1962年4月16日批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 撤销哈密市。将哈密市的行政区域划归哈密县。(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2. 恢复温宿县。以合并于阿克苏县的原温宿县行政区域为温宿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3. 恢复博乐县的县级行政机构(国务院1962年11月7日批准)

山东:

  1. 撤销青岛市台西区,并入市南区、市北区(山东省人民委员会1962年12月8日批准)

江苏省:

  1. 镇江专员公署领导的常州市;徐州专员公署领导的徐州、连云港两个市;南通专员公署领导的南通市;苏州专员公署领导的苏州市均改为省辖市,由省人民委员会直接领导。(江苏省人民委员会1962年6月25日报告)
  2. 恢复丹徒县。以镇江市的的部分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3. 南京市领导的江宁县划归镇江专员公署领导;六合、江浦二县划归扬州专员公署领导。(国务院1962年9月25日批准)
  4. 常州市领导的武进县划归镇江专员公署领导。(国务院1962年9月25日批准) 
  5. 恢复泰州市。以合并于泰州县的原泰州市行政区域为泰州市的行政区域。恢复泰县,以合并于泰州县的原泰县行政区域为泰县的行政区域。撤销泰州县。(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6. 设立邗江县,以扬州市的方港、六圩、邗江、西湖、霍城、湾头、太安、杭集、沙头、李典、头桥、红桥、新坝、黄玉、扬寿、甘泉、八里、扬庙、酒甸、槐子、汊河、瓜洲和公道23公社行政区域为邗江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7. 设立兴东县。以兴化县的塘港河以东地区为兴东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据江苏省民政厅1962年12月20日函报:兴东县暂缓成立。)
  8. 徐州市领导的铜山县划归徐州专员公署领导;无锡市领导的无锡县划归苏州专员公署领导(国务院1962年9月25日批准)
  9. 设立连云港市新浦、海州两区、连云港、盐区两办事处(江苏省人民委员会1962年6月25日报告备案)

安徽:

  1. 徽州专区的屯溪市划归省直辖

浙江省:

  1. 撤销嘉兴市,将嘉兴市的行政区域划归嘉兴县(国务院1962年12月22日批准)
  2. 撤销湖州市,将湖州市的行政区域划归吴兴县(国务院1962年12月22日批准)
  3. 恢复鄞县,以合并于宁波市的原鄞县行政区域为鄞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6月1日批准)
  4. 恢复镇海县,以合并于宁波市的原镇海县行政区域为镇海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2月22日批准)
  5. 撤销绍兴市,将绍兴市的行政区域划归绍兴县(国务院1962年12月22日批准)
  6. 恢复舟山专员公署。领导宁波专区的舟山县和嵊泗人民公社(国务院1962年5月28日批准)
  7. 恢复定海县,以合并于舟山县的原定海县行政区域为定海县的行政区域;恢复普陀县,以合并于舟山县的原普陀县行政区域为普陀县的行政区域;恢复岱山县,以合并于舟山县的原岱山县行政区域为的岱山县行政区域;恢复大衢县,以合并于舟山县的原大衢县行政区域为大衢县的行政区域;撤销舟山县。(国务院1962年6月1日批准)
  8. 恢复嵊泗县,以原嵊泗人民公社为嵊泗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6月1日批准)
  9. 恢复台州专员公署领导。温州专员公署领导的温岭、黄岩、临海、仙居4县和宁波专员公署领导的天台县划归台州专员公署领导(国务院1962年5月28日批准)
  10. 恢复三门县,以合并于临海县的原三门县行政区域为三门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6月1日批准)
  11. 恢复玉环县,以合并于温岭县的原玉环县行政区域为玉环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6月1日批准)
  12. 恢复云和县,以合并于丽水县的原云和、景宁2县行政区域为云和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6月1日批准)
  13. 撤销金华市,将金华市的行政区域划归金华县。(国务院1962年12月22日批准)
  14. 撤销温州市海门区,并入黄岩县
  15. 丽水县驻地由云和县城关镇迁回丽水县城关镇。(浙江省人民委员会1962年6月批准)
  16. 上海市的嵊泗人民公社划归浙江省舟山专区。(国务院1962年5月28日批准)

福建省:

  1. 恢复松溪县,以合并于松政县的原松溪县行政区域为松溪县的行政区域;恢复政和县,以合并于松政县的原政和县行政区域为的政和县行政区域;撤销松政县(国务院1962年12月15日批准)
  2. 闽侯专员公署领导的连江县和福安专员公署领导的罗源县划归福州市(福建省人民委员会1962年5月22日报告备案)
  3. 龙岩专员公署领导的永安、清流、宁化3县划归三明市(福建省人民委员会1962年9月27日报告备案)

江西省:

  1. 恢复九江县,以合并于九江市的原九江县除十里人民公社外的行政区域为九江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河南省:

  1. 恢复通许县。以合并于尉氏县的原通许县行政区域为通许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2. 恢复淇县,以合并于汤阴县和鹤壁市的原淇县各一部分行政区域为淇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3. 恢复淮滨县,以合并于息县的原淮滨县行政区域和合并于固始县的原淮滨县期思、张庄2区的行政区域为淮滨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4. 恢复陕县,以合并于三门峡市的原陕县行政区域为陕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湖北省:

  1. 恢复大冶县,以合并于黄石市的原大冶县行政区域为大冶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6月1日批准) 
  2. 恢复均县,以合并于光化县的原均县行政区域为均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6月1日批准)
  3. 恢复枝江县,以合并于宜都县的原枝江县部分行政区域和宜都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枝江县的行政区域,驻马家店(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湖南省:

  1. 撤销岳阳市,将岳阳市的行政区域划归岳阳县(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2. 恢复零陵专员公署。零陵专员公署驻零陵县。衡阳专员公署领导的宁远、江永、道县、零陵、东安5县和江华瑶族自治县,郴州专员公署领导的新田、蓝山2县划归零陵专员公署领导(国务院1962年12月30日批准)
  3. 撤销冷水滩市,将冷水滩市的行政区域划归零陵县(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4. 撤销东江市,将东江市的行政区域划归资兴县(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5. 撤销冷江市,将冷江市的行政区域划归新化县(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6. 撤销娄底市,将娄底市的行政区域划归涟源县(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7. 撤销安江市,将安江市的行政区域划归黔阳县(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8. 设立益阳专员公署,益阳专员公署驻益阳市。常德专员公署领导的益阳市及益阳、华容、桃江、南县、沅江、安化6县,湘潭专员公署领导的宁乡县划归益阳专员公署领导(国务院1962年12月30日批准)
  9. 设立长沙市郊区(长沙市人民政府1962年1月12日报告备案)

广东省:

  1. 恢复连平县,以合并于和平、新丰两个县的原连平县行政区域为连平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2月1日批准)
  2. 恢复连南瑶族自治县,以合并于连南瑶族僮族自治县的原连南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为连南瑶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恢复连山僮族瑶族自治县,以合并于连南瑶族僮族自治县的原连山僮族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为连山僮族瑶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撤销连南瑶族僮族自治县(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3. 保亭县驻地由通什镇迁至保城镇
  4. 撤销广州市芳村、黄浦、江村3区,设立郊区

广西僮族自治区:

  1. 恢复扶绥县,以合并于崇左县的原扶绥县行政区域为扶绥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2. 恢复凌云县,以合并于凌乐县的原凌云县行政区域为凌云县的行政区域;恢复乐业县,以合并于凌乐县的原乐业县行政区域为乐业县的行政区域;撤销凌乐县。(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3. 恢复武宣县,以合并于象州县的原武宣县行政区域为武宣县的行政区域,驻武宣镇(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4. 恢复灵川县,以合并于临桂县的原灵川县行政区域和临桂县部分行政区域为灵川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5. 恢复富川县,以合并于富钟县的原富川县行政区域为的富川县行政区域;恢复钟山县,以合并于富钟县的原钟山县行政区域为钟山县的行政区域;撤销富钟县(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6. 设立梧州市万寿区、白云区、鸳江区、碟山区

四川省:

  1. 恢复双流县,以合并于温江县的原双流县行政区域为双流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2. 恢复蒲江县,以合并于邛崃县的原蒲江县行政区域为蒲江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3. 恢复新津县,以合并于大邑县的原新津县行政区域为新津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4. 恢复什邡县,以合并于广汉县的原什邡县行政区域为什邡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5. 恢复新都县,以合并于新繁县的原新都县行政区域为新都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6. 恢复彭山县,以合并于眉山县的原彭山县行政区域为彭山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7. 恢复青神县,以合并于眉山县的原青神县行政区域为青神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8. 恢复丹棱县,以合并于洪雅县的原丹棱县行政区域为丹棱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9. 恢复德昌县,以合并于西昌县的原德昌县行政区域为德昌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10. 设立布拖县,以合并于普格县的原布拖县行政区域为布拖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11. 木里藏族自治县驻地由瓦厂迁至博凹(国务院1962年1月6日批准)

贵州省:

  1. 撤销安顺市,恢复安顺县。以安顺市的行政区域为安顺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2. 撤销六枝市,恢复六枝县。以六枝市的行政区域为六枝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3. 恢复施秉县,以合并于黄平县的原施秉县行政区域为施秉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4. 恢复三穗县,以合并于镇远县的原三穗县行政区域为三穗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5. 设立台江县,以合并于剑河县的原台江县行政区域为台江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6. 设立丹寨县,以合并于雷山、麻江两县的原丹寨县行政区域为丹寨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7. 撤销都匀市,恢复都匀县。以都匀市的行政区域为都匀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云南省:

  1. 恢复江川县,以合并于玉溪县的原江川县行政区域为江川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2. 恢复盐津县,以合并于大关县的原盐津县行政区域为盐津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3. 恢复马龙县,以合并于曲靖县的原马龙县行政区域为马龙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4. 恢复师宗县,以合并于罗平县的原师宗县行政区域为师宗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5. 恢复嵩明县,以合并于寻甸县的原嵩明县行政区域为嵩明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6. 恢复砚山县,以合并于文山县的原砚山县行政区域为砚山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7. 恢复麻粟坡县,以合并于西畴县的原麻粟坡县行政区域为麻粟坡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8. 恢复泸西县,以合并于弥勒县的原泸西县行政区域为泸西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9. 恢复河口瑶族自治县,以合并于河口瑶族苗族自治县的原河口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为河口瑶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恢复屏边苗族自治县,以合并于河口瑶族苗族自治县的原屏边苗族自治县行政区域为的屏边苗族自治县行政区域(1963年7月1日成立);撤销河口瑶族苗族自治县(国务院1962年3月2日批准)(批准时间还需核实) 
  10. 恢复镇沅县,以合并于景谷、景东2县的原镇沅县其行政区域为镇沅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11. 恢复施甸县,以合并于保山县的原施甸县行政区域为施甸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2月1日批准) 
  12. 恢复下关市,以合并于大理市的原下关市行政区域为下关市的行政区域;恢复大理县,以合并于大理市的原大理县、凤仪县、漾濞县行政区域为大理县的行政区域;撤销大理市。(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13. 设立漾濞县,以合并于大理县的原漾濞县行政区域为漾濞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7日批准)
  14. 恢复洱源县,以合并于剑川县的原洱源、邓川2县行政区域为洱源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15. 恢复弥渡县,以合并于祥云县的原弥渡县行政区域为弥渡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16. 恢复宾川县,以合并于祥云县的原宾川县行政区域为宾川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17. 恢复南华县,以合并于楚雄县的原南华县行政区域为南华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18. 设立姚安县,以合并于大姚县的原姚安县行政区域为姚安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19. 设立永仁县,以合并于大姚县的原永仁县行政区域为永仁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20. 设立昆明市呈贡区,以合并于晋宁县的原呈贡县行政区域为昆明市呈贡区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2月5日批准)
  21. 双柏县驻地由云龙镇迁至妥甸镇

西藏自治区(筹备建立中):

  1. 撤销旁多县,将旁多县的行政区域划归林周县(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2. 设立康马县,以江孜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康马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注:另一种说法:1960年,江孜县的两个区划出成立康马县)
  3. 设立岗巴县,以定结县的岗巴、杰达2区的行政区域为岗巴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4. 阿里专员公署领导的仲巴县划归日喀则专员公署领导(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1962年11月22日报告,9月实施)
  5. 定结县驻地由定结村迁至江嘎
  6. 1962年春革吉县驻地正式确定在那坡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1963)》(1963年5月1版1印,内务部编,地图出版社出版)


一九六二年全国行政区划统计表


统计表1:截至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省级 行署、专区级 县级 市辖区
   
总计 22省
5自治区
2直辖市
29自治州
3行政区
148专区
7盟
192 2,075 1,962县
55自治县
49旗
3自治旗
1镇
2管理局
3工作委员会
356
北京市     9 4县 8
上海市     10 10县 12
河北省 10专区 11 143 141县
2自治县
40
山西省 5专区 6 92 92县 10
内蒙古自治区 7盟 11 71  19县
49旗
3自治旗
8
辽宁省   11 43 41县
2自治县
44
吉林省 1自治州
3专区
8 38  36县
2自治县
11
黑龙江省 5专区 10 56 55县
1自治县
50
陕西省 8专区 5 92 92县 12
甘肃省 2自治州
9专区
7 70 64县
6自治县
6
宁夏回族自治区 1专区 4 14 14县 6
青海省 6自治州
1行政区
4 39 31县
5自治县
3工作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5自治州
6专区
4 80 74县
6自治县
6
山东省 9专区 15 98 98县 13
江苏省 7专区 11 63 63县 25
安徽省 7专区 9 66 66县 29
浙江省 6专区 3 63 63县 15
福建省 6专区 6 62 62县 8
江西省 1行政区
5专区
9 80 78县
2管理局
24
台湾省 资料暂缺        
河南省 8专区 14 109 109县 26
湖北省 6专区 5 72 72县 9
湖南省 1自治州
8专区
10 85 81县
4自治县
36
广东省 1自治州
1行政区
5专区
9 97 94县
3自治县
6
广西僮族自治区 6专区 5 74 67县
7自治县
 
四川省 3自治州
13专区
8 183 181县
2自治县
16
贵州省 2自治州
4专区
2 78 75县
3自治县
4
云南省 8自治州
5专区
4 115 102县
12自治县
1镇
13
西藏自治区 7专区 1 73 73县  
 

             注:(1)5个自治区中包括正在筹备建立中的西藏自治区;
                 (2)福建省的县数包括待解放的金门县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19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编,地图出版社1963年5月)


统计表2:截至一九六二年六月
 省级  共29个  22省,4自治区、2直辖市、1自治区筹委会
 行署,专区级  共187个 146专区、7盟、29自治州、3 行政区、2管理局
 县级  共2037个  1927县、54自治县、49旗、3自治旗、1镇、3工作委员会
 市  共207个  省辖市73个,专辖市134个

省级 行署、专区级 县级 市辖区
北京市     9县 8个
上海市     10县  12个
河北省  10专区 1省辖市,11专辖市 138县,2自治县  
山西省 5专区 3省辖市,3专辖市 92县  
内蒙古自治区 7盟 2省辖市,9专辖市  17县,49旗,3自治旗  
辽宁省   10省辖市,1专辖市  41县,2自治县  
吉林省 3专区,1自治州  2省辖市,6专辖市  36县,2自治县  
黑龙江省 5专区  1省辖市,9专辖市  53县,1自治县  
陕西省 8专区 1省辖市,4专辖市 91县  
甘肃省 9专区,2自治区 2省辖市,5专辖市 64县,6自治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 1专区 4省辖市 14县  
青海省 1行政区,6自治州 1省辖市,3专辖市 34县,5自治县,3工作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6专区,5自治州 2省辖市,3专辖市 73县,6自治县  
山东省 9专区 4省辖市,11专辖市 98县  
江苏省 7专区 7省辖市,4专辖市 62县  
安徽省 7专区 8省辖市,1专辖市 66县  
浙江省 6专区 3省辖市,4专辖市 62县  
福建省 6专区 3省辖市,3专辖市 61县  
江西省 1行政区,5专区,2管理局 3省辖市,6专辖市 77县  
台湾省        
河南省 8专区 1省辖市,13专辖市 106县  
湖北省 6专区 2省辖市,3专辖市 71县  
湖南省 6专区,1自治州 2省辖市,14专辖市 81县,4自治县  
广东省 1行政区,5专区,1自治州 1省辖市,8专辖市 93县,3自治县  
广西僮族自治区 6专区 3省辖市,2专辖市 67县,7自治县  
四川省 12专区,3自治州 3省辖市,5专辖市 171县,2自治县  
贵州省 4专区,2自治州 1省辖市,4专辖市 68县,3自治县  
云南省 5专区,8自治州 2省辖市,2专辖市 100县,11自治县,1镇  
西藏自治区(筹) 7专区 1省辖市 72县  

资料来源:《1960人民手册》,《大公报》1962年10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