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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3月11日   来源:人民日报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七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杨尚昆

    各位代表:

    我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会一年多来,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主要是贯彻我们国家在经济上实行进一步调整,在政治上实现进一步安定的重大方针,进行立法工作和其他方面的工作。

    (一)

    在立法工作方面。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立法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制定必要的法令,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为了保障军人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为了加强军队的法制建设,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这三个文件的公布实施,对加强法制教育,打击刑事犯罪,整顿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起了积极的作用。全国各级公、检、法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有关决定,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已有很大提高,绝大多数案件都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但少数案情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刑事案件,因受人力、交通等条件的限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为此,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对上述少数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案件,在1981年至1983年内,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我们国家大,民族多,各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就是一个省、一个自治区的内部也是不平衡的,甚至一个盟、一个县的情况也不尽相同。在立法工作中,应当注意到全国千差万别的具体情况,避免一刀切。

    经济立法是立法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经济立法的重点,除过一些基本性的法律、法规外,是围绕经济调整和体制改革来进行,以保障调整任务的顺利实现,巩固经济改革的成果。法制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继续进行经济法规的起草,并且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正在起草一些重要的经济法规。民法本身十分复杂,加上体制正在改革,短时期内难于制订出来。现在一方面起草民法,一方面制订单行民事法规,单行法规成熟了,再吸收到民法中来。

    常务委员会同意宪法修改委员会彭真副主任委员的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审议工作推迟到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进行,并且决定将彭真副主任委员的建议提请大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批准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⑴⑷)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议案,提请大会审议。常务委员会同意国务院的建议,决定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有关的法律、法令、政策规定的原则,按照各该省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并报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民族立法是立法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方面,需要大力加强。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继续进行关于民族立法的准备工作。人大民委会会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正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人大民委会还继续协助自治区和一些自治州、自治县进行自治条例的起草工作。

    在国际事务方面,常务委员会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领事条约》;批准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同时声明不接受公约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约束;决定我国加入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同时声明对公约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保留,不受其约束。

    要管好我们的国家,必须强调社会主义法制。没有社会主义法制,要管好国家是不可能的。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我们的立法工作,应当抓紧进行。但是只立了法还不够,还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人人都要守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毛主席主持起草的1954年宪法上明确规定的。全国各级执法机关,都要认真贯彻执行,更有成效地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二)

    听取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

    (一)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议,通过了《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一案提起公诉,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进行了审理判决。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审判,体现了全国人民的意愿,受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热烈拥护。

    (二)常务委员会批准了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姚依林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调整1981年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财政收支的报告》,并且通过了《关于防止关停企业和停建缓建工程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决议》。听取了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部长黄华关于国际形势和外交工作的报告,教育部部长蒋南翔关于学位工作和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报告,文化部代部长周巍峙关于目前文化艺术工作的一些情况和问题的报告;听取了全国县级直接选举工作办公室主任、民政部部长程子华关于县级直接选举试点工作情况的汇报和总结报告,并作出决定:从1979年下半年开始试点到1981年年底结束的全国县级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全国统一从1981年算起。常务委员会注意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会议上对各项工作报告进行了认真的讨论,肯定了工作中的成绩,也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上述机关负责人对委员提出的问题做了答复,并对各项意见做了研究,以推动工作的进行。

    常务委员会还决定了国务院一些机构的设置或者撤销,任免了国家工作人员。

    (三)常务委员会于1981年5月16日决定授予宋庆龄副委员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的荣誉称号。宋庆龄副委员长早年追随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始终不渝地致力于中国民族解放和人民解放事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之一。在我国人民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她一贯坚定地和中国各族人民站在一起,是中国各族人民包括台湾同胞和国外侨胞敬爱的领导人。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受到全国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

    (四)1979年1月1日,常务委员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宣布争取和平统一祖国的大政方针以来,台湾海峡出现了和缓气氛。1981年9月30日,叶剑英委员长对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进一步阐明了实现和平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叶委员长的谈话,得到了全中国各族人民,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以及国外侨胞的热烈拥护和积极响应。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是历史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我们寄希望于一千八百万台湾同胞,也寄希望于台湾当局。希望台湾当局以民族大义为重,对实现祖国统一大业作出宝贵贡献。

    (五)在外事活动方面,常务委员会先后派出郝德青委员率领的全国人大代表团访问了英国、马耳他、希腊;阿沛·阿旺晋美副委员长率领的全国人大代表团访问了哥伦比亚、圭亚那、巴巴多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杨尚昆副委员长率领的全国人大代表团访问了奥地利、罗马尼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习仲勋副委员长率领的全国人大代表团访问了芬兰、瑞典、丹麦、挪威;彭冲副委员长率领的全国人大代表团访问了日本。出访代表团回国以后,分别向常务委员会作了关于访问情况的书面报告。

    常务委员会先后接待了来我国访问的日本、新西兰、哥伦比亚、摩洛哥、阿尔及利亚、澳大利亚、孟加拉、吉布提、塞内加尔、意大利、赞比亚等国议会的议长或者议会代表团;接待了欧洲议会的议长和议会代表团。

    这一年多来,全国人大代表团出访和外国议会议长、议会代表团来访的次数,都是历年来最多的。通过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国议会之间的友好往来,进一步加深了我国人民同第三世界人民以及世界其他各国人民的友谊和了解,促进了保卫世界和平、反对霸权主义事业的发展。

    由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赞助的亚洲议员人口和发展会议,1981年10月27日至30日在北京召开。为筹备这次会议,常务委员会在我国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下,成立了中国筹备委员会。以廖承志副委员长为团长的中国代表团和其他十八个亚洲国家的议员、学者、有关国际组织和拉丁美洲地区的代表以及来宾等近400人参加了会议。会议通过了《北京宣言》,并决定设立“亚洲议员人口论坛”。会议达到了预期目的,取得了圆满成功。

    (三)

    常务委员会还做了以下工作:

    加强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常务委员会从1980年4月第十四次会议以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会议。这个联系办法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问题,都是全国性的大问题,听取地方同志的意见,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同志的意见,可以使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得到有力的帮助,比较密切地联系实际,作出的决定比较切合实际。常务委员会还通过同地方人大常委会交换刊物、交流经验等多种途径,加强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联系。继1980年4月召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的座谈会之后,1981年3月,常务委员会又召开了一次座谈会,听取地方人大常委会同志的经验介绍和情况反映。这些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改进、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开展,都是有利的。

    委员视察工作,是常务委员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叶剑英委员长的通知,在1981年5月上旬至6月底,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委员共五十五人,分别在全国十五个省、两个自治区和三个直辖市进行视察工作,主要视察当前国民经济调整,包括工业调整和农村生产责任制等,视察中了解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已分别转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处理;有的单位已向常务委员会报送处理结果,并已答复了委员。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将继续抓紧催办,使委员提出的问题和建议逐项得到落实,以便对各项工作起到应有的促进作用。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提案共二千三百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已全部处理完毕,并已分别将处理报告答复提出提案的代表,有些提案处理报告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处理代表来信三百零八件,其中有些处理结果已经答复了代表;处理人民来信五万八千多件。

    以上是这一时期常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情况。常务委员会历次会议通过的全部议案和任免案,已经印发各位代表,请予审查。

    各位代表:

    常务委员会通过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的书面说明,已印发给各位代表。现在我对这三个法律草案的主要问题,作些说明。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草案

    制订经济合同法,是为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经济合同既是使国家计划具体化和得到贯彻执行的重要形式,又是制定计划的重要依据。社会主义国家的合同法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合同法是有原则区别的。我们的经济合同,是为了确保国家计划的贯彻执行。经济合同一经签订,就必须严格履行经济责任,这是严肃合同纪律,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证。违反合同的责任,应由违约者承担责任。如果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应由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承担违约责任,负责处理。这样规定,有利于分清责任,督促领导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改进工作。经济合同法公布实施后,还需要制订各种具体合同的条例和实施细则,保证经济活动能够沿着社会主义的方向前进。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制订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是为了有利于吸引外资,加快发展我国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开发我国资源,发展我国经济。这个法规定,对于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以及同我国企业合作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的所得税,根据利多多征、利少少征和同等对待的原则,不分国籍、不分行业,包括石油,都用一个税法,采取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对于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均应缴纳所得税。这有利于统一税收政策,维护国家权益。对于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等利润率低的企业,作了优惠的规定,给予必要的鼓励和照顾。目前,在吸收外资问题上,我们应当强调继续解放思想,放开手脚,努力做好工作,创造条件,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

    民事诉讼法是我们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它的任务是从司法程序方面,保障所有的民事法律、经济法律、商事法律,以及有关的行政法律的贯彻实施。这两年来,我们国家已经陆续制订一些民事的、经济的法律,并且正在继续草拟有关法律。这些法律都要经过民事诉讼法去实现。随着我们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民事的、经济的立法越来越多,对民事诉讼法的要求也将越来越迫切。民事诉讼法从1979年开始起草以来,虽然经过几次比较大的修改,并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但由于法的内容涉及面很广,而且我们国家正处于经济调整时期,有些问题还一时定不下来。鉴于民事诉讼法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我们的经验还不足,建议大会原则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并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和其他方面所提的意见,在修改后公布试行。在试行中总结经验,再作必要的修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布施行。

    (《人民日报》1 9 8 1 1 2 1 6 第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