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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3月11日   来源:人民日报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七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

    各位代表:

    我完全同意赵紫阳总理所作的《当前的经济形势和今后经济建设的方针》报告。

    一年多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认真执行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国家的法律、法令,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了大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一批经济案件,处理了大量的申诉案件。

    根据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于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顺利地依法公开审判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十名主犯,胜利地完成了这一历史任务。这项工作,我已向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了专门报告。

    现在,我就人民法院一年多来的刑事、民事和经济审判等项工作,作一简要的汇报。

    一、关于刑事审判工作

    审判刑事案件,惩罚犯罪分子,特别是重大现行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据统计,从1980年10月至1981年9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09,600余件、二审刑事案件41,000余件,处理刑事申诉24万余件;最高人民法院审结刑事上诉、再审案件632件,处理刑事申诉来信158,000余件,接待刑事申诉来访15,700多人次。

    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反革命案件虽然为数不多,但这种犯罪是最严重最危险的犯罪,历来是、现在依然是我们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主要打击的对象。一年多来,各地人民法院依法惩处了一批特务、间谍等反革命犯罪分子。鉴于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等重大现行刑事犯罪对社会治安危害很大,各级人民法院一直把这几类案件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从1980年10月至1981年9月共判处了39,000余件。同时,还依法严惩了一些重大的走私、投机倒把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我们坚持执行了党和国家规定的打击少数、争取教育多数的方针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对于极少数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尤其是这几类罪犯中的惯犯、教唆犯和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对于大多数其他的刑事犯罪分子,分别罪行大小、情节轻重,依法给以适当的处罚,其中青少年失足犯罪的,依法予以从宽从轻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依法免予刑事处分。

    各地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认真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基本上做到了以刑法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以公开审判为重心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办案质量有了提高。根据近两年来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实践,我们深切地感到,法律的权威不仅表现在制定法律上,更重要的还表现在对法律的切实贯彻执行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实际上等于无法。为了严格执行并且善于应用刑法、刑事诉讼法,我们坚持抓了以下三点:第一,忠实于事实真相。这是正确应用法律的前提。在办案中,只有查明事实,核实证据,才能依法正确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是重罪还是轻罪,应当适用什么刑罚或者是否免除刑罚,从而使判决建立在扎实可靠的事实基础上,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第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这是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的保证。刑法对罪与刑作了明确的规定,该判刑的一定要判,不该判刑的一定不判,该重判的就重判,该轻判的就轻判。对极少数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现行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是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的,不能违反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从重是在法定量刑幅度之内从重处罚,从重也要重得适当,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同时,还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其中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如自首、从犯、未成年人犯罪等,仍依法从轻处理,以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依法从快是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审结案件,不是不顾法定的审判程序和制度越快越好。第三,以公开审判为重心,认真执行审判程序和制度。公开审判既有利于在群众监督下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又能对旁听群众进行实际而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凡是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都要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对于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召开一定规模的宣判会,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告判决,并注意讲求实效,以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

    二、关于民事审判工作

    审判民事案件,保护国家的利益和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民内部的安定团结和四化建设,是人民法院的又一项重要职责。据统计,从1980年10月至1981年9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处理一审民事案件63.2万余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36.5万余件,财产权益纠纷26.7万余件),二审民事案件4万余件;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民事上诉、再审案件21件,处理民事申诉来信8,500余件,接待民事申诉来访15,800多人次。

    近几年来,由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人民群众对于民事纠纷敢于提起诉讼,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随着国民经济的调整和经济政策的放宽,在全国经济形势越来越好的情况下,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反映在民事关系上,就产生了不少新的纠纷。因此,人民法院民事收案逐年大量上升,1979年比1978年上升29.6%,1980年比1979年上升45%,1981年上半年比1980年同期上升27%。民事收案中,不仅婚姻家庭、继承、房屋、宅基地、损害赔偿等案件显著增多,而且新增加了许多因不履行合同和为争山林、水利、农具、耕畜、肥料而发生的案件。总的来说,民事案件上升是正常的现象。

    一年多来,各级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调查研究,按照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方针、政策和婚姻法等法律、法令,依靠群众,查明案情,主要采取调解的方式,就地及时处理各种民事案件,维护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人民内部团结。有些人民法院还通过及时妥善地处理当事人尖锐对立的民事纠纷,有效地防止了一些重大犯罪案件的发生。不少人民法院加强了人民法庭的建设,并把帮助、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作为一项经常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由于加强了民间调解这项基础工作,把大量民间纠纷及时妥善地解决在基层,便利了群众,促进了社会安定和生产的发展,受到了群众的欢迎。

    三、关于经济审判工作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开展经济审判工作,是新的历史时期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新课题。一年多来,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加强经济司法工作的精神,建立组织,深入调查,交流经验,积极开展经济审判工作。到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和293个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都建立了经济审判庭,共配备1,900余名干部,并对其中600余名干部进行了短期培训。

    一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了14,600余件经济案件,其中大部分是经济纠纷案件,也有一部分是与这类纠纷有关的刑事犯罪案件。人民法院通过处理经济案件,解决了一些企业之间老大难的经济纠纷和国民经济调整中新发生的经济纠纷,保护了社会主义公有财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有效地审判危害铁路运输的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以保障铁路运输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经过两年的筹备工作,全国铁路系统已建立了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20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62个铁路运输基层法院,配备了1,880名干部。目前,他们正在积极开展工作。随着水上运输、特别是海运事业的发展,危害水上运输的刑事案件和海事等经济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为了有效地审判这类案件,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水上运输法院也正在积极筹建中。

    各位代表,一年多来,各级人民法院通过上述各项审判活动,协同有关部门,惩罚了犯罪分子,保护了人民利益,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促进安定团结,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障国民经济的调整和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缺点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对少数刑事案件的判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出现了违反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现象,如有的事实不清,有的定罪不准,有的量刑失轻失重,有的违反审判程序和制度;有的人民法院的负责同志对加强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加上案件增多,审判力量不足,以致造成了不少民事积案;经济审判工作刚刚开始,我们对这方面的问题调查研究、总结经验还做得不够。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并通过慎选典型案例,指导审判人员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做好审判工作。同时,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在职干部的轮训工作,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我们要振奋精神,勤勤恳恳,扎扎实实,努力工作,使人民司法工作在社会主义法制的道路上健康地向前发展。

    各位代表,这次大会将要审议通过经济合同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些重要法律的公布和实施,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我们一定要努力学好这些重要法律,并认真贯彻执行。

    以上报告,请各位代表审议指正。

    (《人民日报》1 9 8 1 1 2 1 6 第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