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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3月11日   来源:人民日报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六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杨尚昆

    各位代表:

    我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闭幕一年来,常务委员会执行大会决议中提出的“继续抓紧立法工作”的任务,为贯彻我国在经济上实行进一步调整、在政治上实现进一步安定的重大方针,为胜利地实现我国历史性的伟大转变,进行了大量的工作。

    继续加强立法工作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因此,加强立法工作,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是一年来常务委员会工作的重点。

    决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修改宪法是我国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今年四月,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同意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决定公布宪法修改草案。从今年五月到八月,全国各级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人民团体、企业事业部门、学校和街道、农村社队等基层单位,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对宪法修改草案进行了认真的讨论,提出了许多重要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台湾和港澳同胞、国外侨胞,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宪法修改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所提的意见,又作了进一步修改,正式提请本次大会审议。新宪法的通过和实施,将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和法制的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这一年还审议、通过了几个基本法律和法令。根据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有关决议,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自今年十月一日起试行。它的公布和试行,对于从司法程序方面保障所有的民事法律、经济法律以及有关的行政法律的贯彻实施,对于保护人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现代化建设,将发挥积极的作用。民事诉讼法在试行中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再作必要的修订,然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布施行。法律从社会实践中来,又拿到社会实践中去检验,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就比较完备。这是我们立法工作的一条重要经验。鉴于经济犯罪活动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危害严重,常务委员会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认为必须对经济领域中的犯罪分子依法给予严厉惩处,及时作出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规定犯罪分子凡在一个月以内投案自首的,可以得到从宽处理。决定公布后,受到全国人民的热烈拥护,对经济上犯有罪行的人震动很大。许多地方在经济上有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人纷纷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现在这场斗争已经取得了初步成绩,斗争正在深入发展。这场斗争必须抓紧、抓到底。这是我们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一项重要保证。

    一年来的情况进一步表明,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经济立法越来越迫切需要。法是上层建筑,它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又要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社会发展了,经济基础发展了,法也要随着发展。形势要求我们抓紧制订各种经济法规,来直接反映经济基础,调整经济关系。从一九七九年到现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通过颁布的经济法律、法令已有十二个,其中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闭幕一年来,由常务委员会批准通过的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常务委员会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这些为国家经济、文化建设所急需的法规实施后,有些已经收到了初步成效。当前经济立法的重点,除一些基本性的法规外,是要制订一些保障经济调整任务的顺利实现,巩固经济改革成果方面的法规。根据这一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拟订一些重要的经济法规。随着经济调整和体制改革工作的进展,随着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加强,同外国的经济联系与合作越来越多,我们的经济立法工作,包括同外资合作方面的立法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加强和推动民族立法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会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继续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拟订工作。民族委员会还协助一些民族自治地方草拟民族区域自治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新疆、西藏、宁夏、内蒙古等自治区以及四川、青海两省还根据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和群众的意见,制定了民族自治地方实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或变通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根据一九七九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订和颁布了一批地方性法规。从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到今年九月,报送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共计三百五十五件。实践证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制订地方性法规,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发挥主动性、积极性,有利于加强法制建设,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一年来的实践还说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的地方性法规的有效执行,对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加强,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的好转,社会治安情况的改善,起了重要作用。现在,我们国家开始真正走上社会主义法制轨道,这对于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实现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任务,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当前我们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已经制定的法律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和执行,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许多委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多次提出过这个问题。我们认为,法律一经制定,就必须严格执行。全国各级国家机关对此要高度重视,坚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法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

    一年来,常务委员会在立法工作中,注意了以下几点:

    第一,立法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法制原则,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法律体系。就法律体系本身来说,宪法是母法,但归根到底,我国一切法律的依据是拥有十亿人口、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土地的中国的实际。实际是立法的根据。我们立法首先要从实际出发,主要是总结我国自己的历史经验和现实经验,从实际中产生法律。常务委员会公布试行的民事诉讼法就把人民调解、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等民事审判的好传统、好经验总结了进去,使这个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我国近代历史总结出来的基本经验,就是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我们就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理直气壮地写进宪法修改草案。宪法是如此,其它法律,如刑事、民事、经济等法律也是如此。我们要建设的是社会主义法制,不是资本主义法制,更不是法家那一套。当然,我们立法时也需要借鉴外国立法的经验,但要为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服务。

    第二,立法要充分走群众路线,要面向十亿人民,为他们的利益服务。法律是要人民群众共同遵守的,这就要求我们立法必须很客观、很民主,把各方面的矛盾、问题、意见都摆出来,多方征求意见,集思广益,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尽可能地把正确的意见集中起来,才能真正符合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才能行得通。常务委员会一年来制定的法律和法令,都是经过了认真调查研究,反复修改的。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从一九八一年四月开始起草,先后召开二十多次会议进行座谈讨论,并且将初稿两次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反复征求意见。在起草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也进行过多次研究。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才能比较符合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三,立法要慎重,法律要有稳定性、连续性。我们的立法工作既要积极抓紧,又要严肃谨慎,防止草率烦琐。当前的立法任务、特别是经济立法的任务繁重,我们只能分别轻重缓急,集中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首先制定那些当前急需的法规。由于我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一些重要改革还在实践检验和积累经验过程中。因此,制定经济法规也只能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成熟多少写多少,不成熟的暂时不写。这一年中,我们制定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等经济法规,都是国家建设中迫切需要的。有些经济法规虽然也搞了较长时间,修改过多遍,但为了使它们更加周密、更加切合实际,宁肯再放一放,从长计议,慎重制订;就是已经公布实施的一些法,也不能说已十分完备了,可以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再补充修改。在修改时,必须注意到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听取国务院的工作报告

    一年来,常务委员会在实行监督方面,主要是听取国务院关于国家经济调整和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报告,并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先后听取了国务院关于一九八二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一九八二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和一九八一年国家决算的报告。委员们对这些报告都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在讨论中,不少委员在肯定工作成绩的同时,就改变资金使用过于分散、反对浪费现象、纠正盲目进口、增加智力投资和继续改善人民生活等方面,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国务院对这些意见,有的已经做了答复,有的已经采纳付诸实施,有的正在进行研究。这对于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保证经济工作走上稳步发展的健康轨道,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机构改革是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成败的一件大事,是我们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一项重要保证,意义非常深远。为了讨论、决定好这件全国人民都非常关心的事情,常务委员会一年来共开过三次会议,着重讨论了这个问题。会议先后听取了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问题的报告》、《国务院部委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和关于机构改革进展情况的说明。委员们对这些报告和方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在审议中,大家认为,国务院在短期内初步解决了一个多年积累下来的很不容易解决的问题,是有成绩的。机构改革的顺利完成对解决党政不分、人浮于事、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将会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同时大家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如应当用法律形式把机构改革的成果固定下来,不要变相增加机构,严格坚持退休制度,顾问不宜设置太多,加紧轮训干部等。随着国务院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务院各部、委的组建和新的领导班子的配备,是必须解决好的重要问题。为此,常务委员会根据干部队伍要实现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一年来依法任免了一批国家工作人员,使国务院及其所属机构较好地实现了新老干部的合作和交替。

    批准国际条约和开展国际议会活动

    一年来,常务委员会在国际议会活动和外事工作中,把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作为重要的任务。常务委员会先后批准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这些国际性条约,总的说来,反映了第三世界国家的正当愿望和要求,有利于我国同第三世界国家一起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的斗争。常务委员会还批准了中国和南斯拉夫领事条约,使两国领事关系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一年来,常务委员会还先后派出分别由习仲勋、彭冲、朱学范副委员长率领的全国人大代表团访问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塞内加尔、阿尔及利亚、突尼斯、摩洛哥、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并且接待了来自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澳大利亚、苏丹、哥伦比亚、挪威、法国、英国、美国等国的议会代表团或议会领导人。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同第三世界国家议会的友好往来,加深了我国同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的友谊和了解。来自第三世界国家的议会人士说,他们通过访问,进一步认识了一个伟大的国家,找到了一个真诚的朋友,尽管社会制度、风俗习惯、种族和肤色不同,但反帝、反殖、反霸和维护世界和平的共同斗争把中国人民同他们紧紧联系在一起。我们同世界其他国家议会和人民之间的良好关系,在过去一年间也有所发展。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对外联系的加强,我国同各国议会之间的友好往来也会越来越多。今后,我们应当加强这方面的工作,进一步扩大和发展与各国议会之间的联系,增进与世界各国人民的了解和友谊。

    一年来,常务委员会还在处理代表提案和来信以及加强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联系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二千三百一十八件提案,已经办理完毕。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六万九千多件,并以加强法制和落实政策为重点,检查督促了有关地方和部门对八百多件来信的办理情况。

    常务委员会一年来历次会议通过的全部议案和任免案,已经印发各位代表,请予审查。

    各位代表:

    我国现在已经进入了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新的历史时期。新的历史时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历史的重任,人民的委托,要求我们振奋精神,开拓前进,在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技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伟大斗争中,充分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人民日报》1 9 8 2 1 2 1 7 第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