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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986年)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3月27日   来源:人民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一九八六年四月八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

    各位代表:

    一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了审判工作必须为党和国家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照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着重抓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在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的斗争取得巨大胜利的基础上,适应形势的发展,把各项审判工作全面抓起来,并积极主动地参加对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第二,严肃执法,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而奋斗;第三,加强人民法院革命化、专业化和现代化法制的建设。在今后的一年里,最高人民法院将依据形势的发展,在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前提下,突出“两打”,即继续坚定不移地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坚决加强打击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抓好经济审判和民事审判;同时,继续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提高法院干部素质而努力。现将主要情况和任务报告如下:

    一、继续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争取社会治安稳定好转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坚决贯彻执行这两个决定。根据当前社会治安的情况,人民法院今年仍然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争取社会治安稳定好转,为进一步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打下坚实的基础。

    1983年8月至1985年底,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一百一十万二千多件,依法判处人犯一百三十九万五千多名。重点打击的对象是流氓集团、杀人、强奸、抢劫等七个方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占判处人犯总数的51%。对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打击是准的、狠的。一度被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闹得乌烟瘴气、人心不安的状况大大改变了,流氓犯罪集团受到了摧毁性的打击,社会治安明显好转。据全国统计,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前后二十八个月对比,刑事发案数下降了35.9%。1985年发案五十四点二万起,发案率为万分之五点二六,同许多国家相比是比较低的;同我国1956年和1965年所达到的最低水平万分之三左右相比还是高的,但是,同1981年的万分之八点九,1982年的万分之七点四,1983年的万分之六相比,明显地降低了。这是在党的领导下,在广大人民的支持下,政法各机关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的结果。实践证明,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决定完全正确。

    在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中,还执行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对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以来审理的人犯,根据不同的具体情节,区别对待,依法判处。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包括死缓)的,占42%;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免予刑事处分以及无罪释放的,占58%。1985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等情节,可以依法减刑或假释的罪犯,实行减刑或假释的有十万七千余人;对脱逃和脱逃后又犯罪的罪犯,依法加处刑罚的有五千六百余人。这样做的效果很好。

    目前社会治安状况虽已有了明显好转,但不能估计过高。1985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刑事案件二十四万六千多件,人犯二十七万七千多名,分别比上一年下降43%和54%。但这还不能全面反映社会治安状况。因为,第一,这一年刑事发案数还有五十四万多件,比上一年还增加了二万八千多件;第二,当前社会治安好转的状况很不平衡,有些地方很好,有些地方还不好;第三,恶性案件时有发生,有些犯罪还有上升趋势。因此,各级人民法院绝不能松懈麻痹,要看到同犯罪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把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的斗争抓得很紧很紧。打击的重点仍然是七个方面的罪犯,同时,当前在审判工作中,还要特别注意以下的新情况:

    第一,盗窃、诈骗和抢劫等犯罪活动猖獗,必须坚决予以打击。盗窃、诈骗和抢劫的主要目标是公共财物,也有些犯罪分子以敲诈勒索、抢劫个体户、专业户为目标。有些地方出现了盗窃、运输、销赃的“一条龙”,形成一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势力。对于严重侵犯公共财产的犯罪,要继续给予严厉打击。另外,对于那些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的渎职者,要依法追究其玩忽职守罪。否则,改善管理很难。

    第二,对重新出现和蔓延的旧社会丑恶现象,必须坚决取缔。建国后曾经绝迹的一些犯罪,如: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和利用封建迷信进行犯罪活动等,在一些地方又沉渣泛起。走私、制造、贩卖和放映淫秽录相的违法犯罪活动,有一段时间在不少地方相当突出;加上宣扬恐怖、色情和资产阶级腐朽生活方式的小报、书刊一度相当泛滥;对人民特别是对青少年的腐蚀作用很大。近些年来,青少年犯罪在犯罪总数中占相当大的比例,并且在有些地方继续上升,同这种污秽不堪的严重精神污染直接有关。对此,今后还要坚决取缔,继续给予严厉打击。对于青少年犯罪的教唆犯,对于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罪犯,都坚决依法从重惩处。

    第三,流氓犯罪集团以及骚扰公共秩序的流氓犯罪活动,在某些地方又有抬头,必须迎头痛击。不少地方出现一些票霸、菜霸、鱼霸,欺行霸市,为非作歹。对于这些严重犯罪活动必须除恶务尽,对其中的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坚决依法从重惩处。

    第四,对惯犯、累犯、脱逃后重新犯罪的,坚决依法从重或加重处罚。一些惯犯、累犯和脱逃犯流窜作案,不少大案、恶性案件就是这些坏人干的。对进行盗窃、诈骗活动的惯犯,对累犯,对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对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坚决依法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在继续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的斗争中,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把审判工作做得扎扎实实,注重一个“准”字,做到稳、准、狠。

    二、坚决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保卫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

    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自1982年至1985年底,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贪污、行贿、受贿、走私、投机倒把、诈骗和盗窃公共财物等各类经济犯罪案件十八万三千多件,判处人犯二十二万四千多名。去年以来,党中央和地方党委在加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同时,加强了对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斗争的领导,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国家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突破了一批大案要案,各地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惩处了一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有所进展。但是,严重经济犯罪活动还很猖獗,许多严重经济犯罪分子还逍遥法外,从全局上看,打击还不够有力。主要原因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今年1月,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曾汇报了加强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必须解决的五个问题:第一,必须合理解决“以罚代刑”的问题,即对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不能只作行政罚款处理,必须移送司法机关惩处;第二,在打击投机诈骗活动的同时,必须严格追查那些因为得到“好处”就给犯罪分子大开绿灯,甚至同流合污的人;第三,对行贿受贿的双方必须—并严格追究责任;第四,对玩忽职守者必须依法严办;第五,对一些党、政、军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的,必须依法严加追究。这五个问题集中起来,就是必须严肃执法。我们的这几点意见得到多方面的支持。财政部也已于3月7日发出通知,解决同“以罚代刑”有关的问题。

    当前严重经济犯罪的突出表现是:贪污、行贿、受贿和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投机诈骗的案件很多;大案,尤其是内外勾结的大案显著增加;一些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和党、政、军机关参与、掩护或者直接进行的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为数不少。这些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对改革、开放、搞活的破坏很大,对党风和社会风气的毒害很大,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危害很大。为了深入开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我们认为应当做到:

    (一)坚持违法必究,坚决严厉惩办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

    邓小平同志在1982年就指出:要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如果不搞这个斗争,四个现代化建设,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就要失败。所以,我们要有两手,一手就是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一手就是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重申了这两手抓的方针后指出:“只注意后一手而怀疑前一手是错误的,只强调前一手而忽视后一手是危险的”。还特别强调我们决不能把经济领域中严重的犯罪活动“仅仅看成是一般的犯罪,一般的反社会行为,它们是在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阶级斗争的重要表现”。最近,邓小平同志又着重指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四个坚持为什么要有一条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只有人民内部的民主,而没有对破坏分子的专政,社会就不可能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不可能把现代化建设搞成功”。我国政治上安定团结,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其重要条件之一,就是因为坚持了人民民主专政。为了巩固和发展这个好形势,必须继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对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如同对其他严重犯罪活动一样,坚定不移地、毫不手软地给以打击。

    现在有一种错误论调,认为打击严重经济罪犯活动会妨碍改革、开放、搞活。事实恰恰相反,只有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才能保障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巩固改革的胜利成果。缺乏经验,工作上肯定会出现一些差错。但工作上的差错和犯罪,性质是根本不同的。象大量生产或销售假药、假酒、有毒食品那样的“致富”,走的是什么路子?是改革还是犯罪?这是一目了然的。大搞投机倒把、走私贩私,是搞活还是犯罪?也是一目了然的。有些地方制造假桐油,以行贿手段销售,仅在舟山地区,就推销了三十多万公斤,渔民用来修船,致使去年11月进入冬季渔汛以来,沉船十九艘,死亡三十三人。这种严重犯罪活动,是发展社会生产力还是破坏社会生产力?不也是一目了然吗!不严厉打击这种种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社会主义的改革能够健康发展吗?有人硬给严重破坏经济改革的罪犯戴上“创业者”的桂冠,把他们封为“搞活经济”的“功臣”,硬说依法严惩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就会“挫伤和打击”改革的积极性。这种颠倒黑白的“犯罪有理”论乃至“犯罪有功”论,对社会主义的改革和建设有百害而无一利。必须坚决排除这种干扰。

    (二)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清除资产阶级思想的腐蚀和毒害。

    严肃执法和加强政治思想教育要互相配合,相辅相成。我国绝大多数人民的生活已经有了改善,一部分有了很大的改善。现在有些人走上严重犯罪道路,并不是由于生活困难,主要是由于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唯利是图,不顾一切地“向钱看”是最严重的思想侵蚀。为了捞钱,有些人就不择手段,不顾国格人格,出卖国家机密,出卖国家利益,践踏党纪国法,什么卑鄙龌龊、伤天害理的事都干得出来。有的单位不顾一切地唯利是图,竟然把一些惯犯、在逃犯、骗子和林、江反革命集团的一些骨干分子等等,当做“能人”,当做“摇钱树”,委以重任,给以大权,让他们拿着巨款、公章、介绍信四处招摇撞骗。为了捞钱,有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巧立名目,以什么“公司”、“中心”的名义,进行投机倒把、走私贩私、扰乱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的单位执法犯法、知法犯法,有的人甚至不惜与不法商人狼狈为奸。在封建社会、资本主义世界司空见惯的行贿、受贿等丑恶现象,近来竟然在我们的一些地区、一些单位流行开来。许多大的投机诈骗犯所以能得逞,就是因为他们用重金收买了一些干部为他们大开绿灯,大行方便,甚至同他们同流合污、共同犯罪。强调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一齐抓,强调加强马克思主义的学习,强调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是清除经济犯罪思想根源的关键。中央并决定把端正党风和查处大案要案密切结合,再一次强调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必须严厉惩处,依法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各级人民法院要同有关方面密切配合,严厉惩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丝毫不能手软。严厉惩处也是一种教育。要选择典型案件,就案讲法,进行生动具体的理想、法制和纪律教育。教育干部和人民群众分清什么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什么不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分清什么是合法的、正当的,什么是违法的、不正当的;促进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三)坚持对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追查到底,全案处理。

    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往往内外勾结,涉及的单位和人很多。必须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公、检、法机关同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和整党领导机构密切配合,查个水落石出;对触犯刑律的,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不给犯罪分子留下空子;人民法院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该怎么判就怎么判;同时,我们认为,要对全案综合分析,分清问题的性质,分清罪行的轻重,全案处理。该法办的法办,该处分的绳之以党纪、政纪。不能只判主犯,轻纵其他,姑息养奸。处理投机诈骗案件,不仅要依法严惩投机诈骗犯,而且要追究为什么那么多单位、那么多人那么容易“上当受骗”。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据此,对一些党、政、军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进行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也应当依法严加追究。这种性质的犯罪,给党和国家在政治上、经济上造成的损失更大。对这种犯罪活动的直接策划者、直接组织者、直接指挥者,凡是触犯刑律的,都要依法惩处;不能因“没有中饱私囊”而轻轻放过。没有中饱私囊,只能说明个人没有犯贪污罪或受贿罪,其所犯的其他罪还是必须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准”字上狠下功夫。

    打击严重的经济犯罪活动是一场很复杂的斗争,人民法院既要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又要深入细致,扎扎实实。一定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调查研究,认真核实证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注重一个“准”字,做到稳、准、狠。要区分缺乏经验发生的差错同违法犯罪的界限,既不能把缺乏经验当作违法犯罪,也不能借口“缺乏经验”掩护违法犯罪;要区分经济上的不正之风同经济犯罪的界限,既不能把不正之风当作犯罪,也不能以不正之风掩护犯罪;要区分官僚主义造成的问题同犯罪的界限,既不能把一般官僚主义当作犯罪也不能拿官僚主义的帽子掩盖犯罪;要区分在改革、开放、搞活中某些制度、办法不完善而发生的问题同贪污受贿、走私贩私、投机诈骗等犯罪的界限,既不应当把产生问题的客观原因当作主观责任,也不允许借口“客观原因”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当然要以犯罪的金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但这不是唯一的依据,而要同时衡量其犯罪情节和对社会主义事业的危害程度。有的犯罪分子,个人非法所得虽然不很大,但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却很大,就应当重判;有的罪犯,在经济上造成的直接损失并不很大,但在政治上给国家和人民的危害很大,也应当重判。

    我们深信,在党中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监督下,公、检、法以及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一定能够把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深入进行下去。

    三、抓好经济审判和民事审判,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发挥对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

    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和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的新形势,人民法院必须把经济审判工作放到调节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高度上来予以重视和加强。近几年来,经济纠纷案件成倍地增长。1983年收案为四万四千多件,1984年收案为八万五千七百多件,增加了将近一倍;1985年收案为二十二万六千六百多件,比1984年又增加了一点六倍。这种种纠纷,如不及时正确处理,就会直接影响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这样,在我们面前就摆着一个尖锐的矛盾:一方面,经济审判任务十分繁重;另一方面,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普遍建立经济审判庭只有三年多的时间,经济审判队伍力量有限,又缺乏经验和必要的专业知识,因而主观力量同客观要求之间就有一个不相适应的问题。不少经济纠纷案件办得质量不高,工作效率也不高。我们准备用一年或者更多一些时间,努力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基本上解决这个矛盾。

    经济纠纷案件中90%多是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各级人民法院要以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为重点,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周密系统的调查研究;要进行典型调查,对一个市、一个区、一个县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具体分析,总结经验,就案学法,在经济审判的实践中学会做经济审判工作。审判人员要学一点经济学,了解经济工作,主动与经济部门联系。大量的经济纠纷是由行政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和有关各方面调解解决的。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也实行着重进行调解的原则。调解要做到是非分明,责任清楚,必须坚持合法、自愿,并有效地执行。审判人员要深入到厂、矿、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去,宣传经济合同法和有关经济法规,主动地协助当地党委和政府主管部门理顺经济合同关系,抓住典型案件,就案讲法,使基层干部和群众认清信守合同的重要意义,认清合法和违法的界限,认清有效经济合同和无效经济合同、假合同的区别;让法律成为群众手中的武器,规范自己的经济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准备选编案例,加强对经济审判工作的具体指导。

    1985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民事案件八十四万六千多件,比前年略有增加。由于生产关系的某些调整和财产关系的某些变化,争土地、山林、水利等生产资料的纠纷,去年比前年上升了12.7%;因房屋租赁、买卖和宅基地的占有、使用等引起的纠纷,以及继承和赡养、抚养的纠纷,数量都很大,情况很复杂。在婚姻关系上,青年人的“草结草离”和因第三者介入引起的离婚案件明显增多。人民法院将继续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注意保护生产的发展,保护家庭的和睦,保护公民特别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一个特别值得注意的情况是:群众中因一般民事纠纷激化而发生凶杀、重伤害的案件十分突出。其中,有些同法院办得慢或办得不妥有关。为了尽可能协助有关单位及时把矛盾解决在激化之前,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人民法庭的审判人员,要大力改进工作,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深入基层,实行巡回办案,就地办案,到群众中去,既当审判员,又当法制宣传员,既做审判工作,又做群众工作,积极主动地参加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矛盾激化。

    民法通则草案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这次大会审议。制定这个调整我国民事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成就。在民法通则颁布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都要认真学习和努力贯彻实施,以此为基本准则,把民事审判工作和经济审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四、严肃执法,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而奋斗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有了很大的进展,在重要的和基本的方面,已经不能笼统地说无法可依了。执法工作也有了明显的进步。遵纪守法的观念在干部和群众中加强了。但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仍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历史任务。从许多事实来看,当前的问题主要的还不是无法可依,而仍然是已经制定的法律没有得到普遍的遵守和执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最重要的关键就是要严肃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去年,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作出决定,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对全国公民普遍进行一次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教育。这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一个伟大的创举,坚持下去,必将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胜利前进。我们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主动地参加这项艰巨的工作。

    为了严肃执法,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了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对一些大案要案在审理过程中就及时监督。对下级法院办案中遇到的新问题、疑难问题,在如何适用法律上进行解释,并发布案例,进行具体指导。我们各级法院重视检察机关的抗诉,重视申诉案件和人民来信来访,重视对审判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错判案件,依法予以纠正;原判正确的,则予以维持。宪法规定,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超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的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要对任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干扰进行抵制和纠正。

    由于历史的原因,特别是由于“十年动乱”的恶劣影响,藐视法庭,“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对法院依法办事横加干涉的事不是个别的,有的是不懂法律,有的是偏听偏信,有的是滥耍威风,还有的是以权谋私。在经济活动领域内,一些干部不是将法律作为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的武器,而是实用主义地对待法律,把法律当成保护本地区局部利益的工具。法院的判决,如果对本地有利,就高兴,就说法院的好话;如果法院判决本地应偿还外地的债务,就不高兴,就指责法院“胳膊肘往外拐”;甚至阻挠法院对一些案件的受理、判决和执行。当然,这些都是前进中的问题。正如一切事物在矛盾的运动中发展一样,在执法过程中,干扰和反干扰,违法与纠正违法的斗争将是长期的。我们人民法院不能回避这种斗争。

    人民法院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敢于排除干扰,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实事求是,铁面无私,执法如山。审判人员因为受到干扰或压力而违心地作出违法裁判,是错误的;利用权势硬要审判人员做出违法裁判,也是错误的;情节严重的,都要追究责任。对徇私枉法裁判者和利用权势硬要审判人员作徇私枉法裁判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应协助执行而不协助的,以及阻碍执行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要依照民诉法(试行)和刑法规定的处罚条款办理。

    邓小平同志最近提出的“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思想,是建国三十六年正反经验的高度概括,是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和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的具体结合,是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重要发展。贯彻执行邓小平同志的这个指导思想,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指示,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和法规,必将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使我国长治久安,繁荣昌盛,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

    五、加强人民法院革命化、专业化和现代化的建设

    我们的着重点是加强现有队伍的建设,一抓教育,二抓纪律。

    从去年开始,我们对法院现有干部着手进行大规模的、比较正规的培训,同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专业训练。经彭真委员长和中央、国务院其他领导同志批准,并得到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支持,我们创办了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建立了一套教育领导体制,聘请了专职和兼职的教员以及教学辅导人员。教育界和法学界的专家、教授给了我们热情的支持。通过正规考试,第一期录取了学员三万多名,计划用三年或再多一点时间,使学员达到法律大专水平。我们决心克服一切困难,坚持质量第一的办学方针,把这个全国规模的法律业余大学办好。教学中我们特别强调要理论密切联系实际,认真总结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工作经验,使之系统化,提高学员和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审判业务水平。与此同时,还采取了多种短期培训方法,轮训干部。去年参加各类短期培训的有十多万人次。我们打算到1990年使全国法院队伍的素质有一个明显的提高。

    我们强调要从审判工作中学习审判。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开放、搞活的顺利实施,摆在审判工作面前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无论是有经验的还是没有经验的审判人员,都有一个重新学习或从头学起的问题。我们强调法院干部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深入调查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同时向各条战线的同志们学习;对典型案件作具体分析,就案学法。法院干部不仅要熟悉我国的法律,而且要了解外国的法律和审判制度,了解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以便在审理涉外案件中正确地适用我国法律,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依法保护本国和外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服务。

    纪律是严肃执法的保证。法院干部必须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目前全国法院系统有许多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刚直不阿、铁面无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两年多来,法院干警因执行任务被打伤、甚至以身殉职的,有八十多人。广大法院干部在很困难的工作条件下,靠着党的优良传统,靠着政法战线的优良传统,凭着党性,艰苦奋斗,努力完成了艰巨的任务。1985年,全年审结了各类案件一百五十多万件,工作是很辛苦的,纪律是严明的,作风是正派的。这是主流。同时,也不断发现极少数法院干部违法乱纪,甚至犯罪的事件。去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查处法院干部违法乱纪以及犯罪的事件三百七十二件,三百八十人,其中触犯了刑律、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三十四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三百四十六人。我们提出,人民法院和法院干警必须做到八个不准:一不准主观臆断,二不准徇情枉法,三不准贪赃枉法,四不准吃请受礼,五不准索贿受贿,六不准经商牟利,七不准欺压群众,八不准泄露机密。我们希望人民代表和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和法院干警的作风、纪律进行监督。

    法院管理方式的现代化问题已经提到日程上来。我们强调要加强信息传递,加强统计工作,加强综合分析,以改变信息不灵的落后状况。对应用电子计算机进行管理并辅助审判工作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有的高级人民法院已着手进行研究,提出规划,准备根据国家财力情况逐步实现。

    各位代表,当前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都很好。胡耀邦同志指出:八十年代的前五年,开创了新局面,开始了一个振兴时期;八十年代的后五年要发扬愚公精神,成为团结奋斗的五年,扎实奋斗的五年,坚韧奋斗的五年。我们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遵循党中央的指示和这次大会的决议,努力奋斗,同政法各部门密切配合,同各条战线的同志密切配合,使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在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头一年,各方面都取得新的更加伟大的胜利,有力地保证第七个五年计划的胜利完成。

    以上报告,请审议。

    (《人民日报》1 9 8 6 0 4 2 0 第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