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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989年)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3月27日   来源:人民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1989年3月29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

    各位代表:

    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基本路线为指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发挥国家审判机关依法惩治犯罪、保护人民、促进改革、保障四化的职能作用。现将工作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为维护社会安定、保障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大力开展各项审判工作

    (一)关于刑事审判工作

    1988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31.3306万件,比上年增加8.2%;审结31.2475万件,比上年增加7%;判处被告人36.8790万名,比上年增加13%。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包括死缓)的有11.3533万名,占30.8%,比上年增加14.2%;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免予刑事处分的有25.3218万名,占68.7%,比上年增加12.7%;宣告无罪的有2039名。全国法院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继续贯彻执行了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方针;对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1988年,全国法院依法宣告缓刑的有2.7994万人;对在服刑中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的罪犯,依法减刑、假释的有15.1538万人;受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2030件,审结2000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确实不当而依法改判的737件,占36.9%。

    当前,全国社会治安基本稳定,但不安定因素增多,我们面临的形势还是相当严峻的。全国法院受理的重大刑事案件大量增加。1988年,全国法院受理的故意杀人案件比1987年增加9.1%,抢劫案件增加43.1%,重大盗窃案件增加63.8%。流窜犯很猖獗,在大中城市、交通干线和沿海开放地区,流窜犯作案在全部刑事案件中占很大的比重,有的地方高达50%以上。社会丑恶现象诱发的犯罪,在一些地方相当严重。因此,人民法院对杀人犯、抢劫犯、重大盗窃犯、强奸犯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要继续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方针,特别要注意打击犯罪集团和流窜作案的主犯、累犯、惯犯等严重犯罪分子。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参加对社会治安进行专项治理的斗争,对当地比较突出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集中打击和集中整顿。特别是大中城市、交通干线和沿海开放地区的人民法院要积极同有关部门配合,把社会治安搞好,以达到稳定治安大局,力争实现今年全国治安状况好于去年的目标。

    近几年来在刑事案件中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青少年犯罪不断增多。1988年判处的罪犯中,14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占8.9%,比上年增加13.8%。为加强对少年犯罪的综合治理,最高人民法院推广了上海、天津等地人民法院组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的经验。对失足少年着眼于教育、感化和挽救,实行“寓教于审”;同时,注重同家长、学校、社会结合起来,进行疏导、防范,共同矫治失足少年的不良行为。这样做的效果比较好。我们提出今年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在大、中城市及沿海开放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一部分中级人民法院,逐步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我们希望青年组织、妇女组织和教育部门以及社会各有关方面,共同参加对少年违法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希望通过立法并健全审判组织和程序,逐步完善我国矫治失足少年的司法制度。

    1988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有经济犯罪案件5.5180万件,审结5.5710万件(含上年未结案),判处被告人7.4923万名。其中,判处贪污案件被告人8248名(贪污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有166人,10万元以上的有73人,贪污数额最多的1人达334万元),判处受贿案件被告人1584名(受贿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有9人,10万元以上的有12人)。贪污、受贿罪犯中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包括死缓)的有111名。判处投机倒把案件被告人1699名,判处走私贩私案件被告人198名,判处偷税抗税案件被告人785名。从总体上看,全国法院对严重经济犯罪活动认真贯彻了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坚持了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注意严格区分工作失误同违法犯罪的界限,区分一般的违法行为同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的界限,以保证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健康发展。

    当前,经济领域内的犯罪活动猖獗,必须继续严厉打击。我们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特别注意抓好:1、认真执行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处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把主要力量放在反贪污、反受贿上;2、投机倒把犯罪活动,对社会经济秩序危害很大,必须坚决予以惩治。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进行投机倒把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对于走私、贩毒、诈骗、偷税抗税、假冒商标、制售伪劣商品等其他经济犯罪活动,也必须依法严惩。

    今年1月全国政法工作座谈会明确指出,对于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必须继续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各执法部门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协调一致,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克服“以罚代刑”的现象。为了解决在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中,政策、法律界限不够明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共同发出了《关于当前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的规定》,就如何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希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监督,使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得以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一定依法严惩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危害社会治安和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会长期存在。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尚未建立、健全的情况下,诱发违法犯罪的各种社会消极因素和不安定因素增多。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也会利用我们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捣乱与破坏。因此,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还必须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方针。国家的专政职能不能丢。同犯罪作斗争,稳定社会治安,是一项长期、艰巨和复杂的任务,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必须继续加强,以保障、促进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关于民事审判工作

    1988年,全国法院受理民事案件145.5130万件,比上年增加19.9%;审结141.9056万件,比上年增加18.6%。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反映了改革深化、商品经济发展后,人们生产、生活方式和观念的变化,反映了社会各方面利益的调整和民事权益的扩大。

    1988年,全国法院受理离婚案件63.2278万件,在民事案件中仍居首位,占43.5%。离婚案件突出表现了在新形势下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一方面追求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多了另一方面第三者插足或轻率结婚而又轻率提出离婚的也多了。同时,在离婚涉及的财产性质的认定、财产的分割等方面出现了许多复杂情况,双方争议大,执行困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本着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制裁违法行为的原则,保障婚姻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与不离的标准,以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近几年来,债务案件在民事案件中上升幅度一直最大。1988年,全国法院受理债务案件37.6440万件,比上年增加46.8%,居民事案件的第二位。在债务案件中,出现了生产、经营性借贷多、金额大,利率高等方面的变化。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间正当的借贷关系和债权人的利益,积极扶植个体经济的发展,维护和促进资金的流转,限制和取缔高利盘剥。为了使民间借贷纳入法制的轨道,我们建议在国家制定民间借贷法律以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根据需要和可能,制定地方性法规。

    1988年,全国法院受理房屋、土地、山林纠纷案件10.5541万件。住房制度实行改革和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转让后,这几类案件明显增多。人民法院审理房屋、土地、山林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制裁利用房屋、土地进行非法活动和侵占、滥用国家、集体土地的行为。

    民法通则实施以来,著作权、名誉权、肖像权等案件日益增多,1988年受理2775件,其中著作权案件就比上年上升61.3%。人民法院审理这几类案件,既坚持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不受侵害,又支持正当的社会舆论监督。对构成损害名誉权、侵害著作权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给予必要的民事制裁。根据近年来审判实践发展的需要,我们希望早日制定著作权法和新闻法。

    近两年来,我国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民间往来增多。据不完全统计,1988年,全国法院受理涉台民事案件246件。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理涉台民事案件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并充分考虑到海峡两岸人民长期隔绝的历史事实,合情合理地解决各类民事纠纷,于去年8月就审理婚姻、继承、房屋、债务等涉台民事案件作出了司法解释。涉台民事案件的正确处理,对保护海峡两岸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加强经济贸易和人员往来,起了积极的作用。台湾当局最近也就涉及海峡两岸当事人的民事诉讼中的某些问题作出了积极的反应。根据形势的发展,我们将进一步在适用法律、调查取证、送达诉讼文书等方面进行研究。

    一年来,全国法院认真贯彻民法通则,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后,对在审判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起了推动作用。与此同时,许多法院在案件受理、举证责任、开庭审理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改进,促进了民事审判工作的规范化。

    (三)关于经济审判工作

    1988年,全国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51.3615万件,比上年增加39.9%。在经济纠纷案件中,约有90%是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因超越经营范围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利用合同骗取预付货款等引起纠纷的案件占相当比重;公司、企业间追偿拖欠货款的案件,以及公司停办后的债务清偿案件继续增多;银行诉请追回逾期贷款的案件更是大量增加,1988年受理了17.4445万件,比上年增加了1.5倍。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企业承包或租赁经营、企业联营纠纷和企业破产的案件,侵犯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制售伪劣商品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件,以及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等,都开始增多。

    198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经济纠纷案件48.5988万件,比上年增加33.2%,审理争议金额118亿多元,使近100亿元的资金由死变活,重新投入运转,对维护经济秩序起了积极作用。一年来,许多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深入农村和工矿企业开展专项审判,通过审理在当时当地带普遍性的、对改革有较大影响的经济纠纷案件,就案讲法,审教结合,治防结合,效果很好。例如,有的地方法院集中审理一批借款合同案件,有力地促进了农贷回收工作的开展,仅据山西、河南、辽宁、山东等部分法院的不完全统计,通过诉讼追回逾期贷款达10亿元。许多法院加强了经济调解工作。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还就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开展调解工作进行了新的探索。这不仅较快地解决了纠纷,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而且有利于执行,使陷于停滞的经济贸易活动及时恢复经营,促进了资金和商品的正常运转,提高了经济效益。我们将总结这方面的经验,加以推广。

    一年来,全国法院审结了一批涉外经济纠纷案件,有中方当事人胜诉的,也有外国当事人胜诉的,还有各有胜负的。由于审理这些案件严格依照了我国的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并参照了国际惯例,对中外当事人一视同仁,在国际上获得了信誉与好评。同时,全国法院还依法公正地审结了一批涉港、澳、台的经济纠纷案件。今后要在总结已有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涉外和涉港、澳、台经济审判工作,促进对外和对港、澳、台的经济贸易、技术合作的发展和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

    目前经济纠纷案件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执行难的问题仍非常突出。不少有关清偿债务的案件很难处理。有一些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有些公司被清理停办后,开办单位不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更有一些“四无”公司将贷款或预付货款挥霍浪费殆尽。有些地方、有些部门,为了保护本地、本部门的利益,依法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不予协助;也有的地方法院有意袒护本地当事人一方,对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不予协助。对这些问题,人民法院今后一定要严肃执法,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的干扰,坚决依法办事。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经过认真细致的工作,当事人仍拒不执行的,要严格依法强制执行。

    (四)关于海事审判工作

    自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海事法院以来,至1988年底,上海、广州、青岛、天津、大连、武汉等六个海事法院共受理案件1454件,审结1233件,结案诉讼标的额为4.5亿多元。海事法院的收案数量逐年增多,案件类型已达20多种。

    4年来,海事法院共受理涉外案件146件,外国当事人涉及亚、欧、非、南北美洲的30多个国家,其中有些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海事法院在办理涉外案件中,坚持了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国内外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严格依法办案,维护了我国的司法管辖权,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海事审判不仅涉及许多国内法律、法规,而且涉及许多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我国已加入有关海上避碰、海上人命安全、油污损害民事责任、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等国际公约。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根据海事审判工作的需要,先后就有关涉外海事诉讼管辖、诉讼前扣押船舶、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等作出司法解释。为了进一步开展海事审判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服务,为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服务,我们建议,根据需要还应参加一些有关的国际公约,同时希望正在起草的海商法早日颁布。

    4年多来,海事审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对维护航运秩序,保护海洋环境,促进航运事业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我国海岸线长,港口众多,随着形势的发展,海事审判任务会越来越重,现有的六个海事法院不能适应需要;同时,由于体制不健全,上诉案件的审理和对海事审判工作的监督都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我们拟在某些沿海经济特区的港口城市增设海事法院;改进上诉体制,健全海事审判机构;同时,各海事法院根据需要派出巡回法庭,就地办案,便利诉讼,提高海事执法水平。

    (五)关于行政审判工作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130多个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公民和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处理可以向法院起诉,还有大量的地方法规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诉讼到人民法院的行政案件逐年增加。1986年以来,人民法院陆续建立行政审判庭,现已有26个高级法院、242个中级法院(占中级法院总数的63.5%)、1154个基层法院(占基层法院总数的39%)建立了行政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也于去年建立了行政审判庭。

    全国法院两年来共受理行政案件14513件,涉及治安、土地、海关、食品卫生、医药、环境保护、工商、税务等许多行政管理部门。这两年内,全国法院共审结行政案件13428件,其中维持原行政决定的6698件,占49.9%;撤诉的3354件,占25%;撤销原行政决定的1321件,占9.8%;变更或部分变更原行政决定的674件,占5%。实践证明,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保障了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利于促进行政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由于这是一项新的诉讼制度,有些公民和组织对它还不熟悉、不习惯,甚至还不知道运用国家法律赋予的这项权利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的机关不愿意出庭应诉,或者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有些法院的审判人员也还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畏难情绪。这些问题,随着行政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必将会逐步得到解决。

    这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行政诉讼法(草案),是一部重要的法律草案,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日益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行政诉讼法通过后,各级法院将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行政审判机构,培训行政审判干部,提高执法水平。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就具体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提出办法,积极、稳妥而又全面地开展行政审判工作。

    (六)关于处理告诉、申诉工作

    1988年,全国法院处理各类来信357.0685万件次,接待来访417.5204万人次。其中,告诉占59.4%,对历年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申诉的占25.6%,不属法院管辖的占15%。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刑事案件有11.9315万件(维持原判的7.4339万件,改判的3.1134万件),再审的民事、经济案件有1.6315万件(维持原判的9040件,改判的2947件)。通过处理告诉、申诉和再审,特别是对那些确属错判案件的改判纠正,保护了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团结。

    一年来,全国法院还处理了一些涉台申诉案件,其中刑事申诉197件,民事申诉26件。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和对台政策,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提出申诉的涉及去台人员的历史老案,继续认真地进行了复查,对确属错判的进行了纠正。这对于增进海峡两岸人民的相互理解和情谊,促进“三通”,早日实现祖国的统一大业,产生了积极影响。有些台胞、台属十分感激,表示要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竭尽心力,以遂夙愿。

    1988年全国法院收到的告诉、申诉和非诉的来信、来访,较前几年有所下降。主要原因是:刑事审判工作方面落实政策的任务已经完成;各项审判工作的质量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处理告诉、申诉的工作进一步加强。但是,目前来信来访的数量还很大,情况复杂,面临的任务仍很繁重。所以,各级人民法院要十分重视建立和健全人民申诉制度,使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得到保障,同时依法制止滥用权利和自由的行为,坚决克服官僚主义作风,认真落实分级负责的原则,努力提高处理告诉申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要依法立案;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及时予以纠正;对无理申诉的,要认真做好服判息诉的工作。

    二、为适应新形势下审判任务的需要,加强了法院的改革和建设

    (一)改善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水平

    第14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强调,各级法院要努力改善执法活动,全面地、准确地执行宪法和法律,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一年来在这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改善执法活动,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中提出,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监督,要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宪法原则愈来愈多地为社会各界所认识,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得到更多的尊重和支持。但目前仍有一些人民法院主要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到干扰;也有一些审判人员不能按照法律规定,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我们认为,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关键是各级法院要敢于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独立地作出判决。下级法院在执法过程中遇到了困难,要报告上级法院,上级法院要及时给予有力的支持和帮助。我们希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法院能否坚持依法独立审判进一步加强监督。

    我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这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法院加强了审判监督。一方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及时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予以纠正。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目前法律还不够完备,审判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很多,执法中有时还有阻力等实际情况,下级法院就一些涉及罪与非罪、政策界限不清,特别是极少数影响重大的疑难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及时研究,主要就适用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对案件的具体处理则由下级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经过开庭审理,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严格依法作出判决。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样做不仅不影响下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也不影响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而且对于提高执法水平,提高办案质量是有好处的。

    一年来,全国法院进一步认真执行了依法公开审判的制度,不少法院把搞好公开审判列为自身改革和业务建设的重点。过去有些审判人员包括一些法院的领导,对公开审判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少数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有的虽然公开审理,但流于形式,影响严肃执法。一年来,我们强调公开审判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要求各级法院要提高认识,努力克服案件数量多、办案人员不足、缺少审判法庭等困难,大力搞好公开审判。目前,一审案件基本上依法实行了公开审理,一些重要的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也依法实行了公开审理。实践证明,实行公开审理,不仅切实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而且带动了回避、辩护(辩论)、上诉等一系列审判制度的实行,提高了庭审质量。公开审判体现了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证了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同时,也有利于进行生动、具体的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犯罪与纠纷的发生。

    (二)充实和加强法院队伍,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官制度

    1988年,全国法院根据国家批准法院系统增编的决定,按照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最高法院工作报告提出的“宁缺勿滥,统一考试,择优录用,高级法院把关”的做法,积极慎重地进行了增编进人工作。到年底,已进3万余人。总的来看,进人质量是好的。今年,还将有1万多人调进法院工作,如何把好进人关仍然是一项很重要的任务。进人质量直接关系到法院队伍的素质,我们将继续坚持上述有效的做法。我们希望各级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府继续支持、帮助法院把好进人关。

    党的十三大提出,审判机关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要建立类似国家公务员的制度进行管理,要按照党政分开,管人与管事既紧密结合又合理制约的原则,实行科学的分类管理。根据这一要求,我们正在起草法官法。制定法官法,是对现行法院审判人员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其目的在于能更好地保证审判队伍素质的提高,更好地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因此,我们设想从法官的资格、考试、录用、选任、考核、晋升、培训、奖惩、待遇、管理等方面,建立一套完整的、适应审判工作特点的法官管理体制,以逐步建立起一支能适应改革、开放和建设需要的高水平的法官队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法官法列入今明两年的立法规划,我们将尽快起草出法官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逐步建立多层次、正规化的法院干部教育培训体系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和全面开展审判工作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一系列措施,改革和加强法院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大力提高审判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创办了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对法院干部进行系统的高等法律专业学历教育。去年,已有2.9万多名首届学员毕业。这批学员的毕业,加上去年国家分配到法院系统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在其他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法院干部,使全国法院干部队伍中具有高等学校毕业学历的人数由1987年的15%增加到了30%,加速了法院干部队伍知识化、专业化的进程。

    198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教委联合创办了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第一期高职级的审判干部和攻读法学硕士学位的学员已于去年9月入学。一些高级法院也正在积极筹建担负岗位培训任务的法官培训中心。部分高级法院委托普通高校举办了法律专业大专起点的本科教育。从去年秋季开始,全国法院系统开展了《法律(审判)专业证书》教育,有2万多名法院干部参加学习。去年,全国法院还通过举办各类短期培训班,对3万多名法院干部进行了岗位培训。

    这样,通过大专学历教育、本科学历教育、专业证书教育、大学后继续教育等多种方式、多种渠道的教育培训,预期到1995年,全国法院70%的干部,80%的审判人员,90%的正副院长将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水平,并将培养出一批具有双学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博士学位的法官。这将从整体上改变历史上形成的法院干部队伍文化、业务素质偏低的状况,为法官法的全面实施奠定基础。我们准备在现有的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和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的基础上,逐步办成类似国家行政学院的中国法官学院,以建立起正规化的法官教育培训体制。

    (四)从严治院,保持人民法院的清正廉洁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必须保持廉洁”的要求,一年来,我们把廉政建设作为“从严治院”的重点,主要做法是:经常进行理想教育、形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进一步提高法院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严肃查处内部的违法违纪案件等。1988年,根据《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的规定,法院系统受表彰奖励的集体4135个,立功受奖的个人24840人次。这些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中,有勇于顶住压力,排除干扰,坚持依法办案的;有拒腐蚀,廉洁清正,秉公执法的;有兢兢业业,不计名利,甘愿奉献,成绩卓著的。这是22万人的法院队伍的主流。但是,在法院队伍中,也确有极少数人经不起改革、开放的考验,经不起金钱的诱惑和腐朽思想的侵蚀而违法乱纪甚至犯罪,严重影响了审判机关的声誉,损害了人民法官的形象。我们对违法犯罪现象绝不姑息,一经发现,即严肃查处。据统计,1988年因违法乱纪受到纪律处分的法院干警383人(其中审判员164人);因触犯刑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18人(其中审判员6人)。

    保持人民法院的廉洁是关系到审判机关秉公执法的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拟在今年上半年召开全国法院廉政工作会议,以进一步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加强纪律,健全制度,建设一支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的队伍,更好地完成人民法院肩负的各项任务。

    (五)加快法庭建设,改善执法条件

    一年来,由于各地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建设又有了新的进展。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职权的重要场所,是开展审判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计委进一步研究了各级法院审判法庭建设的情况。国务院专门发出文件,要求各地人民政府积极支持,妥善安排,尽快把当地的审判法庭建设起来。这个文件下达后,已经在许多地方得到执行。我们要求各地法院作出规划,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使审判法庭在3年内基本建成,大中城市和沿海开放地区应再快一些。

    一年来,法院的业务经费状况在有些地方有所改善,但经费短缺仍然是比较普遍存在的问题。基层法院特别是老少边困地区的法院困难更大,不能保证办案的需要,使一些案件该收的不能收,该查证的不能查证。因此希望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增加拨款,保证法院必要的办案经费;贫困县由上级财政部门给予办案经费补贴;同时,法院的应急装备、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也需要给予保障。

    (六)加强基层建设,改进基层工作

    现在全国有基层法院3014个,有人民法庭17273个。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机构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做好了,全国法院的审判工作就有了坚实的基础,对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也具有重要作用。去年,我们增编的人员绝大部分充实到了基层人民法院及其人民法庭,并且对一些不健全的人民法庭进行了调整和加强,还尽可能地为人民法庭工作人员创造工作和业务学习条件,以更好地发挥人民法庭的作用。但是,我们对加强基层特别是人民法庭的工作抓得还不够,他们的工作条件仍很艰苦。我们将进一步调查研究,在适当的时候召开人民法庭工作会议,切实加强人民法庭的工作,争取今年法院的基层工作有较大的变化。

    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现在有些地方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不健全,有些基层法院对调解委员会工作的业务指导有所放松,亟待整顿和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民间调处群众纠纷的工作,以及时妥善地解决大量的民间纠纷,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七)开展与外国法院间的司法协助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互相委托,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承认和参加的与审判工作有关的国际条约达50多个,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等;同罗马尼亚、泰国、英国、荷兰等20多个国家签订了投资保护协定;同法国、波兰、比利时签订了司法协助协定,还正在与一些国家商签司法协助协定。去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法院发出了《关于执行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法院认真执行已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积极参加司法协助协定的谈判,努力做好司法协助工作。这不仅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而且有助于促进中外经济贸易与科学技术合作以及文化交流的发展。

    各位代表,一年来,全国法院的审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法院自身的改革和建设也取得了明显的进展。这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和支持下,各级人民法院共同努力的结果。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缺点,主要有:一是对全国法院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查研究不够深入、系统,对法院工作的宏观指导需要进一步加强;二是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够,办案的质量和效率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三是对法院干部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抓得不够有力,对一些干警中存在的纪律松弛、作风拖拉的现象,亟需进一步加强管理和教育。我们将坚决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改正。

    过去一年里,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主动地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并要求地方各级法院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法院的监督,使法院工作得到了极大的支持。人民法院今后面临的任务将更为繁重、艰巨,我们真诚地希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继续加强对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支持。我们将进一步努力做好审判工作,积极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人民日报》1 9 8 9 0 4 0 9 第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