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中国概况>> 中国简况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991年)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3月27日   来源:人民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一九九一年四月三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

    各位代表:

    现在,我将人民法院一九九○年的主要工作情况和今年的工作安排向大会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一九九○年,全国法院坚决贯彻政法工作“竭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全年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四十五万九千六百五十六件,比上年上升百分之十七点零九;审结四十五万七千五百五十二件,比上年上升百分之十七点四四。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人犯五十八万二千一百八十四名,比上年上升百分之二十点六二。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包括死缓)的,占判处人犯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六点九九,比上年增加二点七五个百分点;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占百分之六十一点四四;免予刑事处分的七千二百五十人;宣告无罪的一千九百一十二人。这是一九八四年以来刑事审判任务最繁重的一年。

    针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猖獗的情况,政法机关从去年五月开始,集中开展了一场“严打”斗争。各级人民法院继续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对于那些情节严重的杀人、抢劫、重大盗窃、强奸、拐卖妇女儿童、流氓等犯罪分子,特别是惯犯、累犯、流窜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该重判的重判,该判处死刑的判处了死刑。同时,注意做到宽严相济,对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人民法院的严正判决,打击了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对维护社会稳定起了积极作用。

    一个时期以来,有关毒品和淫秽物品的犯罪活动日趋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毒化社会风气,并诱发其他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开展禁毒和“扫黄”斗争,关系到国家的强盛、民族的兴旺。一九九○年,各级人民法院把打击这类犯罪活动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全年共审结这类案件三千八百六十四件,比上年上升百分之四十二点五八,从严惩处了犯罪分子。去年十二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为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最高人民法院随即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法院坚决执行,以进一步推动禁毒和“扫黄”斗争的深入开展。

    一九八九年春夏之交,北京发生政治动乱进而发展成为反革命暴乱。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审查了一部分违法犯罪分子,绝大多数经审查教育后已陆续宽大释放。一些实施打、砸、抢、烧、杀的和大肆宣传煽动、阴谋颠覆人民政府、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严重犯罪分子,他们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应依法惩办。据统计,北京市法院共审结实施严重打、砸、抢、烧、杀的刑事案件四百九十件,七百一十五人;大肆宣传煽动、阴谋颠覆政府、妄图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刑事案件六十二件,七十二人。人民法院对这类案犯的审判,现在已基本结束。审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特别是对青年学生犯罪的,着眼于教育挽救,尽可能宽大处理。凡是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均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人民法院的审判是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的,依法应公开审判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开庭审理时,包括被告人亲属在内的各界群众参加了旁听;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申请回避权、辩护权、上诉权等各项诉讼权利。对判了徒刑的,如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还可依法予以减刑、假释。人民法院对暴乱中犯罪案件的正确处理,维护了国家的稳定,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拥护。

    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对于坚决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个重要保证。一九九○年,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犯罪案件上升,其中贪污、贿赂案件上升幅度较大,万元以上的大案增多。各级人民法院继续贯彻从严惩处的方针和“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对起诉到法院的严重经济犯罪案件依法进行了审判。全年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八万八千一百八十四件,审结八万七千八百四十六件,分别比上年上升百分之十四点八九和百分之十五点七三。其中受理贪污、贿赂案件二万四千七百四十九件,审结二万四千三百三十件,分别比上年上升百分之四十四点三和百分之四十七点四四。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人犯十二万一千零五十三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包括死缓)的,占给予刑事处分人数的百分之三十三点九一,比上年增加三点三二个百分点。在判刑的犯罪分子中,有处级干部一百四十七人,司局级干部八人。去年法院受理的经济犯罪案件虽然增多,但仍有一些依法应由法院定罪判刑的案件却没有移送到法院来,致使犯罪分子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这主要是因为“以罚代刑”的问题依然存在,与此相关的赃款赃物随案移送的问题,在不少地方也没有解决。我们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彻底解决这一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是目前一个值得重视的社会问题。各级人民法院注意通过审判活动,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少年。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总结推广了少年法庭“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经验。去年,少年法庭已由前年的四百多个增加到八百六十二个。许多法院不断探索适合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方式;聘请妇联、共青团、学校、工会的干部作为少年法庭的特邀陪审员,共同做好对少年犯的矫治和转化工作,在降低重新犯罪率,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要求各级法院尽快做到所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由少年法庭审理。

    根据多年来的经验,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是进行综合治理。去年,各级人民法院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采取了一些其他措施,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是努力在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各项审判工作中落实参加综合治理的具体措施,以预防纠纷、制止违法、遏制犯罪。二是通过公开审判,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选择典型案例,以案讲法,震慑犯罪,教育群众,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三是在办案中注意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的管理和制度上的漏洞,及时提出司法建议,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四是对于罪行较轻,具备从轻、减轻情节,有条件放到社会上监督改造的一些犯罪分子,适用了缓刑、管制,并注意对判处缓刑、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协助有关部门落实监管措施。五是对于在劳改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裁定减刑、假释,促进了犯人的改造。六是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参与综合治理的前沿阵地的作用,就地审理大量案件,并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把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今年一月召开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明确提出,综合治理是今年政法工作的重点。我们要求各级法院认真贯彻会议精神,把人民法院参加综合治理的工作再向前推进一步。

    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是顺利实施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必要前提和基本保证。人民法院对此负有重要职责。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还将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目前我国社会中仍然存在着某些不安定因素,一些社会丑恶现象有所滋长,刑事案件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还在上升。社会治安形势还是严峻的。国外敌对势力从未放弃对我国进行和平演变,仍在继续进行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党中央一再强调,必须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用以打击反社会主义的分子和各种破坏安定团结的势力。人民法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我们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牢固树立人民民主专政观念,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专政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把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的斗争继续深入下去,不能有丝毫的松劲和麻痹,努力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经济和海事审判,为治理整顿、改革开放服务

    经济审判是人民法院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关系、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一九九○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五十八万八千一百四十三件,比上年下降百分之十四点八六;审结五十九万八千三百一十七件(含上年未结案),比上年下降百分之十点六二。诉讼标的总金额一百八十八亿零八十三万元。其中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二十一万四千三百四十三件,比上年下降百分之十七点一三;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十六万七千三百九十三件,比上年下降百分之十五点七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一万三千六百二十二件,比上年下降百分之十五点八九。在经济纠纷案件总数下降的同时,有些经济纠纷案件仍然上升。其中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三万一千二百一十七件,比上年上升百分之三点三六;财产租赁案件七千八百零二件,比上年上升百分之五点三六;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共五百三十五件,比上年上升百分之三十九点三八。经济纠纷案件的这些变化,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通过治理整顿,经济过热的现象受到抑制,经济领域特别是流通领域的一些混乱状况初步得到克服,经济秩序明显改善。在去年的经济审判工作中,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为治理整顿、改革开放服务的指导思想,通过审理大量借贷、购销、技术合同纠纷,公司债务清偿,产品质量责任等案件,以整顿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商品、资金、技术市场的建立和发育,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审理大量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和企业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联营纠纷等案件,促进了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通过审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促进了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经济贸易的发展。

    一九九○年,海事审判工作也有新的发展。全国八个海事法院共受理一审海事、海商案件七百五十三件,比上年上升百分之三点八六,收案类型已达三十三种,诉讼当事人来自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审结海事、海商案件七百三十七件,比上年上升百分之十六点四三,结案诉讼标的金额二亿三千五百多万元。海事审判具有专业技术性强、涉外案件多、诉讼标的金额大、适用法律复杂的特点。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涉外海事、海商案件,有效地行使了我国的司法管辖权,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些外国当事人反映,中国法院的审判是公正的,同中国发展航运事业和经济贸易往来是有法律保障的。为了适应海事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我们正在筹备设立海事高级法院,并已就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报告。

    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说明,经济越发展,改革越深入,开放越扩大,有计划商品经济越成熟,就越需要健全法制,保证各项经济活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这次大会审议的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中提出要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使各方面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有法可依,并切实加强经济监督和经济司法工作。今后,人民法院的经济、海事审判工作服务的领域将更加宽广,任务将更加繁重。今年我们将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第一,加强调查研究,了解经济发展的情况,改革开放的趋向,新出现的经济关系,经济纠纷的变化,以在审判工作中取得更大的主动权。第二,精心审理好与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关系最密切的案件,主要是同发展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有关的案件;同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双层经营体制有关的案件;同发展外向型经济和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案件,特别是“三资”企业和“三来一补”中的案件。第三,处理具体案件要把严肃执法和注重社会效果统一起来。对于一切有利于改革开放,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行为,只要是合法的经营活动,都依法予以保护;对于一切不利于改革开放,不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行为,都依法予以约束和限制;对于一切危害改革开放,破坏经济建设的行为,都依法予以制裁。为了使经济审判工作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这次人大会议后召开第二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总结经验,确定今后经济审判的任务,以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服务。

    三、做好民事、行政审判和告诉申诉工作,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民事审判工作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对于维护安定团结,防止矛盾激化,(⑶⑸)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多年来,民事案件一直占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一九九○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民事案件一百八十五万一千八百九十七件,比上年上升百分之二点零一;审结一百八十四万九千七百二十八件,比上年上升百分之二点二八。其中离婚案件八十万九千八百二十五件,债务案件五十六万八千零一十六件,赔偿案件十六万九千九百一十九件,房屋案件五万八千零九十五件,土地案件三万一千五百五十五件,继承案件二万零五百二十九件。去年,各级人民法院以贯彻民法通则为中心,全面执行民事法律政策,改进民事审判方式,着重抓了以下四项工作:一是审理了大量离婚、抚养、赡养、扶养、继承等案件,保障了婚姻自由,保护了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审理了大量损害赔偿、债务、房屋、林木、水利、土地等案件,保护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三是依法审结了一些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著作权等新类型案件,使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的人身权利得以保护。四是审理了一批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依法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增进了海峡两岸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一九九○年十月一日施行后,我国的行政审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为实施行政诉讼法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并积极、慎重地处理了一批行政案件。截至一九九○年底,三十个高级人民法院全部建立了行政审判庭,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也建立了行政审判庭。一九九○年,全国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一万三千零六件,比上年上升百分之三十点九二;审结一万二千零四十件,比上年上升百分之二十三点五九。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案件上升幅度更大。去年十月至十二月,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五千二百五十八件,比上年同期上升百分之九十六点五六。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除治安行政和土地行政案件仍占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五外,还有工商、林业、环保、海关、税务、城建、医药、卫生等行政案件。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密切了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在行政审判实践中,我们感到,全面执行行政诉讼法,更好地开展行政审判工作,还需要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应当更加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行政诉讼法,使广大群众懂得和善于通过行政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使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理解行政审判有利于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二是目前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力量严重不足,亟待加强,以适应工作的需要。三是一些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协调配套,以使人民法院和有关行政部门执法有据。

    告诉申诉工作是人民法院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一九九○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继续加强告诉申诉工作。全年处理人民来信二百二十万零三百八十三件次,接待人民来访三百零六万四千八百五十八人次,共五百二十九万五千二百四十一人(件)次,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点六八。为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告状难”问题,人民法院采取措施,改进工作,领导亲自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解决疑难问题,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

    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提出,在九十年代,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达到一个新水平,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要进一步健全。为了实现这一奋斗目标,各级人民法院将更加努力地开展民事、行政审判和告诉申诉工作,切实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增进人民群众的和睦团结,维护社会的安定。今年,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继续重点抓好婚姻家庭、债务、赔偿案件的审理,同时妥善处理土地、林木、水利和宅基等案件,特别要及时审理那些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我国著作权法将于今年六月一日施行,我们正在组织民事审判人员认真学习,把依法处理著作权纠纷案件作为民事审判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在行政审判工作中,要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全面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通过审判活动,既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又支持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告诉申诉工作中,将继续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告状难”的问题,依法该立案的一定立案,切实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四、严肃执法,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一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严肃执法,提高执法水平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一)坚持以公开审判为重心,全面贯彻诉讼法,不断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行政诉讼法已先后实施,本次大会还将对民事诉讼法(试行)进行修改,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日臻完备的重要体现,为人民法院严肃执法,提高执法水平,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去年,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认真执行各项审判程序和制度,切实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辩护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不断提高公开审判的水平,从程序上保证了办案质量。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在“质量第一”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快办案、多办案,并注意把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有机地统一起来。总的看,各级法院的办案质量是好的。但是,也确有少数案件的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刑事判决偏轻偏重,有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处理不公正,有的不严格执行程序法,有的审理不及时,等等。对这些缺点和问题,我们在今年二月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明确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克服和解决。

    (二)加强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一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对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和纠正。对需要再审的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审判,做到“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各级人民法院还受理检察机关按照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提起抗诉的刑事案件二千五百一十七件,审结二千四百一十九件。其中原判确有错误依法改判的八百七十一件,占百分之三十六点零一;发回重审的二百二十件,占百分之九点零九;原判正确予以维持的一千零二十六件,占百分之四十二点四一;检察机关撤回抗诉的二百五十三件,占百分之十点四六;作其他处理的四十九件,占百分之二点零三。通过审判监督,使那些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判决得到了纠正,使正确的判决得到了维持,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一九九○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加强了司法解释。去年,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有关刑事、民事、经济等方面的司法解释二十二件。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发挥案例的指导作用。今后,随着形势的发展,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还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其中属于具体适用法律的一些问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及时作出司法解释,我们将努力把这项工作做得更好一些。

    (三)加强对经济纠纷和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工作。一部分经济纠纷和民事案件的判决“执行难”,是多年来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一九九○年,我们加强了执行工作,一些法院建立了执行机构,配备了专职执行人员,改进了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加强了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一些法院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依法执行了一批难度较大的经济纠纷和民事案件的判决,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执行难”的问题仍然存在。造成“执行难”有多方面的原因:有些当事人资不抵债,无法执行;有些当事人隐匿、转移被执行财物,难以执行;有些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更替,“新官不理旧事”,拒绝执行;有的法院由于执行力量弱、条件差、措施不力,影响执行。“执行难”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今年,我们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继续大力加强和改善执行工作,严格依法办事,在各方面的支持下,使“执行难”的状况尽快地有一个较大的改观。

    (四)在经济审判工作中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一年来,我们强调人民法院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反对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许多法院做到了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审判,不袒护本地当事人;对一些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判决不正确的案件,依法进行了改判。但是,近年来,地方保护主义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影响仍很严重,一些法院为了本地区利益,违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偏袒本地当事人,争管辖权,滥用诉讼保全,等等。为了进一步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地区封锁和市场分割是与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国内的统一市场不相容的,审判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同国家法制的统一也是不相容的。我们要继续把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作为纠正不正之风的一项重要内容,经常进行检查、整顿,抓住典型案件,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借以推动全局。同时,希望各方面对人民法院严肃执法给予大力支持。

    (五)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一九九○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涉外和涉港、澳、台刑事、民事、经济、海事、行政案件二千八百件,对促进改革开放和祖国和平统一,起了积极的作用。今年,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案件,将继续坚持主权原则、对等原则、司法豁免原则,信守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参照国际惯例,坚持实事求是,公正裁判。审理涉港、澳案件,要严格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可以适用香港、澳门地区法律的,可予适用,但以不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为限。审理涉台案件,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台湾居民在台湾地区的民事行为和依据台湾地区法规所取得的民事权利,如果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以承认其效力。对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也将根据这一原则,分别不同情况,具体解决承认其效力问题。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与台湾省有关方面通过适当途径,妥善解决相互委托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送达诉讼文书和执行等问题。对台湾居民在回大陆探亲、旅游时提起的诉讼,要尽量提供方便,及时审理,及时执行。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逐步健全,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当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要进一步强调严格依法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就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我们把严肃执法,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作为今后法院工作的重要任务,下功夫抓好,坚决纠正审判工作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

    五、大力加强法院建设,提高法官队伍素质,改善执法条件

    一九九○年,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一手抓审判,一手抓建设,在完成审判工作任务的同时,法院的队伍建设、基层建设和物质建设也取得了一定进展。

    (一)加强队伍建设。一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组织广大干警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理解当代社会主义面临的重大问题,坚定社会主义信念,深刻认识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自觉性。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坚持“从严治院”的方针,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机制,自觉接受党委、人大、政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坚决制止和纠正不正之风。去年第四季度,全国法院系统开展了执法执纪大检查,取得了好的效果。事实说明,法院队伍中绝大多数干警是好的。去年全国法院又涌现出很多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受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有四千二百五十四个,先进个人有一万七千一百八十四名。但是,法院队伍中也有少数人违法违纪,甚至利用职权,枉法裁判。去年,全国法院干警中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共八百八十七人(内有审判人员三百二十六人),受刑事处分的二十五人(内有审判人员七人)。这些人虽然是少数,但影响很坏,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声誉。今年,我们要求各级法院进一步把廉政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领导要以身作则,做廉政和勤政的表率,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领广大干警创造一个为政清廉的好风气。我们衷心欢迎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人士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法院干警加强监督,对来自各方面的批评、建议和检举,我们一定认真对待;对干警的违纪违法问题,一定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坚决清除贪赃枉法等严重违法乱纪分子。

    我们坚持把法院队伍的业务建设作为提高执法水平的一项根本措施。一九九○年,各级法院共举办各种培训班三千多期,参加的人员五万多人次。截至去年九月,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已有三万五千人毕业,在校学习的还有近四万人。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培养了一批高级法官和高层次法律专门人才。全国已有八个高级人民法院建立起进行岗位培训的法官培训中心。通过各种形式、多渠道的业务培训,使广大法院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今年我们要继续加强干部特别是青年干部的培训,使他们尽快成为审判工作的骨干;加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官培训中心建设的步伐;积极筹办中国法官学院,使之成为培训高级法官及其后备人才的重要基地。

    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人民法院领导职务和人民陪审员,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已有民主党派成员担任领导职务。今后,各级人民法院将主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举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法院的各级领导职务;同时,聘请一些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人民法院的陪审员,参加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参与有关法律、政策的研究和咨询。

    为了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官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正抓紧起草《审判员条例》,将于今年内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加强基层建设。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机构人民法庭处在法院工作的第一线,不仅承担着全国百分之八十左右一审案件的审判任务,还在处理简易纠纷、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宣传法制、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担负着繁重任务。因此,加强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的工作,是搞好法院工作的基础。一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决定,改进审判作风,面向基层,深入基层,服务基层,切实解决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在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同时,加强对人民法庭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根据需要和可能,对人民法庭的设置、人员配备进行调整、充实,建立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方法,培训审判人员。截至去年底,全国已建立人民法庭一万八千五百个,配备法庭干部七万余人。从目前情况看,还有一些应当建立的人民法庭没有建立起来;有些已建立的人民法庭,人员配备尚不足法定人数。今年,我们把加强基层建设作为法院工作的一个重点,努力创造条件,使人民法庭的建设有所发展。为了使人民法庭的工作和建设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人民法庭组织条例》,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加强法院物质建设,改善审判工作条件。一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党委、人大和政府各部门的支持下,经过努力,审判工作所必需的物质条件有了一定改善。但是,许多地区由于种种原因,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的建设进展缓慢;业务经费特别是办案经费短缺,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严重不足,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开展。今年,我们将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制订计划,提请有关部门逐步予以解决。

    各位代表:

    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为我们绘制了未来十年建设和发展的宏伟蓝图,提出了我国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的行动纲领,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本世纪的最后十年,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人民法院的任务会更加繁重。我们将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进一步全面开展各项审判工作,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加强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为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服务,为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顺利实施服务。今年,是执行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第一年,也是继续治理整顿、深化改革至关重要的一年。各级人民法院将在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下,振奋精神,埋头苦干,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人民日报》1 9 9 1 0 4 1 3 第3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