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中国概况>> 中国简况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993年)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3月27日   来源:人民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1993年3月2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

    各位代表:

    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海事、铁路运输等专门法院认真贯彻执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全面加强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海事等各项审判工作,进一步提高司法水平,对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现将5年来人民法院工作的主要情况和今后工作的意见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关于刑事审判工作

    5年来,人民法院认真履行人民民主专政机关的职责,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等各种犯罪活动。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2016357件,其中1992年受理的422991件,平均每年上升百分之七点九。5年共审结2011671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人犯2438217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包括死缓)的,占判处人犯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四点九,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占百分之六十三点三,免予刑事处分的占百分之一点四,宣告无罪的占百分之零点四。

    (一)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5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会同公安、检察等机关共同开展全国性的集中“严打”和各地区的专项斗争,依法严惩杀人、抢劫、爆炸、强奸、流氓、“车匪路霸”和破坏交通、通讯、电力设备等犯罪分子,特别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依法审判了1989年春夏之交在北京发生的反革命暴乱和一些地方发生的政治动乱中的刑事犯罪案件。5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案件750744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人犯1107816人,其中1992年判处的244820人。

    盗窃案件历年来居各类刑事案件数量之首。各级人民法院重视严厉打击盗窃犯罪活动,积极参加1991年9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为期3年的反盗窃斗争,依法从严惩处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重大盗窃犯、惯犯、流窜犯,并注意对销赃犯的打击。5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盗窃案件774528件,判处盗窃犯罪分子1142961人,其中1992年判处的206729人。

    一个时期以来,强迫、容留妇女卖淫,拐卖妇女、儿童,走私、贩卖毒品,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聚众赌博等犯罪活动相当严重。198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把打击这几类犯罪活动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全国法院认真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5年共审结这几类犯罪案件69060件,判处犯罪分子101367人,其中1992年判处的24879人。鉴于云南边境地区毒品犯罪活动猖獗,为了及时严惩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6月依法授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在1991年和1992年的“国际禁毒日”前后,云南、贵州、广东、甘肃、广西等地法院分别召开公开宣判大会,依法从重判处了一批毒品犯罪分子,并当场销毁了一批毒品。

    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决定》,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通过公开审判,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提出司法建议。对未成年人犯罪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在有条件的地方依法适当多判一些缓刑、管制,依靠群众进行改造。5年全国法院共判处缓刑、管制258285人。对劳改中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裁定减刑或者假释。5年全国法院共办理减刑案件932542件,假释案件104237件。

    (二)深入开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维护经济秩序

    5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惩办了一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经济犯罪案件169777件,除正在上诉的、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和撤诉的以外,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人犯148145人,其中1992年判处的33280人。5年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8亿元。

    为了促进廉政建设,人民法院坚持把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犯罪作为打击的重点,认真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5年共审结贪污、受贿案件101831件,除正在上诉的、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和撤诉的以外,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人犯77547人。为了推动打击经济犯罪斗争的深入开展,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各地人民法院及时宣判了一些宽严典型案件,促使一批经济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人民法院坚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等法律,加强了对走私、诈骗、偷税抗税、伪造国家货币等严重扰乱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的打击。近几年来,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各级人民法院对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案件,及时依法严惩,该重判的坚决重判,并依法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不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到好处。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着重抓好大要案的审判。有些大要案涉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犯罪,社会危害大。5年全国法院共判处贪污、贿赂犯罪数额在万元以上的25602人,其中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1003人,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54人,100万元以上的31人,犯罪数额最大的达313万元。在判处的贪污、贿赂案件中,有县(处)级以上干部638人,其中司(局)级干部38人,省(部)级干部4人。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调查研究,针对企业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经济犯罪案件,及时提出了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法律和政策规定不明确的,慎重处理;对大胆改革,工作有失误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对一贯表现好或者有突出贡献、认罪态度好的,依法从宽处理,需要判刑但生产经营和科研工作有特殊需要的,依法判处缓刑。

    当前,打击经济犯罪中存在的“以罚代刑”问题仍未解决,一些依法应由法院判处的案件,没有依法移送或者起诉到法院,有关部门只作行政处罚或者经济处罚了事,致使一些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例如,1992年全国法院受理走私案件只有297件,而仅据一个部门的统计,同年查获的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案件就有1456件。造成“以罚代刑”的主要原因,一是部门利益驱动,赃款赃物谁上缴谁受益;二是缺乏制约监督机制;三是制度不健全。我们希望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这一问题。

    二、关于经济审判和海事审判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调节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积极参与治理整顿,努力为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发展农村经济服务,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5年共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3016608件,其中1992年受理的650601件,平均每年上升百分之十二点二;共审结2996496件,结案诉讼标的总金额达1069.14亿元。

    (一)加强对经济合同、金融、工业产权和技术合同纠纷等案件的审理,促进市场的发展。5年全国法院共审结购销合同纠纷案件909678件,其中1992年审结的214093件。人民法院妥善处理了因清理整顿公司遗留的和因市场销售情况或者价格变化引起的不履行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严肃处理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

    人民法院认真处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积极参与清理“三角债”,5年共审结这类案件998552件,其中1992年审结的182980件。5年共为国家收回银行贷款200多亿元,有力地支持了金融部门回收贷款的工作。近年来,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的法院,还审结了一批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中出现的股票、债券、票据和融资租赁纠纷等新类型案件,拓宽了经济审判的领域。

    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专利法、商标法和技术合同法,5年共审结专利、商标和技术合同纠纷案件6796件,其中1992年审结的1808件。人民法院重视对工业产权和技术权益的司法保护,对侵犯他人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予以制裁;妥善处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促使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二)加强对企业承包、租赁和破产等案件的审理,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法人制度的规定,保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1992年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后,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纠纷和破产案件上升较快。仅1992年就审结企业承包、租赁合同纠纷8620件;审结破产案件265件,比上年上升百分之三百六十五。

    (三)加强对农村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5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等案件176705件,其中1992年审结的51036件,平均每年上升百分之二十点七。通过审理这类案件,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促进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不断完善。各级人民法院还及时审理涉及乡镇企业的经济纠纷案件,促进了乡镇企业的发展。

    (四)加强执行工作。5年来,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下,人民法院判决的执行工作得到了加强。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执行案件统一组织清理。5年全国法院共执行经济纠纷裁判1191152件,使大部分案件得到了执行。但是,“执行难”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其主要原因,一是一些企业严重亏损,无力还债;二是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干预,有关方面不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三是有些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逃避履行义务;四是有少数案件判决不公正,无法执行。我们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从全局出发,坚决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国家法制的统一;秉公执法,保证裁判正确;充实力量,健全机构,提高执行工作水平。我们希望有关方面大力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

    5年来,海事审判工作有了较快的发展。我国是世界海运大国之一,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进出口货物要靠海运来完成。海事、海商案件日益增多,收案范围也不断扩大。5年全国共受理一审海事、海商案件4652件,平均每年上升百分之三十六点七,收案类型已达33种,诉讼当事人来自38个国家和地区,有些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外国公民或者法人,也到我国海事法院诉讼。5年共审结4211件,其中1992年审结的1436件,结案诉讼标的金额12.38亿元。海事审判具有专业性强、涉外案件多、适用法律复杂的特点。各海事法院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在国际上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为了便利诉讼,有的海事法院在辖域的重要港口城市设立了派出法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将于今年7月1日生效施行。各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法院正在抓紧学习海商法,并积极做好施行的准备工作。海商法涉及许多国际公约、议定书、规则,施行海商法越来越要求司法的统一,因此,设立海事高级法院,统一受理二审海事、海商案件非常必要。我们正在就这个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关于民事审判工作

    民事权利是公民、法人的一项基本权利。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逐步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民事诉讼逐年上升。5年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民事案件8951833件,占全部收案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1992年受理的1948786件,平均每年上升百分之九点九;共审结8936284件。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以及著作权法等重要法律的施行,使民事审判工作不断向前发展。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处理大量民事案件,依法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对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生产的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依法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和继承案件。婚姻家庭案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一半。近几年来,由于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和财产关系的变化,离婚案件不仅数量增加,而且在离婚时解决财产分割、子女抚育、住房分配等问题的难度增大。5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离婚案件3950011件,赡养和抚育案件329761件,继承案件107109件。

    (二)积极审理债务、房地产、劳动纠纷等案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民间经济往来日趋广泛,债务案件特别是借贷案件大幅度上升。5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债务案件2610150件。审结房地产开发和其他房产案件263609件,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件80732件,促进了房地产和劳务市场的发展。

    (三)依法审理著作权和名誉权等案件。5年全国法院共审结著作权、名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荣誉权等案件11317件。著作权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我国已加入伯尔尼公约等有关版权的国际公约,并与一些国家签订了保护著作权的双边协议,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

    (四)妥善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等案件。5年全国法院共审结这几类案件166234件。这些案件多发生在农村,涉及资源的合理使用,关系群众的生产生活,矛盾容易激化,引起群众性械斗。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这些案件,及时化解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促进农业生产,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四、关于行政审判工作

    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是完善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使行政审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行政诉讼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行政诉讼案件上升很快。5年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84305件,平均每年上升百分之三十五点五,案件涉及到30多个行政部门。共审结82129件,其中维持行政机关决定的占百分之三十四点一,撤销行政机关决定的占百分之十七点五,变更行政机关决定的占百分之三,撤诉的占百分之三十五点四,作其他处理的占百分之十。此外,各级人民法院还办理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131328件。

    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既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5年中,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通过对侵犯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销售权、投资决策权等案件的审理,制止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促进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第二,加强对土地、工商、税务、环保等案件的审理,制止乱设卡、乱罚款、乱摊派等违法行政行为,促进商品的生产和流通。第三,加强对治安、收容审查、劳动教养等案件的审理,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5年来,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从无到有,开拓前进,初步打开了局面。但是,由于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不久,有些公民和行政机关对行政审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目前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公民、法人不敢告,行政机关不愿当被告的现象,人民法院也有畏难情绪。因此,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行政诉讼法,仍然是今后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我们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总结经验,敢于排除各种干扰,严格依法办案,以开创行政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五、关于涉外和涉港澳、涉台案件的审判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十分重视涉外案件的审理,把它作为促进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5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涉外案件6186件。人民法院审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涉外案件,依照我国法律,并按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参照国际惯例,运用冲突规范,解决好法律适用问题。坚持对中外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做好涉外案件审判工作的同时,我国法院积极开展同外国法院的司法协助活动。我国同13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其中同法国、波兰、蒙古、罗马尼亚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已生效执行,并于1991年3月加入了《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截至1992年底,我国法院委托外国法院和接受外国法院委托代为送达司法文书共188件。

    1987年以来,内地与港澳之间的交往不断增多。人民法院受理的涉港澳案件也随之增长,5年共受理涉港澳案件9264件。广东省法院与港澳法院建立了联系。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严格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进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适用香港、澳门法律的,在不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予以适用。

    为有利于大陆与台湾地区关系的发展,人民法院积极、妥善处理涉台案件。5年全国法院共受理这类案件1144件。198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并充分考虑海峡两岸人民长期隔绝的历史事实,就审理婚姻、继承、房屋、债务等涉台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规定。199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宣布,台湾居民在台湾地区的民事行为和依据台湾地区法规所取得的民事权利,如果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认可其事实效力。对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也将根据这一原则,分别不同情况,具体解决认可其效力的问题。同时提出,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与台湾有关法院通过适当途径,妥善解决相互委托代为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和执行等问题。我希望,今后海峡两岸有关法院能就相互委托代为一定诉讼行为的途径和方式等问题,进行接触商谈,达成具体协议,以利于保护两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关于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

    各级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司法水平,加强了审判监督工作。5年全国法院共接待人民来访1476万人次,处理群众来信1058万件次,其中,申诉437万件人次。为了使申诉工作规范化,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处理刑事案件申诉和处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认真审查处理,并对已生效的判决主动进行检查,发现原判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5年来,全国法院还审理了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刑事、民事、经济案件981件,按照二审程序提起抗诉的刑事案件10939件,共计11920件。其中,抗诉有理,原判确有错误,依法改判的4312件;抗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正确,予以维持的4926件;检察机关撤回抗诉的1298件;作其他处理的1384件。

    5年来,上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了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陆续制定了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和刑法的一些补充规定。为了在审判工作中正确实施这些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就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了有关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海事等方面的司法解释318件。例如,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还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关于执行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等等,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其他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这些司法解释,对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起了重要的作用,并为立法工作提供了一些可资借鉴的经验。在作出新的司法解释的同时,对过去的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其中不适应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发展需要的,陆续加以修改或者废止。

    七、关于法院的自身改革和建设

    法院的自身改革和建设是人民法院做好审判工作的重要保证,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5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的自身改革和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完善法院体制,改进审判方式。一是根据进一步扩大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增设了厦门、海口、宁波3个海事法院,使海事法院由原来的6个增加到9个;在大连、烟台、青岛、广州、天津等地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保税区试设了法院或者派出法庭。二是健全审判机构,各级人民法院普遍设立了行政审判庭、执行庭,一些法院设立了房地产审判庭、涉外经济审判庭、少年法庭。三是依法加强调解工作,许多法院借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经验,成立了“经济纠纷调解中心”,结案快,执行快,效果好。四是改进公开审判的方式。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强调庭审的调查、辩论和质证,以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有些法院试行立案和审理分开的制度,强化法院内部的制约机制,以有利于解决“告状难”的问题。

    (二)加强法院队伍建设。5年来,法院的队伍建设有了很大发展,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为了提高法院队伍的政治素质,各级人民法院加强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的学习,去年初以来,又着重学习了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的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精神,进一步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武装头脑。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从严治院,健全廉政制度,强化监督机制,坚决抵制和纠正不正之风,开展每年一度的执法执纪大检查,大力表彰好人好事,严肃查处违法乱纪行为。5年来,在全国范围内表彰先进集体135个,先进个人105人,其中全国劳模32人;在省级范围内表彰先进集体936个,先进个人5029人。开除违法违纪干警138人(内有审判人员32人),受刑事处分干警157人(内有审判人员44人)。

    为了提高法院干部的业务素质,继创办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教委联合成立了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实行了《法律(审判)专业证书》教育制度,有计划地开展了岗位培训、岗前培训。5年来共培养高级法官800余人,大专以上毕业生7万余人,还有4万余人在校学习。全国法院审判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的,已由1987年的百分之十七点一上升到百分之六十六点六。最高人民法院和新疆、西藏、宁夏、内蒙等地法院举办了少数民族审判干部大专班或者短期培训班。全国有20个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了法官培训中心。全国法院系统多形式、多层次的干部教育培训网络已初步形成。目前,我们正在积极筹建国家法官学院。

    为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官制度,从1987年起,我们就着手研究起草法官条例,并于1991年开始在上海、哈尔滨两市部分法院进行试点,积累经验。法官条例(草案)不久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以上提到的问题,有些涉及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我们正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在法院组织、制度建设方面的新鲜经验,提出修改意见,尽快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加强人民法庭和审判法庭建设。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绝大部分设在农村,处在法院工作第一线,承担着全国百分之八十左右民事案件、部分经济纠纷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任务,还要处理简易纠纷、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宣传法制、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因此,加强人民法庭工作,是搞好法院工作的基础。5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面向基层、服务基层,从组织上、业务上和思想作风上大力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到1992年底,全国共有人民法庭18000多个,比1987年增加近3000个,配备法庭干部7万余人。为了使人民法庭的工作和建设进一步制度化,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人民法庭组织条例(草案)》,不久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5年来,在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下,全国法院的审判法庭有百分之七十五已经建成或者正在建设,人民法庭的办公用房有百分之六十一已经建成或者正在建设。但总的来说,人民法院的设施和装备还比较落后,经费紧缺,执法条件有待进一步改善。现在全国还有830个人民法院没有审判法庭,6800多个人民法庭没有办公用房,亟待解决。军事、海事、铁路运输等专门法院的审判法庭也需要抓紧建设。我们希望在“八五”期间,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办公用房能全部建成,经费紧缺、装备落后的问题也能得到适当解决。

    各位代表:在七届人大期间,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1556万余件,审结1555万余件,平均每年分别上升百分之六点八和百分之六点四。其中,1992年受理336万件,审结337万件(含旧存)。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同步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同时,人民法院的工作还存在不少缺点,一是有些干警的思想还跟不上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的新形势,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二是对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工作指导不够及时、有力;三是有的案件办案质量不高,甚至办错案,有的办“关系案”、“人情案”;四是有的案件办得拖拉,处理不及时,有的案件该受理没有受理,群众反映“告状难”;五是少数干警缺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作风简单、粗暴,甚至违法乱纪。对这些缺点,我们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克服。

    八、关于今后人民法院的工作任务

    今后5年是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党的十四大又明确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这给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以宪法为核心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的建立,越来越多的社会关系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来调节,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将更加繁重。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指导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继续全面加强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海事审判工作,深入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关系,切实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

    为了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总结过去5年的经验,各级人民法院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做到五个坚持:一是必须坚持审判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通过审判活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依法保护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行为,限制不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行为,制裁那些破坏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行为。二是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几年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取得了成绩,但是,一些地方治安状况仍然不好,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继续上升,有的地方犯罪活动猖獗。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充分认识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强化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作用,继续坚决打击各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坚决严惩严重经济犯罪分子,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三是必须坚持切实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要依法制裁侵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侵犯公民、法人的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以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调动和保护广大群众参加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四是必须坚持严肃执法。坚持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依法独立进行审判,不断改进公开审判方式,坚决反对和抵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人民法院要坚决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国家法制的统一。五是必须坚持法院的自身改革和建设。增强改革意识,更新观念,认真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司法实践经验,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大胆借鉴外国司法制度的有益经验,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

    各位代表:各级人民法院将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十四大精神的指引下,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下,振奋精神,努力奋斗,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人民日报》1 9 9 3 0 4 0 6 第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