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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11日   来源:人民日报

——1990年3月28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彭冲

    各位代表:

    我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以来常委会的工作,请予审议。

    1989年是很不寻常的一年。党和国家采取果断措施,制止了一些地方发生的动乱和平息了北京发生的反革命暴乱,捍卫了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随后,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十三届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保持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路线、方针、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鼓舞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不移地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在严重的政治斗争中,在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各方面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第一,坚决支持制止动乱和平息反革命暴乱,维护宪法尊严和国家稳定。

    去年春夏之交,我们国家经历了一次严重的政治风波。国内外敌对势力制造这场风波的目的,是要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颠履社会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早在去年年初和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社会上极少数人就制造种种舆论,妄图通过修改宪法否定四项基本原则。他们还打着“保障人权”的旗号,提出“大赦”,从多方面向全国人大施加压力。这些倒行逆施,理所当然地受到了代表们和常委会的坚决抵制。在北京发生动乱的严重时刻,动乱的策划者组织者又企图迫使人大常委会撤销国务院的戒严令。全国人大常委会顶住了这股逆流,认为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在北京市部分地区实行戒严是必要的、合法的,坚决支持国务院依法行使职权,制止动乱和平息暴乱,维护了宪法的尊严。胡绩伟委员支持参预动乱,并有侵犯其他委员权利的行为。现已依法撤销其职务。

    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委员陈希同《关于制止动乱和平息反革命暴乱的情况报告》,并作出了决议,坚决支持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为制止动乱和平息反革命暴乱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会议强调,稳定是国家的大局,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事情都干不成。要在全国人民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使广大群众既正确地行使宪法赋予自己的民主权利,又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把维护宪法的尊严和社会的安定作为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对于有些国家粗暴干涉我国内政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了极大愤慨。在常委会会议上,委员们严厉斥责了美国国会某些议员的多次反华叫嚣。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就美国国会通过所谓制裁中国的修正案,三次发表声明,强烈谴责和抗议美国国会不顾事实,颠倒黑白,恣意践踏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干涉中国内政的霸权主义行径。全国人大代表团在各国议会联盟第82届大会上,同许多友好国家一道,以压倒多数票挫败了西方某些国家妄图利用这次会议干涉我国内政的图谋。外事委员会还就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和欧洲议会分别通过在西藏问题上干涉中国内政的决议,三次发表声明,表明了我们的严正立场。常委会在对外交往中,还采取多种方式,向对方介绍我国平息暴乱的事实真相和国内经济、政治形势,重申我国继续坚持改革开放政策,继续执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同各国友好合作关系。我们的正义行动,获得了许多国家的理解和支持。

    在制止动乱和平息反革命暴乱取得决定性胜利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自觉性。去年7月,万里委员长连续主持了三次委员长会议,会议提出,我们要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四中全会精神,围绕稳定大局、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惩治腐败,加强立法工作,对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加强监督,促进中央提出的各项任务的落实。这三次委员长会议推动了人大工作的开展。

    第二,加强立法工作和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常委会继续把立法工作放在首位,取得了重要成果:先后审议了十个法律草案,其中有五个已获通过,决定将两个法律草案提请这次大会审议,其他三个还将继续审议。此外,还通过了一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常委会经过反复审议,广泛征求意见,认真修改,由第十次会议通过了集会游行示威法。这部法律根据宪法精神,既对保障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作了具体规定,为公民行使宪法赋予的这项民主权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又对这项权利如何正确行使作了必要的规定,防止有人滥用权利,干扰和破坏正常的社会、工作、生产、生活秩序。现在,集会游行示威法已经实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应严格依法办事,把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纳入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

    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增强国防观念,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都有重要作用。城市居委会组织法是在1954年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由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对发展城市基层民主,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有着深远的意义。防治环境污染是关系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全球性问题,引起世界各国关注。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体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利于更好地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城市规划法的制定,对促进我国城市规划的科学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有重要作用。常委会还审议了著作权法、铁路法、国旗法等法律草案。

    经常委会审议,决定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以及有关附件提请这次大会审议。这个法律的制定是彪炳我国史册的大事,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它体现了“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既维护了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又能保障香港的繁荣和稳定,符合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常委会高度评价起草委员会卓有成效的工作。

    提请这次大会审议的还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这个草案在总结十年来我国对外开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原来的法律规定作了一些重要补充和修改,旨在继续改善投资环境,更好地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表明了我国坚定不移地执行改革开放的国策。

    常委会还按照《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和近两年立法工作安排的意见,抓紧对一些法律的起草和研究工作。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加强了同有关方面的联系,进行调查研究,参与了法律的拟订工作。内务司法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还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四个调查组,分赴六省调查县乡政权任期和村民委员会建设等问题,民族委员会还派调查组到五省、市调查散居少数民族情况,广泛地听取了地方各级干部和群众的意见,为有关法律的修改作了准备。

    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一年来,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采取多种形式,改进和加强了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工作。一是,有重点地听取有关部门的汇报,对一些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或检查,督促有关部门严肃执法。工业企业法实施两年来,对推进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深化企业改革,起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这是一个符合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情况,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企业的基本法律。委员们通过调查认为,必须坚定不移地实行厂长负责制,加强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思想领导作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认真贯彻执行企业法。常委会组织的森林法执行情况视察组,分赴六省、自治区,比较全面地了解了森林法实施的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强调必须依法护林,坚决打击毁林犯罪行为,健全林业法制。教科文卫委员会对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情况,分赴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调查和检查。二是,代表和委员在视察中,把了解法律的实施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对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腐败行为和严重犯罪活动,要求有关部门必须依法查处。三是,通过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申诉,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维护正确判处,纠正了105件冤假错案,处理了群众检举揭发的131件违纪案件。这些措施,对促进法律的实施起了积极作用。

    第三,改进和加强工作监督,推动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和廉政建设。

    在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代表们对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做得不够,提出了许多批评和建议。常委会作了认真研究,按照大会批准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中从程序上、制度上加强监督的规定,主要围绕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和廉政建设等问题,开展工作监督,取得了一定成效。

    常委会会议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国务院及其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汇报,进行认真审议。这是常委会进行工作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审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公司情况的汇报时,委员们在肯定取得初步成效的同时,对清理整顿公司工作提出了许多尖锐的批评和意见。国务院随即在常务会议上,制定了关于搞好清理整顿公司的措施: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首先从国务院做起,下决心清理整顿好国务院及其部门所属的公司;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参加这项工作;严格把关,决不走过场。应国务院邀请,53位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了清理整顿公司和物价、税收、财务检查,促进了这些工作的开展。在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监察部关于反贪污、贿赂和反腐败斗争情况汇报时,委员们指出,惩治腐败和严厉打击贪污、贿赂,是关系我们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斗争,必须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痛下决心,排除阻力,认真抓出成效。要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该受惩罚的,不管是谁,都要绳之以法。对大案要案要抓紧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要公之于众。这样才能取信于民,振奋人心。常委会还审议了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我国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汇报,强调要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重要战略地位,切实纠正只重智育忽视德育的倾向,加强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人才。

    根据每年第三季度要听取国务院关于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规定,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副总理姚依林所作的198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汇报、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所作的关于1989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这两个汇报实事求是地肯定了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所取得的显著成绩,深入分析了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了解决的措施。委员们认为,治理整顿所取得的成绩来之不易,但面临的经济形势仍然严峻,切不可对成绩估计过高,要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消费需求的过快增长,把物价上涨的幅度控制在计划要求的范围内,下大力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保持工业生产适度增长,集中力量把农业搞上去。同时,要大力提倡艰苦奋斗,厉行勤俭节约。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还根据大会的授权,审查批准了关于1988年国家决算的报告。

    各专门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加强了工作监督。财经委员会每季度听取国家计委、财政部、经贸部、物资部、人民银行、统计局、物价局有关经济发展情况的汇报,并就1989年上半年的经济情况向常委会作了报告。内务司法委员会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的汇报,促进了惩治腐败、查处贪污受贿犯罪案件的工作。教科文卫委员会就计划生育工作问题、发挥科研院所作用问题听取了汇报,提出了有益的建议。华侨委员会围绕保障归侨和侨眷权益问题,做了大量调查研究,为制定有关法律作了准备。民族委员会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民委主任举行座谈会,着重研究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问题,对民族地区法制建设和地方人大民委工作,起了推动作用。

    第四,加强指导,依法搞好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

    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决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1990年年底以前进行换届选举。为了搞好这次换届选举,中共中央批转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常委会办公厅和中共中央宣传部联合发出了换届选举的宣传提纲,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了关于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法律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常委会办公厅还分片召开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选举工作同志的座谈会,研究了换届选举的工作问题。

    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是有七亿多选民直接参加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具体实践,对于加强县乡两级政权建设,促进政治经济形势的稳定,有重要意义。这项工作正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各地都加强了指导,严格依法办事。从已经完成选举的九百多个县(市)的情况看,注意了尊重选民意愿,保障选民的民主权利。在代表构成上,体现了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重视了保持少数民族、妇女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代表中的适当比例。正在进行换届选举的地区,也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积极开展工作。

    第五,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上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这是依法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权利。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代表提出的411件议案,有74件交由六个专门委员会办理,都已提出了处理结果的报告,业经常委会批准。另有337件议案作为建议、批评、意见处理,连同代表们提出的3778件建议,有关部门已将办理情况分别答复了代表。今后要进一步提高办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一起,组织代表和委员到工厂、农村、商店和学校等基层单位,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常委会设立的全国人大代表接待室,随时接待全国人大代表反映问题,及时处理了代表来信500多件。常委会办公厅组织在京的代表听取了有关部门所作的一些专题报告,使代表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常委会还重视和加强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工作,去年共处理人民来信近八万件,接待群众来访上万人次,督促解决了一些问题和困难。

    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常委会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存在不少缺点和问题。主要是:立法的步伐还赶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一些急需的法律还没有制订出来,充分利用各方面的力量抓紧立法还不够;监督工作还比较薄弱,需要在政治体制改革中进一步总结经验,逐步做到制度化、法律化;在联系代表和人民群众,以及联系地方人大常委会等方面,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进。

    各位代表!

    建国以来四十年的实践,特别是近十年来的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适合我国国情,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它从政治上组织上保证全体人民真正成为国家主人。既能够便利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力,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能够使各个国家机关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有效地组织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然,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这个制度本身也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我们必须划清社会主义民主同资本主义民主、同无政府主义和极端民主化的界限,发挥我国政治制度的巨大优势,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坚决反对否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克服各种忽视和淡化人民代表大会地位和作用的错误观点,把人大工作做得更好。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今后工作中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坚持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基本路线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客观规律,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已经明确载入我国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必须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行使宪法规定的各项职权,并以此作为衡量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标准。我们要认真总结建国以来人大建设的经验和教训,着重研究在当前形势下如何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的问题。不管国际风云怎样变幻,我们都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挫败国际反动势力“和平演变”的图谋。

    当前,全国人民的中心任务是实现政治、经济、社会的进一步稳定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工作要着眼于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推动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要按照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的精神,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和要求,努力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要继续完善人事任务制度,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行使任免权,体现任人唯贤的原则;还要把促进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不懈地抓下去。

    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一步搞好立法和监督工作。

    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始终是我们国家的一项根本任务。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企事业的权利。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破坏社会主义法制也必然危害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沿着社会主义的方向和轨道,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要继续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为自己的中心任务。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加快立法步伐。要抓紧制定和完善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人民正常生活的法律,如新闻法、出版法、结社法、工会法,以及保障妇女、少年、儿童权益等方面的法律;要抓紧制定保障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经济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如计划法、预算法、投资法、银行法、价格法、公司法、海商法等,以及有关发展农业、交通、能源、教育、科技等方面的法律;要抓紧制定有关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的法律,如国防教育法、伤病残军人安置法等;还要抓紧制定和修改有关惩治犯罪和保障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如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制定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和有关法律。这些法律涉及面广,难度较大,条件比较成熟的争取尽快提出草案;有的需要抓紧起草的准备工作。为了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要对选举法、地方组织法进行必要的修改。

    目前,在实际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突出,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这是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共同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对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违宪违法问题,督促有关执法部门及时加以纠正。要对普法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把这项工作长期进行下去。近几年,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越来越多,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有的也存在着相互之间不一致,甚至同国家的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对向常委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关专门委员会要进行审查,如发现有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情况,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常委会决定。这方面的工作还是薄弱环节,要认真改进和加强。

    常委会还要加强工作监督。工作监督要抓住重大问题,如人代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决议和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其他问题。当前,广大群众对惩治腐败、清理整顿公司、廉政建设等问题,非常关注。常委会应加强这方面的监督。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决定问题。

    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是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问题的根本原则。常委会会议注意了发扬民主,充分展开讨论,尊重和听取不同的意见,并改进了表决方式,有利于委员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使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比较符合实际,比较严密、周到。今后在审议议案和决定问题时,要继续提倡广开言路,畅所欲言,各抒已见。这样才能使人大常委会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人大常委会是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的,必须特别注意民主的程序、民主的形式、民主的制度,真正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问题。为了更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议事效率,已经制定的制度和法律,要认真贯彻执行;还要继续制定有关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特别是要抓紧监督法的草拟工作,以便使行使职权进一步程序化、制度化。

    四、密切同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受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人大常委会是代表人民行使职权的,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代表和人民的监督。常委会必须加强同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通过各种渠道,深入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这是做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基础。几年来联系代表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方法,要继续坚持和完善。现在已经实行的请有关部门向在京代表作专题报告的做法,及时给代表提供了信息,有利于代表行使职权,效果较好。要在今年内拟出代表法草案,对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具体规定,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作用。要根据需要和个人专长,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改进视察工作。要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调查。要重视和加强人民来信来访工作,从中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愿和要求,认真研究申诉、举报材料,依法督促有关部门查处。要继续坚持将一些重要法律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的做法,并通过新闻媒介向人民群众公开常委会会议和活动的有关内容,使常委会的工作及时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监督。

    全国人大常委会还要继续加强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联系。这是做好人大常委会工作必不可少的。近些年,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有了较大进展,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为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出了贡献。我们要同地方人大常委会互相交流情况,交流经验,共同把人大工作推向前进。

    各位代表!

    历史已经进入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摆在全国各族人民面前的任务是艰巨的、伟大的。我们要按照宪法和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努力做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动员全国各族人民,为国家的稳定和繁荣昌盛,同心同德,振奋精神,努力奋斗。

    (《人民日报》1 9 9 0 0 4 0 9 第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