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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14日   来源:人民日报

——1991年4月2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彭冲

    各位代表:

    我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以来常委会的工作,请审议。

    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来,常委会按照大会通过的决议的精神,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以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努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动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促进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稳定发展,各方面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加强立法工作和对法律实施的监督

    一年来,常委会共审议了13个法律草案,其中已通过8个,决定将两个法律草案提交这次大会审议;还通过了4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批准了6个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缔结的外交条约。这是我国立法工作取得成果较多的一年。

    常委会经过反复审议和认真修改,由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著作权法。这部法律根据宪法精神,建立了我国著作权制度,保护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正当权益,鼓励公民积极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它文化事业的创造性工作,促进优秀作品的传播和国际文化交流。它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一部重要法律,在国内外引起了积极的反响。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经过认真审议、修改,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铁路法,对加强铁路法制建设,促进铁路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运用法律手段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体现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宗旨,提高铁路运输服务水平,有着重要作用。

    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它对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将产生重要影响。

    常委会还通过了由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起草的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将进一步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密切海外侨胞与祖国的感情和联系,更好地发挥归侨、侨眷以及海外侨胞在振兴中华、和平统一祖国大业中的积极作用。

    国旗和国徽是国家的标志,代表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国旗法和国徽法及有关规定,有利于保证国旗和国徽的正确使用,维护国旗和国徽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和爱国意识。

    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缔结条约程序法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对于健全我国缔约和发展中外领事关系的法律制度,保证国家缔约权的正确行使,进一步发展国际合作,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清除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丑恶现象,促进社会稳定,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这两个决定根据实践中提出的法律问题,对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作了补充和修改,有利于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和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净化社会风气,整顿社会治安。

    1982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已试行9年,在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新情况和新经验,需要对这个法律进行修改、补充。通过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了民事诉讼法(试行)修改草案,经过常委会审议,决定提交本次大会审议。常委会决定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是根据对外开放不断深入发展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在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进行必要修改和完善的基础上提出的。这部法律的制定,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对外开放方针,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促进中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

    为了使立法工作更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根据委员长会议决定,召开了立法工作会议。这次会议总结了近些年来立法工作的基本经验,研究了今后立法工作的具体规划和安排,提出了今明两年的立法工作重点。

    一年来,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工作。针对一些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重点地进行调查研究,并督促有关部门纠正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民族委员会调查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还组织了三个调查组先后到内蒙古、新疆、广西等自治区调查自治区自治条例起草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法律委员会到山东、浙江、江苏等省,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还结合民事诉讼法(试行)修改草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等法律草案的起草和修改工作,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财经委员会组织调查组分赴14个省、自治区,对企业法、森林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且针对林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珍惜和合理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等问题,向常委会作了汇报。内务司法委员会对婚姻法实施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了调查,还会同地方人大的有关机构对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教科文卫委员会对部分省市实施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卫生法(试行)和药品管理法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外事委员会组织了三个调查组,分赴黑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检查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这些工作对于促进法律的实施,纠正违法现象,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常委会工作机构还研究答复了213件有关法律实施问题的询问,其中国家法行政法方面的109件,刑法方面的53件,民法和经济法方面的51件。这些答复保障了有关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加强对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的工作监督

    在每两个月一次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就人民关心的问题所作的汇报,以及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国家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已经形成制度。一年来,常委会围绕促进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这个主题,听取和审议了8个工作汇报,提出了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等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国务院总理李鹏关于国际形势和出访东南亚三国的汇报。委员们充分肯定了我国外交战线取得的胜利,强调指出,要坚定不移地执行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高举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旗帜,进一步发展同周边国家、第三世界国家以及其他国家的友好关系。委员们还强调指出,关键是把国内的事情办好,要一心一意地把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搞上去。

    常委会还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农业、科技、林业等专题汇报。在审议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关于当前农业形势和任务的汇报时,委员们指出,农业取得大丰收后,各级领导对农业形势要有清醒的认识,农业要上一个新台阶还是很不容易的,要继续完善农业管理体制,发展农业服务体系;要继续增加农业投入,抓好农田水利建设,推进科技、教育与农业的结合;要切实解决好农副产品收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农民负担过重问题,争取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在审议国务委员兼国家科委主任宋健关于科学技术工作的汇报时,委员们指出,我国科技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在科学技术的总体水平和应用上,与世界先进国家还存在很大差距,应当创造条件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才干,要加强基础研究,发展高新技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在审议林业部关于林业工作的汇报中,委员们认为,必须高度重视森林资源危机、森工企业经济危困的严重问题,认真研究林业的体制改革和经营管理方针,尽快改变我国林业落后的状况。

    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委员兼国家计委主任邹家华所作的关于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汇报。委员们认为,经过两年多的艰苦努力,治理整顿已经取得明显成效,通货膨胀得到控制,农业连年丰收,工业生产逐步回升,经济秩序得到初步整顿。但是,经济效益差、财政困难等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要继续进行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认真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还根据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授权,审查批准了1989年国家决算的报告。

    常委会还听取了公安部关于当前公安工作和社会治安情况的汇报。委员们在肯定社会治安情况有了一定改善的同时,指出社会治安形势仍然严峻,要动员各方面力量,发动群众进一步搞好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并抓好公安队伍的自身建设。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司法部关于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实施情况和1991年普法工作意见的汇报,委员们肯定了过去五年普法工作取得的成绩,指出对成绩不要估计过高,要组织好第二个五年的普法工作,在深入扎实上下功夫,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促进依法治国和依法管理各项事业。这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常委会还就举国上下关心的亚运会的准备情况,听取了国务委员陈希同的汇报。

    各专门委员会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汇报,开展调查和检查,是协助常委会进行工作监督的重要形式。民族委员会经过调查研究向委员长会议提交了关于民族工作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的报告,根据委员长会议决定,已转交国务院研究办理。财经委员会先后听取了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等12个部委局的汇报,并提出了对当前经济工作的看法和建议的报告。内务司法委员会听取了司法、人事部门关于深入开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斗争,以及关于公务员制度试点、职称改革等情况的汇报,提出了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工作的建议。教科文卫委员会听取了国家教委关于“七五”期间加强师范教育情况的汇报,提出了“八五”期间加强师范教育的建议;并先后组成教育专题研究小组、科技专题研究小组分赴10多个省市调查教育和科技工作情况,还组织委员对北京、甘肃、福建等地的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市场、计划生育和基层文化工作等进行了检查。外事委员会组织调查组,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和黑龙江省开展边境贸易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华侨委员会组织调查组分赴广东、广西、海南、福建等地,重点了解侨情和华侨农(林)场存在的问题,检查落实侨务政策的情况,对改善华侨农(林)场与当地群众的关系,制止侵犯华侨农(林)场权益的行为,起了督促作用。

    三、加强对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搞好县乡政权建设

    从1989年9月开始的全国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坚持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方针,历时一年多,已经圆满完成。各级人大常委会对这次县乡换届选举工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指导。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同地方人大常委会联系,了解情况,交流经验,解答工作上和法律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认真负责,妥善解决选举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使这次换届选举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选民、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和差额选举的法律规定,是我国民主选举制度的重要内容,它对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搞好基层政权建设,起着重要的作用。在这次换届选举中,各地总结以往的经验,注意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事,尊重选民、代表的意愿,选出了人民群众比较满意的人选。实践表明,这两项制度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必须继续坚持下去。

    新选出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保持了各方面代表的适当比例。从县乡两级政权机关组成人员的情况看,一大批为人民群众所信赖的人选进入了县乡政权机关,进一步加强了县乡两级政权建设。

    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县乡换届选举,既是社会主义民主生动、具体的实践,又是提高人民群众民主意识和法律观念的重要途径。搞好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是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件大事,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积极性,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对实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具有长远的和重要的作用。

    四、加强同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积极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

    认真办理代表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是对代表民主权利的尊重,也是加强同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改进工作的重要渠道。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代表们提出的384件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有80件交由六个专门委员会办理,各专门委员会的处理结果报告,已经常委会批准;另有304件议案作为建议办理,连同代表们提出的3491件建议、批评、意见,移交有关部门办理,已经全部办理完毕,答复了代表。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常委会办公厅召开了办理代表建议工作汇报座谈会,在京的全国人大代表听取了国务院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汇报,86个中央国家机关和军队的有关负责人听取了代表的意见。通过这次会议,代表进一步了解了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的工作情况,承办单位也直接听到了代表的意见,对这一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提高办理质量,起了促进作用。

    一年来,常委会坚持和地方人大常委会共同联系全国人大代表的制度,改进了代表和委员的视察工作,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开展专题视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先后在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单独视察或集体视察。在这次大会前,各地人大常委会组织在当地的全国人大代表进行视察。160位在京全国人大代表在北京进行了视察,听取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北京市政府的工作汇报。香港地区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还到广西进行了视察。

    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国家权力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工作。常委会的信访部门,既尽力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又注意耐心地向群众宣传解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他们正确行使自己申诉、控告、检举的民主权利。一年来,共受理人民来信7万多件,接待来访一万三千多人次,通过复查处理,督促纠正了144件冤假错案。去年12月,常委会办公厅召开了有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负责人参加的信访工作会议,交流人大信访工作的经验,研究当前工作中的问题和改进办法。这对于全国人大及地方人大今后更好地开展信访工作,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起了推动作用。

    五、积极开展议会外交活动

    一年来,常委会接待21个国家的24个代表团来访,组织7个代表团出访了14个国家;各专门委员会也积极开展与外国议会对口机构的外交活动。这对巩固和发展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同第三世界国家的友好合作关系以及同其他国家的关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常委会还组派代表团出席了各国议会联盟第83、84次大会和裁军会议、亚洲议员人口与发展论坛第三次大会、全球议员和精神领袖人类生存论坛第二次会议及该论坛执委会会议。在这些国际会议上,我人大代表团与友好国家代表团合作,高举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旗帜,宣传建立国际新秩序的主张,抵制和挫败了少数国家的某些代表提出的干涉我国内政的议案,捍卫了我国的主权和尊严。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会外交活动,是我国整个外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常委会将继续贯彻国家的外交方针政策,进一步增进同各国议会的相互了解与合作,为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的友好合作关系,作出应有的努力。

    一年来,常委会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也还存在不少缺点和问题。制定的法律在数量上虽然比以往有所增多,但一些急需的法律特别是有关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的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需要抓紧法律草案的拟订工作,使立法工作更加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在监督方面虽然做了许多工作,但还不够有力,特别是对法律的执行实施有效的监督还不够,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使监督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在加强人大自身建设,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方面,也有许多问题应抓紧解决。

    各位代表!

    1991年是实施十年规划、“八五”计划的头一年,是继续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一年,也是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的第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要继续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积极促进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实现。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后工作的重点是:

    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最近举行的中国共产党十三届七中全会,总结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经验,明确了今后十年的奋斗目标,是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会议。这次会议指出,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是实施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必须遵循的重要指导方针。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就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努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建国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的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体现了我们国家的性质,符合我国国情,既能保障全体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有利于国家政权机关分工合作,相互配合,有效地组织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真正按照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根本政治制度办事,全国各族人民就能通过自己的代表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这是我们国家能够经受各种风险,克服各种困难,实现稳定发展的可靠保证。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坚决反对从根本上否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最近几年,极少数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竭力诋毁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扬资产阶级“民主”、“自由”、“人权”和“三权鼎立”制度,鼓吹走西方议会道路,目的是否定人民民主,否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广大人民群众排斥在民主之外,妄图将社会主义制度改变为资本主义制度。对此,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予以驳斥,挫败国内外敌对势力对我国搞和平演变的图谋。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必须纠正忽视和“淡化”人民代表大会地位和作用的错误观点和做法。目前,有的部门和单位不尊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人大依照宪法行使职权看成是“碍手碍脚”;有的单位的负责人在选举中勉强选民或代表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甚至把依法酝酿、联合提名说成是“非组织活动”。这些行为都是违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必须加以纠正。所有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和保障公民享有的宪法赋予的自由、民主和其他权利,维护宪法所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要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建设,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成为有权威的权力机关。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需要。

    二、进一步加快立法步伐,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稳定发展

    为保障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顺利实现,必须有一个稳定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没有稳定什么事情也办不成。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维护稳定,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的重要保证。今后要抓紧制定以下六个方面的法律:一是有关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的法律,如计划法、预算法、银行法、投资法、公司法、价格法、劳动法、海商法等;二是有关发展科技、教育方面的法律,如科技进步法、教育法、教师法等;三是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如出版法、新闻法、结社法、工会法、申诉法、国家赔偿法以及保障妇女、未成年人权益和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方面的法律等;四是有关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的法律,如监督法、代表法等;五是有关反贪污贿赂和促进廉政建设的法律;六是有关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抓好立法规划的制定和落实,各专门委员会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促进立法规划的实现。

    为了更好地完成立法任务,健全法制,要认真总结立法工作的经验,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的水平。目前,立法工作应继续强调和坚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有秩序地进行。要把经过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并长期适用的政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法律,要认真研究改革开放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地把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用法律形式肯定下来。

    第二,立法必须有全局观点,充分走群众路线。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要从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考虑问题,统筹兼顾,调整好各方面的关系;法律之间要协调,不能相互冲突,特别是不能同宪法相抵触。在起草法律的过程中,要注意吸收法学专家和从事实际工作、有实践经验的人参加,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要注意听取各种不同的意见,集思广益,依靠和发挥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的集体智慧。

    第三,立法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吸收外国立法的有益经验。借鉴外国的经验一定要根据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具体国情,不能盲目地、不加研究分析地照抄、照搬。

    第四,法律要规定得明确、具体,以便于掌握和执行,避免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一些在目前只能作出原则规定的,在法律制定后,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制定的实施细则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同法律相抵触。

    三、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监督宪法的实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维护宪法的尊严,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关系到全国人民的长远利益,是实现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常委会要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常委会要加强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的审查工作,对于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要按照法律和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规定的程序,予以撤销或者责其自行纠正。这项工作还没有认真抓起来,今后要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采取措施,建立制度,切实做好。常委会要继续加强对执法情况,特别是对重要法律的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调查研究,发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及时加以纠正。常委会还要认真受理公民和有关单位对违宪违法行为的申诉和控告,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行政诉讼法于去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常委会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推动这一重要法律的贯彻实施。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搞好普法工作。在我国,从国家领导人到普通工作人员以及广大群众,都要树立起牢固的法制观念。凡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不管是什么组织或个人,都要责其纠正,直至给予必要的法律制裁。

    常委会要围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开展工作监督。要抓好对“八五”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继续加强对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方针情况的监督,如对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减少财政赤字,以及物价、税收等工作进行检查,推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还要对人民群众关心的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等问题,实施有效的工作监督。

    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了关于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四项规定,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今后要进一步坚持和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都要认真总结人大监督工作的经验,并以宪法为依据将成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或法规,对监督的内容和范围,监督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监督的机构和职权,作出明确的规定,使监督工作进一步纳入规范化轨道。

    各位代表!

    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向全国各族人民提出了宏伟的目标和艰巨的任务。随着四个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人大及其常委会担负的任务日益繁重。在新的形势下,常委会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要求,继续加强自身的建设,特别要注意加强会议制度、视察制度、调查研究制度等各项工作制度的建设,以便更好地按照法定的民主的程序行使职权。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在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监督等职权方面的作用。还要继续抓好办事机构的思想和组织制度建设。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是卓有成效的,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大量的工作。今后要继续加强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联系,认真总结经验,把人大工作不断推向前进。

    让我们团结一致,埋头苦干,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为胜利实现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人民日报》1 9 9 1 0 4 1 3 第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