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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14日   来源:人民日报

——1992年3月27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彭冲

    各位代表:

    我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以来常委会的工作,请审议。

    一年来,根据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决议的要求,常委会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加强了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加快了立法工作的步伐,强化了对法律实施的检查监督,其他方面的工作也有进展。

    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后,我们制定了近两年的立法规划,确定了起草单位,促进立法工作。一年来,常委会共审议了16个法律草案,已通过的有水土保持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烟草专卖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领海及毗连区法等10个法律,决定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三个法律草案;此外,还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武汉、九江、芜湖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决定,作出了关于公布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的决议,批准了我国参加或缔结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等11个国际公约、条约、协定。常委会工作机构还研究答复了法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询问139件。

    针对当前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常委会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一年来,组织部分委员和代表检查了义务教育法、文物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常委会会议作了汇报。常委会还听取了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矿产资源法执行情况的汇报。有关专门委员会检查了民族区域自治法、森林法、草原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的实施情况。通过检查,督促国家机关贯彻实施法律。

    一年来,常委会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199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汇报、关于商业工作的汇报。根据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授权,审查批准了1990年国家决算。还听取和审议了关于国际形势和外交工作的汇报。去年,全国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了严重的洪涝灾害。抗洪救灾牵动着举国上下亿万人民、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心。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水利部和民政部关于抗洪救灾工作的汇报,充分肯定抗洪救灾工作取得的重大成绩,指出大灾之后要认真反思,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水利建设必须高度重视,统筹规划,常抓不懈。万里委员长提出,必须大大增强全民族的水患意识,要从人口、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高度,重新认识水利事业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快治理大江大河大湖的步伐。由25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委员组成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考察组,对三峡工程进行了实地考察,并向常委会会议作了汇报。委员们认为,从整个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和确保长江中下游的防洪安全考虑,兴建三峡工程是必要的。各专门委员会还听取了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常委会认真对待代表的议案和建议,积极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在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代表和代表团共提出471件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96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提出了审议结果的报告,业经常委会批准。其余375件,连同代表提出的3909件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厅会同国务院办公厅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向代表作了答复。对其中某些内容空泛、应付性的答复,代表也提出了尖锐批评。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共同组织了全国人大代表的视察,在京的部分代表视察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北京市的工作,港澳地区的部分代表视察了浙江和上海的工作。常委会工作机构一年来共办理人民来信6. 3万多件,接待人民来访1. 8万多人次,帮助群众解决了一些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为了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常委会办公厅举办了评选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好新闻活动。还成立了全国人大干部培训中心,从今年起分期分批培训人大干部。 过去的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及专门委员会共接待35个国家的议会和议会专门委员会代表团51个,组织21个代表团出访了23个国家。还多次参加国际议会活动,积极开展多边议会外交。通过这些活动,加强了同周边国家议会的关系,发展了同第三世界国家议会间的友好联系,逐步恢复了同西方国家议会的交往,同东欧国家和原苏联各共和国的议会保持了正常的关系。迄今为止,全国人大已与120个国家的议会建立了联系,同27个国家建立了议会间的双边友好小组。

    常委会在各项工作中,坚持以中国共产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八五”计划纲要的顺利实施。

    一、人大工作必须把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促进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

    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完善。加快改革开放步伐,符合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要求。90年代,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我们国家要抓住有利时机,集中精力把经济搞上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把保证和促进改革开放作为首要职责,紧紧把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实施,对国家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常委会在立法规划中,把促进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调控、廉政建设和保障公民权益方面的立法,放在突出的地位。列入规划的法律草案有两类:第一类是近两年内拟提请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有21个;第二类是要抓紧调查研究、起草、论证的法律草案,有43个。近些年来,我国立法工作有了较大进展,但是还不适应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发展的需要。为了使我国国民经济增长保持较快的速度,实现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就必须继续加强经济方面的立法,特别要抓紧制定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的法律。这就要求我们认真研究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运用法律手段调节和规范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要抓紧拟订银行法、海商法、有限责任公司法、产品质量法、科技进步法等法律草案,按期提请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对计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预算法、审计法、劳动法、制止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草案,必须抓紧调查研究、论证和拟订工作,其中条件成熟的可以提前报请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还要继续抓紧制定人大监督法和反贪污贿赂法等法律。各专门委员会要加强同法律起草单位的联系,督促起草工作按计划进行。起草部门在起草法律时,要从全局出发,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反复进行科学论证,以保证制定的法律符合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要求。

    二、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民主和法制状况,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我们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绝不允许有任何动摇。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离开一定的形式和程序,民主就无法体现。人大常委会为经济建设服务,要抓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

    保护公民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方面的权益,是我国宪法的基本要求,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内容。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工会法修改草案,对维护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会依法开展活动,作出了规定。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规定了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还规定了国家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常委会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全面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常委会通过的收养法,对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今后,我们还要继续抓紧制定保障和维护公民权益的法律。

    宪法的实施必须得到保障,法律必须贯彻执行,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当前一些部门和地方,存在着有法不知道、知道不执行、执行不严格的问题,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也不够有力。群众对此很有意见。因此,一定要抓好法律制定后的贯彻执行,把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制定法律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这是改进人大监督工作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不可少的措施。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负责地把法律监督抓起来。今后的一年,常委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将重点组织检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矿产资源法、行政诉讼法、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等14个法律、决定的执行情况。执法检查的结果要向常委会会议汇报,每次常委会会议都要把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情况汇报列入会议议程,必要时作出有关的决议、决定,这要作为一项制度坚持下去。今年是现行宪法颁布10周年,要广泛开展宪法的宣传教育,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宪法实施的检查监督。凡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都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在检查宪法和法律执行情况时,要同地方人大常委会密切配合。检查法律实施的情况,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舆论工具进行有力的宣传,形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舆论环境。还要深入进行法制教育,从根本上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

    近几年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越来越多,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某些条文之间互相矛盾的情况,特别是有些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已不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行政法规和报请备案的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有关部门和地方也要组织力量进行清理。发现有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以及不适应改革开放要求的,应依法予以撤销或修改。

    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廉政建设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不仅经济要上去,社会秩序、社会风气也必须搞好。只有这样才能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近两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当前社会治安中存在的问题,先后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这些决定对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某些规定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和修改,为清除目前社会上的丑恶现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深得广大人民群众拥护。但是,还必须看到,社会上的丑恶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严重存在。必须继续贯彻上述决定,与各种丑恶现象作坚决斗争。

    加强廉政建设,清除腐败现象,是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一手抓建设和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特别是依法惩处各类严重经济犯罪分子。这是总结建国以来历史经验所提出的一个重要的治国思想。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罪和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两个补充规定。严格地执行这些法律,对惩治腐败、推动廉政建设,具有重大作用。要大力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并动员起来,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经济犯罪、腐败行为作坚决斗争。对确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不管查到谁,绝不能手软,要坚决绳之以法。要抓紧查处大案要案,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支持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叛权和检察权。对于那些干扰办案的人和单位,应当给予严厉批评和严肃处理。对包庇案犯、触犯刑律的,必须依法制裁。司法机关要奉公守法,纠正不正之风。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支持人民群众检举、揭发各种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监督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抓廉政建设和惩治腐败工作的进展情况,督促他们采取有效措施把这方面的工作做好。

    各位代表!

    今明两年,全国人大、省级人大和自治州、设区的市人大都要进行换届选举。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也要进行。搞好这次换届选举,对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政权建设有重要意义。常委会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加强指导,保证这次换届选举的顺利进行。在换届选举中,要注意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办事。

    我们要牢记人民的重托,振奋精神,努力工作,进一步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迎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召开。

    (《人民日报》1 9 9 2 0 4 0 7 第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