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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的足迹——1952年:“共和国反腐第一案”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8月03日   来源:新华社

 

    1952年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法院组织的公审大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大会在当时的省会保定举行。河北省人民法院院长、临时法庭审判长宋志毅在大会上宣布对刘青山、张子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没收该二犯全部财产。刘青山、张子善案件,是1951年11月全国开始“三反”运动后揭露出来的第一大案。新华社发

    新华社北京7月31日电 1952年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法院组织的公审大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大会在当时的省会保定举行。河北省人民法院院长、临时法庭审判长宋志毅在大会上宣布对刘青山、张子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没收该二犯全部财产。话音刚落,“拥护廉洁奉公的人民政府”“拥护光荣、伟大的共产党”的口号声响遍全场。

    刘青山、张子善案件,是1951年11月全国开始“三反”运动后揭露出来的第一大案。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直接督促案件的处理,在党内外引起强烈反响。刘青山、张子善分别是1931年、1933年入党的老党员,曾在天津地区任党和政府的主要领导职务。在革命战争年代,他们曾被捕入狱,面对严刑逼供,坚贞不屈;但在和平时期,他们却居功自傲,贪图享乐,堕落为人民的罪人。他们不顾党纪国法,不顾国防建设、人民疾苦,贪污克扣国家救灾粮、河工粮、飞机场建筑费、地方粮、干部家属救济粮、治河民工工资、银行贷款等国家财产,为数达1716272万元(旧币)。他们还同私商勾结,用公款倒卖大批钢铁,中饱私囊,使国家蒙受很大的经济损失。

这是公审大会现场(资料照片)。

    1951年12月中共河北省委作出决议开除刘青山、张子善的党籍,12月20日,华北局将处理意见上报中央,提议“将刘青山、张子善二贪污犯处以死刑(或缓期二年执行)。”毛泽东对刘青山、张子善一案非常重视。12月29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召开扩大会议,经过慎重考虑,并征求党外人士意见,由河北省人民法院宣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刘青山、张子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公审大会召开前,有人提出是否可以向毛主席说说,不要枪毙,给他们一个改过的机会。意见反映到毛泽东那里,毛泽东说:正因为他们两个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要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20个,200个,2000个,20000个犯有各种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

    当年在毛泽东直接领导下处理此案的中央人民政府节约检查委员会主任薄一波说:“我觉得‘三反’斗争经验中最可贵的一条,就是以毛主席为首的党中央对清除党的肌体上发生的腐败现象,表现了高度的自觉性和巨大的决心与魄力,真正做到了从高级干部抓起,敢于碰硬,从严治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