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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档案: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8月21日   来源:新华社

    1955年9月27日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衔授勋典礼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举行。这是毛泽东主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的命令状和军功勋章授予朱德等10位开国元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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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8月21日电 为了加强军队的现代化、正规化建设,1955年1月23日,中央军委发布《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2月8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形式予以发布。

    1955年9月,人民解放军开始实行军衔制,军官军衔分为4等14级: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元帅;大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后来又增加了准尉军衔。

    1955年9月27日,授予元帅军衔及勋章典礼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举行,毛泽东主席亲自为朱德、彭德怀、林彪、刘伯承、贺龙、陈毅、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等十元帅授衔。同日,国务院举行授予将官军衔和勋章典礼,周恩来总理为将官授衔。人民解放军首次授衔,共授予元帅10名、大将10名、上将55名、中将175名、少将800名、校级军官3. 2万名,尉官49.8万名、准尉11. 3万名。到1965年取消军衔制时止,共授予上将57名、中将177名、少将1360名。

    1965年5月22日,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度的决定》,6月1日开始实施。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军队建设的需要,1986年下半年,中央军委常务会议经多次讨论,决定实行新的军衔制。

    1988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军委提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条例结合我军新时期建设特点,规定军官军衔设3等11级,即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9月14日,中央军委在中南海怀仁堂举行授予上将军官军衔仪式,党和国家领导人向17位高级军官授予上将军衔。10月1日,人民解放军正式实施新的军衔制度,共授予将官军衔1452人、校官军衔18万人、尉官军衔40. 5万人。12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鹏、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签署命令,发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1989年1月2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将官授衔仪式。在此之后,中央军委又先后举行了14次晋升上将军衔警衔仪式。截至2009年7月20日,共有118名高级军官警官获上将军衔警衔。

    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现役军官军衔设3等10级,即取消原条例中的一级上将军衔,明确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副主席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1995年9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军衔设3等8级: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军衔是国家给予军人的一种荣誉。军衔制以军官的职务、贡献、才能等综合因素作为评定和晋升军衔的标准。新的军衔制进一步理顺了军官的编配关系,有效地调整军官队伍的比例结构,对于增强军人责任心和荣誉感、提高军官素质,加强军队的指挥、管理、保障和协同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是深化军队改革的重要步骤,标志着人民解放军现代化、正规化建设进入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