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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在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
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11月10日   来源:新华社

    第三,进一步动员全社会投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全社会的事业,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需要全体人民积极参与。全国各级党政机关、乡村、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军队等都要自觉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贯穿于自身工作。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既要教育群众,更要教育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使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国家民族法律法规为广大干部群众所掌握,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全社会贯彻落实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国家民族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落实好中央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决策部署,推动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国家民族法律法规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使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深深扎根于各族青少年心中,使我国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优良传统代代相传。要广泛运用文艺作品、影视节目、报刊书籍、新闻宣传等形式以及各类新兴媒体灵活多样地开展宣传教育,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每一位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要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公民道德教育全过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形成有利于民族团结进步的公民道德准则,培育有利于民族团结进步的社会文明风尚,使每一位公民都自觉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维护者和建设者。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引导各族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坚决同各种违反国家法律、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作斗争。

    第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是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根本保证。能否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是衡量党的执政能力和各级党政组织领导水平的重要标志。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民族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民族工作责任制,及时研究解决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中高级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认真学习和遵守国家民族法律法规,坚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研究和做好民族工作,切实加强调查研究,正确把握规律,认真总结经验,创新思路方法,不断提高驾驭和解决新形势下民族问题能力。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过程中,对不同地区和单位,既要有统一规范,也要有不同要求,切实提高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完善民族工作体制机制,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建设,推进民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族地区党的建设,不断增强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坚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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