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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6月20日 13时15分   来源:国家民委

    五、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支持和帮助

    《宪法》规定:“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进一步把上级国家机关支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明确规定为一项法律义务。例如: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国内外资金投向民族自治地方,在重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中适当增加投资比重和政策性银行贷款比重,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民族自治地方配套资金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国家设立各项专用资金,扶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上级国家机关根据国家的民族贸易政策和民族自治地方的需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从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

    上级国家机关应当组织、支持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经济、技术协作和多层次、多方面的对口支援,帮助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民族自治地方为国家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作出贡献的,国家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

    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国家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投入,并采取特殊措施,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发展其他教育事业,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体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巨大的优越性: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和民族的自主平等结合起来。民族区域自治保障了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满足了各少数民族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愿望。同时,通过自治机关,国家能与少数民族声息相通、血肉相连,能在保障民族的自主平等的基础上,实现国家的统一。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把党和国家总的方针政策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宪法体制内和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党和国家的总的方针政策。同时,上级国家机关在制定各项政策时,必须充分考虑各民族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以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把国家的发展与少数民族的发展结合起来。民族区域自治,既是保障少数民族政治权利的良好体制,也是各民族实行经济合作和文化合作的良好体制。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可以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组织各民族相互支持,而自治地方可以通过调动和发挥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积极性,共同推进各民族的繁荣发展。

    经过60多年的实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民族问题上的体现。这一制度,巩固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体现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基本格局,保证了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根本利益。2005年,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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