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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时期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6月21日 14时34分   来源:国家民委

    我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扫除了民族压迫制度,各民族共同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社会主义时期,各民族间的共同因素在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和各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距将长期存在。社会主义时期不是民族消亡的阶段,而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时期。做好现阶段的民族工作,必须深刻把握这一客观规律,大力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一、引导我国各民族共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

    新中国成立之初,多种落后的经济社会制度并存于民族地区。当时,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约有3560万,大体处于四种社会形态:有的社会结构和汉族地区相同或基本相同,封建地主经济占统治地位;有的刚刚摆脱封建领主制,处于地主经济不发达的阶段;有的仍然保留着封建农奴制或奴隶制;还有的处在原始公社制度的末期。同这些发展很不平衡的经济社会制度相适应,民族地区的政治制度非常复杂。内蒙古地区的盟旗制度。西藏地区政教合一的僧侣贵族专政制度。大小凉山彝族地区的家支制度。四川、云南、贵州、广西、新疆和青海等一些民族地区的千百户制度、土司制度、头人制度、山官制度、伯克制度等。民族地区存在的各种落后的经济社会制度,严重地束缚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缓慢的社会根源。不进行社会改革,少数民族就不可能真正享受平等权利,不可能实现发展进步,更谈不上跻身于先进民族的行列。

    在开展民主改革的过程中,鉴于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党和政府制定了“慎重稳进”的方针,根据各民族各地区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方式、步骤和具体政策。分为六种情况:一是在与汉族地区社会发展基本相同的少数民族农业区,采取了和汉族地区土地改革大体相同的办法。二是对处于封建农奴制的地区,采取和平协商的方法。三是对处在奴隶制的凉山彝族地区,主要采取废除奴隶主的特权,分配他们多余的土地,征购他们多余的耕畜、农具、粮食和房屋,一般不算老账、不挖浮财、不退押金等更温和的和平改革办法。四是对保留着原始公社残余的民族地区,采取向社会主义直接过渡的办法。五是在少数民族牧区,实行“不斗不分不划阶级,牧工牧主两利”政策。六是废除宗教中的封建特权和剥削制度。这项改革大体上于1960年完成。通过民主改革,彻底废除了阶级剥削制度,废除了封建特权,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翻身解放,真正成为新社会的主人。

    民主改革完成以后,根据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民族地区开展了对农牧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农业方面,积极引导和组织少数民族农民开展互助合作运动。一是组织各种形式的互助组,在不改变个体经济所有制的条件下开展生产互助。二是在互助组的基础上试办和推广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三是在初级社的基础上试办和推广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1957年,除西藏以外,民族地区基本完成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畜牧业方面,一是对个体牧民经济,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把分散、游牧的经营方式逐步改造成为合作化的社会主义畜牧业经济。二是有计划地对牧主经济采取类似对城市资本家的赎买政策,主要以公私合营牧场的形式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到1958年底,除西藏外,大部分民族地区的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手工业方面,通过手工业合作社、供销生产合作社和供销生产小组等多种形式把手工业者组织起来。在私营工商业方面,民族地区同全国一样,是通过由低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过渡形式,采取和平改造和赎买政策实现的。通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各民族共同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这是中华民族发展史上最广泛最深刻的社会变革,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创造了最根本最重要的政治条件。

    由于西藏情况比较特殊,中央在西藏民主改革问题上非常慎重。1957年2月,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指出:“按照中央和西藏地方政府的十七条协议,社会制度的改革必须实行,但是何时实行,要待西藏大多数人民群众和领袖人物认为可行的时候,才能作出决定,不能性急。”但是,当时西藏上层反动集团采取各种手段反对改革,最终在1959年3月发动了全面的武装叛乱。鉴于西藏情况已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央适时提出,结合平叛斗争,在农村、牧区和寺庙进行了民主改革,封建领主占有制、寺庙的各种特权等被废除,宗教信仰自由等得到保护。民主改革基本完成后,中央根据西藏的实际和特点,稳步开展社会主义改造。到1975年,西藏基本完成了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76年,又完成了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西藏的社会改革,写下了人类废奴史和社会进步史上浓墨重彩的一页,为西藏人民的幸福生活和西藏的光明未来奠定了根本基础。

    二、社会主义时期各民族之间的共同因素不断增多

    民族间的共同因素就是通过民族交往,各民族间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形成的共同性。从全世界来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各民族共同性增多是普遍现象。民族间的共同因素不断增多,是民族发展过程的客观规律。

    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各民族间共同因素的增加有着深厚的历史基础。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我国各族人民密切交往、相互依存、休戚与共,形成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共同推动了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在长期的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历史发展中,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交融也是不断发展的,还由此形成了一些新的民族;民族迁徙流动也是不断进行的,形成了各民族交错居住的局面;中原地区与边疆地区民族间和亲通婚也经常出现;各民族之间很早就形成了经济、文化上的互补互济和互相依赖的关系。近代以来,各民族在反对帝国主义、捍卫祖国统一、抵抗外来侵略的斗争中表现出了崇高的爱国主义精神,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得到了空前加强。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各民族间共同因素的增加奠定了政治基础。新中国成立以后,通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彻底废除了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制度,各族人民成为新社会的主人,各民族之间建立起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各族人民的国家主人翁意识不断强化,民族团结局面不断巩固和发展,中华民族凝聚力空前增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成为各民族的共同信念和追求。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各民族间共同因素的增加提供了物质条件。六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进一步推动了生产的社会化,带来了各民族人口空前的大流动。大批汉族人口进入了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人口也大量进入内地汉族集中的地区,各民族经济上的交往极大深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影响下,民族间、地区间进一步加强了紧密的经济技术合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使民族之间、区域之间经济交往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各民族在生产、流通和交换领域的联系日益密切,经济发展和经济生活各方面互惠互利,我国各民族“三个离不开”的关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到巩固和发展。

    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繁荣为各民族间共同因素的增加创造了文化环境。经济上的密切关系,政治上认同感的增强,必然促进各民族文化上的相互学习和交流。各民族群众在广泛交往中,激发了相互学习语言文字的强烈需求,汉族学习少数民族语言,少数民族学习汉语已成为十分普遍的现象。各民族的文学艺术方面的相互借鉴、吸收的趋向也日益明显。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进一步促进了各民族文化的相互交流和广泛传播。与此同时,各民族日常生活方式的共同因素也在不断增加。

    三、社会主义时期民族之间的差异和发展差距将长期存在

    在社会主义时期,各民族之间的共同性越来越多,但并不意味着民族特点和民族差别就会完全消失。比如,在青藏高原高寒地区发祥的藏族,与在亚热带繁衍的傣族,生活在北方草原地带的以畜牧业为生的蒙古族和哈萨克族,与发源于中原大地的主要从事农业的汉族等,无论地域环境还是生产方式、风俗习惯等都有很大差别。这些差别反映了不同民族生存环境和发展过程的差异,有着深厚的历史积淀和群众基础,绝不可能在短期内消失。

    社会主义时期,各民族经济社会发展上的差距会长期存在。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生产力更加落后,农业牧业人口占的比重更大,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的束缚更深,文盲、半文盲的比例更高,科技教育文化的水平更低,计划经济体制的色彩更浓。汉族人口较多的东部地区和少数民族人口比较集中的西部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上差距较大,有些方面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同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上,与发达地区都存在明显差距,实现汉族与少数民族、汉族地区与民族地区之间的均衡发展,需要付出长期而艰巨的努力。在较长的时间内,还不可能完全消除客观存在的发展差距。

    社会主义时期民族之间的差异和发展差距将长期存在,这就要求我们在开展民族工作时,必须克服两种片面性:一是不能忽视各民族发展进程中形成的不同的历史、传统、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心理特征等方面的特点和差异。对这种特点和差异,我们要充分尊重、理解,不能人为地夸大或缩小,更不能人为地消除。二是不能任由各民族发展进程中由于历史、社会、生存环境等方面的差异所形成的发展水平差距持续拉大。对这种差距,我们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努力缩小和消除。同时,还要看到,旧社会在民族问题上的遗毒不可能短时期内完全消除。历史上形成的民族歧视的错误思想和观点,会不同程度地影响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因此,必须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充分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利,努力缩小民族之间的发展差距,大力促进各民族的团结合作和相互交流,实现民族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

    四、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时期

    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共同性的因素逐渐增长,但民族并不会融合消亡,而是得到充分发展,实现共同繁荣。第一,社会主义为每一个民族的发展繁荣提供了优越条件。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通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国各民族的经济社会事业不断发展,自身素质得到提高,民族优点和特点得到充分展现,也为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共同繁荣注入强大活力。第二,社会主义为各民族之间的互助合作提供了良好环境。建设民主、富裕、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各族人民的共同奋斗。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也由各族人民共同享有。各民族参与国家建设的热情得到充分调动,民族之间、区域之间进一步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共同发展成为大势所趋。第三,社会主义为各民族的相互学习提供了广阔前景。社会主义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在平等、和谐的环境中,各民族既爱护、发展自己的文化,又尊重、欣赏其他民族的文化,并在相互学习借鉴的基础上,创造更加丰富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成果。

    社会主义时期不是民族融合消亡的时期,而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时期。这是中国共产党对现阶段我国民族问题发展规律的基本判断,也是开展民族工作的基本依据。我们在这方面也曾经有过深刻的教训。从“大跃进”到“文化大革命”,在“左”的错误思想指导下,曾刮过“民族融合风”,企图“一步登天”迈入共产主义,鼓吹“都社会主义了,还什么民族不民族”,把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当做“四旧”来批判。结果在一些民族地区出现了违反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忽视少数民族特点,损害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的问题,对民族关系造成严重破坏,教训十分惨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实现了民族工作的拨乱反正,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得到恢复和发展。事实告诉我们,民族政策必须符合民族发展的客观规律,任何超越民族发展阶段的做法都将是拔苗助长、事与愿违。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建成发达的社会主义,还需要几代、十几代甚至几十代人的不懈努力。在这样一个漫长的历史阶段,各民族将获得更加充分的发展,同时也将不断交往交流交融。社会主义社会既不应当强调民族差别,也不应当强调民族融合,而是应当强调民族之间的团结和亲近,强调共同发展。

    五、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努力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是中国共产党在处理民族问题上的根本立场。新的形势下,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对于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第一,这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不协调的状况仍未改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和难点在民族地区。没有民族地区的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小康;没有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就没有全国的现代化。因此,必须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第二,这是巩固和发展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只有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才能使民族平等真正落到实处,使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不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同时,国际敌对势力绝不会放弃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对我进行颠覆破坏。我们必须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才能为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提供坚实的群众基础和物质基础。第三,这是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在我们这样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要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必须争取包括少数民族群众在内的最广大人民的支持。只有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使各族人民真切感受到国家发展的实惠和成果,才能始终把各民族紧密团结在党的旗帜下,才能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形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磅礴伟力。

    通过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是现阶段我国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贯穿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乃至整个社会主义时期,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我们要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生产力。我们要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各项合法权利,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祖国统一。我们要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继承和发扬各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努力提高各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水平。我们要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民族地区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各民族和衷共济、和睦相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