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要有统一性和灵活性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03-18 15:44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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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如何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阳光化”?《条例》将如何压缩“暗箱操作”的空间?怎样进一步确保评审专家公平、公正评审?3月18日15时,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做客中国政府网,就《条例》与网友在线交流,并回答网友关心的问题。

    【主持人】采购项目方面,我一直有个疑问,为什么不同地区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范围也不同?

    【刘昆】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确定政府采购适用范围的因素之一,只有纳入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因此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职能、政府采购管理水平,特别是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率等密切相关,其确定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我国内地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仅各省级地方之间经济发展、政府采购规模等差别较大,在同一省级地域内,由于各级政府的职能不同,采购规模不同,采购对象结构不同,相应采购范围也不尽一致。在确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时,应当考虑我国各级地方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既要有一定程度的统一性,又要有灵活性。为此,《条例》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全省地域范围内,不分级别,实行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也可以分省、设区的市、县三级分别实施不同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实践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往往和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一同制定并定期发布,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地方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时,也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研究分别适用于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如果不分情况,对一些小额采购、急需采购项目和产品提供者比较少的项目等适用公开招标,既不经济,效率也低。有的地方为了片面追求扩大公开招标的比例,公开招标运用的范围非常广泛,有些自身特性不适合公开招标的项目,从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方面考虑也采用了公开招标。某些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自行设定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由于受采购规模和项目金额所限,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越设越低,甚至几万元、十几万元的小项目都纳入了公开招标范畴,成本与效益不匹配,供应商参与的积极性不高,进而导致采购活动失败率较高、采购效率低下等问题,甚至只要出现公开招标只有一家投标的情形,就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既扭曲了政府采购制度设计本意,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形象,也容易带来腐败问题。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后,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不得再自行确定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尤其是不得自行降低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责任编辑: 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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