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面规定保障政府采购质量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03-18 16:02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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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如何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阳光化”?《条例》将如何压缩“暗箱操作”的空间?怎样进一步确保评审专家公平、公正评审?3月18日15时,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做客中国政府网,就《条例》与网友在线交流,并回答网友关心的问题。

    【主持人】近年来,媒体多次曝光“豪华采购”、“天价采购”、“花人参价买萝卜”问题,以及“床垮垮”、“黑心棉”、“问题新华词典”、“残次课桌椅流入校园”等事件,招致社会对政府采购的质疑。针对这些问题,《条例》有相应的对策措施吗?

    【刘昆】《条例》针对上述当前突出问题,主要细化、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的规定。从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引发的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看,突出问题是质次价高和低价恶性竞争。政府采购监管实践表明,解决这类问题仅靠加强采购程序监督是不够的,还需要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做到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履约验收把关严格,减少违规操作空间,保障采购质量。

    为此,《条例》主要作出了以下三方面规定:一是明确采购人需求责任。其中规定,采购人应当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二是规范采购方式的选择。2012年社科院的相关报告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凸显了集中采购中协议供货采购的高价问题。针对实践中因协议供货导致政府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问题,《条例》规定: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中央单位集中采购中已逐步形成批量集中采购为主、协议供货为辅的格局。三是强化验收环节把关。“床垮垮”、“黑心棉”等事件突出反映了政府采购在验收环节职责不清、把关不严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责任编辑: 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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