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细化政府采购回避制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03-18 16:21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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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如何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阳光化”?《条例》将如何压缩“暗箱操作”的空间?怎样进一步确保评审专家公平、公正评审?3月18日15时,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做客中国政府网,就《条例》与网友在线交流,并回答网友关心的问题。

    【主持人】有网友问,采购人员与供应商存在亲戚、朋友或者同学关系,容易有暗箱操作,《条例》在制度设计上有相应对策吗?

    【刘昆】由于政府采购涉及多方经济利益,为保证政府采购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公平和公正,充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建立了政府采购回避制度,规定了“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条例》对政府采购回避制度进行了细化。一是明确政府采购活动中“利害关系”的外延,增强回避制度的可操作性。《条例》借鉴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回避情形的规定,在确定“利害关系”为回避前提条件下,进一步详细列举了回避的具体情形,包括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对于朋友、同学等关系,不是一律必须回避,而是要看是否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二是明确供应商提出回避申请的程序及如何处理回避申请。明确规定了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理回避申请。如果采购人及相关人员没有主动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核实情况属实后,应当强制其回避。

责任编辑: 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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